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一课制度若干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院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课(以下简称“三会一课”)是党支部基层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坚持做到“三会一课”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条 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召开组织生活会,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完成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情况,进行党性分析评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
第三条 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措施,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管理、教育、监督的具体办法,研究对优秀党员的表彰和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研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对党支部近期活动作出安排。
第四条 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凡属党支部的重要
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这既是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又是组织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布置党支部工作,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员提出在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要求,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奖惩等问题。
第五条 党课每年安排2至3次。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开展有关增强党性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
院机关的党课由机关党委统筹安排。每年,一般由院党组成员给机关全体党员或分管处室的党员上一次党课;各支部负责人给本支部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党课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努力创新,力求生动活泼,注重实效。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将“三会一课”列入工作计划,提前安排,认真落实,做好记录备查工作。机关党委对各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会一课制度若干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院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课(以下简称“三会一课”)是党支部基层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坚持做到“三会一课”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条 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召开组织生活会,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完成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情况,进行党性分析评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
第三条 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措施,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管理、教育、监督的具体办法,研究对优秀党员的表彰和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研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对党支部近期活动作出安排。
第四条 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凡属党支部的重要
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这既是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又是组织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布置党支部工作,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员提出在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要求,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奖惩等问题。
第五条 党课每年安排2至3次。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开展有关增强党性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
院机关的党课由机关党委统筹安排。每年,一般由院党组成员给机关全体党员或分管处室的党员上一次党课;各支部负责人给本支部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党课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努力创新,力求生动活泼,注重实效。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将“三会一课”列入工作计划,提前安排,认真落实,做好记录备查工作。机关党委对各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