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流程及准备资料

关于北京市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及准备哪些资料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实施细则》(京政管字[2000]11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齐全的《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包括:申办单位名称及盖章、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设计及安装单位名称、产权部门签署意见及盖章等。

2、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证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是私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附房主签字。

4、户外广告设计及安装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包括户外广告在内的建筑物立面效果图或广告彩色平面效果图三份并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4寸全景照片一张。

(以上均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组织审批户外广告,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2)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18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18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4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3)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4)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5)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6)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以上依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六、七、九、十一项)

4、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 市规发[2001]791号 第三条第一、二、四项)

5、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2)组织协调市容、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3)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在注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办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直接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履行审定手续,签章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发放的批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发放批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履行规定手续,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手续专属代办单位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邮编:100089 电话88177590

关于北京市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及准备哪些资料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实施细则》(京政管字[2000]11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齐全的《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包括:申办单位名称及盖章、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设计及安装单位名称、产权部门签署意见及盖章等。

2、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证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是私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附房主签字。

4、户外广告设计及安装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包括户外广告在内的建筑物立面效果图或广告彩色平面效果图三份并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4寸全景照片一张。

(以上均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组织审批户外广告,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2)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18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18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4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3)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4)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5)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6)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以上依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六、七、九、十一项)

4、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 市规发[2001]791号 第三条第一、二、四项)

5、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2)组织协调市容、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3)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在注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办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直接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履行审定手续,签章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发放的批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发放批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履行规定手续,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手续专属代办单位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邮编:100089 电话8817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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