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什么叫行政执法监督?换回来讲,是谁监督行政执法?因此,先要了解三个名词概念。

1、行政执法主体:

a种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b种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法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体现在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对外给被侵犯权益者一种救济途径。

二、为什么要实行行政执法监督?

这里,我们引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第六点的表述解释:“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很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问题相当严重。……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三、怎样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P142

(一) 层级监督

(二) 同级监督

(三) 法定监督

(四)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1、省政府在2001年1月1日,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制订实施《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具体规定4条投诉原则:

(1)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投诉,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2)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不予受理。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

(4)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规定:

(1)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

(2)对社保经办机构复查决定(结果)不服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社保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

定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节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

一、什么叫做听证?

(一)听证的由来是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主体)程序规定的告知(以书面通知)。

(二)听证适用范围,必须符合是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指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单位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听证的提出,要点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时间限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三、听证会组成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四、当事人的权利 P144

(一)申请回避权

(二)委托代理权

(三) 质证权

(四)申辩权

(五)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查阅权

五、听证费用和期限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P145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因为经办机构行使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权力,所以属行政争议。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范围 P145

(共列9种情形)

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四、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申请

(一)申请期限:经办机构具体行为发生60日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但要当场记录签字。

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

(一)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二)对复查结果不服,向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已经申请复查,逾期未有结果、改为提出行政复议;

(四)按照特别规定、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节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有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即当事人)

(二)被申请人(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即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范围 P148

(一)受理

范围(共列9种情形)

(二)不予受理范围(共列5种情形)

四、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管辖。 P149

(一)申请人可选择:

1、本级人民政府;

2、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责任指定,指定向设立派出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管辖。

(三)法律定向,对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分别向:

1、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管辖;

2、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管辖。

五、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构

法制工作机构是复议机构

六、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二)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

2、口头申请。(但要在复议机构当场记录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

(三)受理

1、复议申请书交后5日,得到复议机关书面答复;

2、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5日内书面告知。

3、复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申请人须在15日内补充材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决定 P152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体法律效力的结论。有4种结果:

(一)维持决定;

(二)限期履行决定;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四)视为违反程序的决定。

八、复议决定书及其效力

(一)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二)效力及法律后果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法定程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节 劳动保障行政赔偿 P154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赔偿?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

二、赔偿范围 P154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职权)

三、不属行政赔偿范围 P154

(一)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无关;

(二)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人

被侵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赔偿义务人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1、请求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办法同前)

2、赔偿请

求时效为2年。

(二)赔偿请求的处理

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不能要求赔偿机关先行解决。

2、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什么叫行政执法监督?换回来讲,是谁监督行政执法?因此,先要了解三个名词概念。

1、行政执法主体:

a种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b种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法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体现在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对外给被侵犯权益者一种救济途径。

二、为什么要实行行政执法监督?

这里,我们引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第六点的表述解释:“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很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问题相当严重。……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三、怎样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P142

(一) 层级监督

(二) 同级监督

(三) 法定监督

(四)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1、省政府在2001年1月1日,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制订实施《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具体规定4条投诉原则:

(1)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投诉,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2)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不予受理。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

(4)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规定:

(1)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

(2)对社保经办机构复查决定(结果)不服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社保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

定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节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

一、什么叫做听证?

(一)听证的由来是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主体)程序规定的告知(以书面通知)。

(二)听证适用范围,必须符合是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指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单位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听证的提出,要点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时间限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三、听证会组成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四、当事人的权利 P144

(一)申请回避权

(二)委托代理权

(三) 质证权

(四)申辩权

(五)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查阅权

五、听证费用和期限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P145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因为经办机构行使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权力,所以属行政争议。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范围 P145

(共列9种情形)

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四、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申请

(一)申请期限:经办机构具体行为发生60日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但要当场记录签字。

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

(一)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二)对复查结果不服,向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已经申请复查,逾期未有结果、改为提出行政复议;

(四)按照特别规定、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节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有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即当事人)

(二)被申请人(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即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范围 P148

(一)受理

范围(共列9种情形)

(二)不予受理范围(共列5种情形)

四、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管辖。 P149

(一)申请人可选择:

1、本级人民政府;

2、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责任指定,指定向设立派出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管辖。

(三)法律定向,对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分别向:

1、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管辖;

2、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管辖。

五、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构

法制工作机构是复议机构

六、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二)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

2、口头申请。(但要在复议机构当场记录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

(三)受理

1、复议申请书交后5日,得到复议机关书面答复;

2、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5日内书面告知。

3、复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申请人须在15日内补充材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决定 P152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体法律效力的结论。有4种结果:

(一)维持决定;

(二)限期履行决定;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四)视为违反程序的决定。

八、复议决定书及其效力

(一)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二)效力及法律后果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法定程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节 劳动保障行政赔偿 P154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赔偿?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

二、赔偿范围 P154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职权)

三、不属行政赔偿范围 P154

(一)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无关;

(二)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人

被侵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赔偿义务人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1、请求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办法同前)

2、赔偿请

求时效为2年。

(二)赔偿请求的处理

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不能要求赔偿机关先行解决。

2、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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