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

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段永胜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 712100

摘要:随着会计核算制度的不断推进,会计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方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规定与会计上的规定又有所差异。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归纳,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关键词:税法;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

一、概述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设定。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不断演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在规定上还有所差异,本文就二者的规定差异进行归纳总结。

二、税法关于福利费处理的规定

税法上关于职工福利费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一)企业所得税

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扣除范围上,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时间,我们国家在制定会计规范体系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到小型企业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差别,随着小企业在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理论界对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日趋关注。现已着手进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设计制定,这将使小企业从制度上规范会计工作。(二)企业内部制度和外部监管建设相结合

1、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在以业主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小企业中,资本所有者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利,高管人员要真正承担经营决策失误、信息披露操纵的后果,他们所承担的后果与他们决策时拥有的权力是对称的。这种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是生成企业诚信机制的重要基础,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提供了保障。

2、外部监管制度建设。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首先应指导督促小企业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小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小企业依法建帐;其次,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 (三)财务报告格式的选择应与具体需要相结合

(1)对小企业要求提供较为简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是被详尽、充分地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地列示,主要是看其是

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同时,福利费中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补贴,需计入到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免税除外),发放供暖费标准以内的补贴不计入到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超出部分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三)增值税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

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人们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2)对小企业不必要求提供现金流量表。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对外目标主要是纳税需要,从而使得这张报表的用处相对降低。勉强要求编制此表,只能使得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疲于应付填报各种没有意义的复杂报表而苦不堪言,因而对于小企业可以不要求编制此报表。

(四)注重《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可以取得一致的。这主要是由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小企业的成本核算往往没有税收核算来得重要,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对外目标主要是纳税需要。因此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几乎等同于税收核算,这就与税法的规定可以取得一致了。

五、结论

本文先探讨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再分析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讨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些合理的对策和建议。这说明我国小企业多而杂、难以管理的情况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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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上福利费发

生后按实际数列支,不再有14%的控制范围。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也就是说,税法上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与会计核算中职工福利费的发生额并不一致。比如,财企〔2009〕242号文件,特别强调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对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一律按职工福利费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方面的差异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独子费和托儿补助费在福利费中核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在差旅费科目下核算。

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在福利费中核算。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以上均纳入职工工资。(三)对增值税的影响差异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中核算,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企业以其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总的来看,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福利费的处理规定上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差异,这些差异给税收征纳双面造成极大的不便,建议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时能予以考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三、会计准则和规章制度关于福利费核算的规定

在计算比例标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也就是说,当期的福利费没有规定计提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计提,年末再作调整。企业也可按旧准则的做法,用工资额的14%计提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列支,但到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仍有余额的,要冲回。除此方法外,我们也可不计提福利费,实际工作中,在发生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现金/银行存款月末时再作分录:借:费用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在核算范围上,2009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职工福利费项目,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同以前相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二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三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四是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企[2008]34号文件(《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关规定的差异分析

财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相关差异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

2006年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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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段永胜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 712100

摘要:随着会计核算制度的不断推进,会计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方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规定与会计上的规定又有所差异。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归纳,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关键词:税法;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

一、概述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设定。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不断演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在规定上还有所差异,本文就二者的规定差异进行归纳总结。

二、税法关于福利费处理的规定

税法上关于职工福利费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一)企业所得税

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扣除范围上,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时间,我们国家在制定会计规范体系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到小型企业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差别,随着小企业在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理论界对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日趋关注。现已着手进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设计制定,这将使小企业从制度上规范会计工作。(二)企业内部制度和外部监管建设相结合

1、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在以业主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小企业中,资本所有者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利,高管人员要真正承担经营决策失误、信息披露操纵的后果,他们所承担的后果与他们决策时拥有的权力是对称的。这种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是生成企业诚信机制的重要基础,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提供了保障。

2、外部监管制度建设。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首先应指导督促小企业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小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小企业依法建帐;其次,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 (三)财务报告格式的选择应与具体需要相结合

(1)对小企业要求提供较为简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是被详尽、充分地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地列示,主要是看其是

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同时,福利费中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补贴,需计入到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免税除外),发放供暖费标准以内的补贴不计入到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超出部分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三)增值税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

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人们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2)对小企业不必要求提供现金流量表。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对外目标主要是纳税需要,从而使得这张报表的用处相对降低。勉强要求编制此表,只能使得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疲于应付填报各种没有意义的复杂报表而苦不堪言,因而对于小企业可以不要求编制此报表。

(四)注重《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可以取得一致的。这主要是由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小企业的成本核算往往没有税收核算来得重要,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对外目标主要是纳税需要。因此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几乎等同于税收核算,这就与税法的规定可以取得一致了。

五、结论

本文先探讨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再分析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讨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些合理的对策和建议。这说明我国小企业多而杂、难以管理的情况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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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上福利费发

生后按实际数列支,不再有14%的控制范围。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也就是说,税法上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与会计核算中职工福利费的发生额并不一致。比如,财企〔2009〕242号文件,特别强调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对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一律按职工福利费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方面的差异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独子费和托儿补助费在福利费中核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在差旅费科目下核算。

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在福利费中核算。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以上均纳入职工工资。(三)对增值税的影响差异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中核算,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企业以其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总的来看,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福利费的处理规定上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差异,这些差异给税收征纳双面造成极大的不便,建议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时能予以考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三、会计准则和规章制度关于福利费核算的规定

在计算比例标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也就是说,当期的福利费没有规定计提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计提,年末再作调整。企业也可按旧准则的做法,用工资额的14%计提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列支,但到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仍有余额的,要冲回。除此方法外,我们也可不计提福利费,实际工作中,在发生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现金/银行存款月末时再作分录:借:费用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在核算范围上,2009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职工福利费项目,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同以前相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二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三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四是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企[2008]34号文件(《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关规定的差异分析

财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相关差异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

2006年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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