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制度

1、 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 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 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 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 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 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二、安全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 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 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 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 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 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15m 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 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 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 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五、安全保卫制度

1、 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 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 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 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 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 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 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六、安全管理定员定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七、装卸管理制度

第一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安全知识,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装卸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装卸时,装卸人员一定要服从仓库管理人员指挥。

第三条:遵守装卸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包装箱上踩踏、跳跃。

第四条: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能倒放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实数量,在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

第五条:不同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严禁夜间(夏季时间19点以后,冬季时间18点以后)或恶劣天气(暴雨、雷电、冰雹天气)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装卸人员装卸时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不得穿化纤衣服或带铁钉鞋和高跟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烟火进入库区装卸。

第七条:装卸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不能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或杂物。

八、库房管理制度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 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十、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十一、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须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六、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七、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加强晋济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晋济高速公路安全施

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济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的高度,站在对全线筑路员工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把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出成效。全面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切 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切不可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公司部署,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㈠本预案用于在晋济高速公路施工范围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交通车辆、机械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4、消防、防汛安全事故;

5、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油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6、其他安全事故。

㈡事权划分

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业主代表处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挥和组织实施,同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具体方案

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协助各施工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办公室同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实施本预案,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业主代表处、项目经理、监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20人、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洒水车、发电机各二台件)(名单附后)。

2、各代表处、监理部主要职责

⑴指导协调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⑶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挥人员和物资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

作。

⑷指导有关施工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⑸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和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⑴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指挥应急抢险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灾害情况,了解周边人员、物资及时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

⑶协助公司各代表处搞好善后各项工作。

⑷协助公司、代表处准确统计人员伤亡和情况。

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值班电话: (白天) (夜间)

㈢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给项目代表处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㈣应急抢险措施

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代表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部门。

2、现场指挥由公司领导组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和处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

本预案适应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与奖励。

万一发生事故,公司救援领导组有事统一调动各单位抢险队、抢险车辆、物资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六、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七、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本制度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

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援救,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调查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为因组织配合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法律按责任权限追究其责任。

十二、各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安全生产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制度

1、 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 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 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 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 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 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二、安全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 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 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 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 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 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15m 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 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 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 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五、安全保卫制度

1、 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 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 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 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 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 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 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六、安全管理定员定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七、装卸管理制度

第一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安全知识,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装卸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装卸时,装卸人员一定要服从仓库管理人员指挥。

第三条:遵守装卸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包装箱上踩踏、跳跃。

第四条: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能倒放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实数量,在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

第五条:不同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严禁夜间(夏季时间19点以后,冬季时间18点以后)或恶劣天气(暴雨、雷电、冰雹天气)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装卸人员装卸时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不得穿化纤衣服或带铁钉鞋和高跟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烟火进入库区装卸。

第七条:装卸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不能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或杂物。

八、库房管理制度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 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十、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十一、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须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六、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七、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加强晋济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晋济高速公路安全施

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济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的高度,站在对全线筑路员工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把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出成效。全面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切 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切不可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公司部署,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㈠本预案用于在晋济高速公路施工范围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交通车辆、机械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4、消防、防汛安全事故;

5、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油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6、其他安全事故。

㈡事权划分

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业主代表处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挥和组织实施,同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具体方案

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协助各施工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办公室同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实施本预案,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业主代表处、项目经理、监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20人、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洒水车、发电机各二台件)(名单附后)。

2、各代表处、监理部主要职责

⑴指导协调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⑶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挥人员和物资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

作。

⑷指导有关施工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⑸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和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⑴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指挥应急抢险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灾害情况,了解周边人员、物资及时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

⑶协助公司各代表处搞好善后各项工作。

⑷协助公司、代表处准确统计人员伤亡和情况。

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值班电话: (白天) (夜间)

㈢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给项目代表处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㈣应急抢险措施

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代表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部门。

2、现场指挥由公司领导组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和处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

本预案适应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与奖励。

万一发生事故,公司救援领导组有事统一调动各单位抢险队、抢险车辆、物资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六、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七、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本制度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

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援救,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调查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为因组织配合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法律按责任权限追究其责任。

十二、各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安全生产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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