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抚养纠纷:主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情:1994年8月,林某与案外人王某登记结婚,1997年2月,林某与被告蒋某在网上认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林某由此怀孕并于2000年2月生下原告,后原告一直跟林某生活,被告不知情,未支付过抚养费与教育等费用。2013年5月,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经DNA鉴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要点与裁决结果:律师代理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认为抚养小孩是父母的义务,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有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生父,理应承担义务。请求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虽然也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还是身份利益,基于身份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0年2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至原告可以独立生活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案情:1994年8月,林某与案外人王某登记结婚,1997年2月,林某与被告蒋某在网上认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林某由此怀孕并于2000年2月生下原告,后原告一直跟林某生活,被告不知情,未支付过抚养费与教育等费用。2013年5月,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经DNA鉴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要点与裁决结果:律师代理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认为抚养小孩是父母的义务,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有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生父,理应承担义务。请求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虽然也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还是身份利益,基于身份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0年2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至原告可以独立生活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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