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交流材料

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交流材料

2015年协会重点工作:

一、召开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专家会议

5月28日上午,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共36名专家组成员参加本次会议。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周卫华调研员应邀出席。会议讨论了浙江省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会议就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做好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工作、即将实施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等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专家们发挥专业优势、集思广益、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我省进一步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关于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建议。 协会通过各会员单位及时收集、了解各地市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相关情况,并根据国家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法律、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建议》。通过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人大代表大昌建设集团管志强在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提案的形式提交《关于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建议》。

(一)、关于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法律、条例

1、根据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明确资源税的征收数量按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4) 96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全省范围内不同矿山所开采的矿产品分别规定了适用税率标准,同一类矿产品的税率标准是相同的。

(二)、全省各地市关于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情况

1、大部分地市的资源税征收委托所在地的民用器材销售、配送公司代征;数量是按照爆破施工企业实际使用的炸药量计算,明显有搭车收费之嫌。

2、资源税是针对各类资源产品征收的,目前有的地市实际情况是爆破作业单位使用了多少炸药就征收多少资源税;不分是工程类的项目还是矿山项目,一律按使用的炸药量征收。只要使用了炸药的项目就征收,如此资源税的征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根据各地市的税务部门的文件,1吨炸药核定开采的建筑用石为4000吨,经过计算,折合即1公斤炸药核定开采的量为4吨=4盹/公斤,即资源税的征收按12000元/每吨,有的地市(如临安)1吨炸药核定开采的建筑用石竟然达到了为6000吨,即6吨/公斤,也就是说1公斤炸药能开采6吨建筑用石,由此计算资源税高达18

元/公斤,即18000元/每吨,炸药的出厂价格6.5元/公斤,仅资源税一项费用就达到了炸药出厂价近3倍的价格,如此高的资源税根据炸药的使用量变相通过所在地的民用器材销售、配送公司代征,大幅度的增加了爆破施工企业的本不该由其承担的额外成本。

4、根据各地市的税务部门的文件中建筑用石的资源税的征收,各地市差别较大,明显不符合浙政办发(2014) 96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同一类矿产品的税率标准是相同的要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征收资源税的对象是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而爆破施工企业仅仅是施工单位,并不是矿产品的所有者。

6、在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和各地市税务部门文件下发之前爆破施工企业所承担矿山施工的项目,本身市场价格竞争激烈,依靠矿山项目较大的工程量创造企业微薄的利润,由于额外资源税的征收给爆破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贞担,甚至面临巨额亏损。

(三)、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4) 96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法征收资源税,在征收过程中各地市税务部门不能搭车收费,把资源税征收的对象转嫁到爆破作业单位。

2、建议对各地市税务部门已制定并实行的由所在地的民用器材销售、配送公司代征的为相关部门的搭车收费条款尽快取消。

3、2014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发改价格( 2014)2936号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爆破施工企业采用由生产厂家直供爆破器材的方式,取消中间环节。

4、适当放宽库房建设标准或采用临时库房等,适当减少公安机关管理审批环节,以减轻爆破施工企业的负担。

2015年7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予以书面回复。对下一步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情况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三、积极组织参加《爆破安全规程》(武汉)宣贯会议

协会会同浙江省的爆破作业单位代表共10人参加了中国I 程爆破协会举办的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宣贯会议,并就我省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交会议解答。为爆破作业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执行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

四、根据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核心要求:杜绝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组织专家从公安管理的角度编制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

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0-2012)

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两个标准的要求,结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及《民用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规定,在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周卫华调研员的指导下,组织协会专家通过对爆破作业现场的涉爆单位及人员、爆破器材存放流转、爆破作业操作规范的检查,对涉爆单位和人员是不是满足要求、爆破器材现场会不会发生流失、爆破作业操作是否满足爆破安全规程作出判断等方面编制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

本检查表根据现场爆破作业工艺流程,分为10类别,共计49个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类别依次为: ①许可和备案信息与实际的一致性;

②爆破工程施工准备情况;

⑧爆破器材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④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搬运;

⑤爆破作业现场;

⑥装药与填塞作业;

⑦网路连接及检查;

⑧爆破警戒和信号;

⑨爆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⑩有害效应监测。

编制完成后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周卫华调研员进行修政完善,由省厅组织全省各地市的部分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民警参加,由协会专家对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进行宣讲,采用集中学习与结合爆破作业现

场进行现场宣讲相结合的方式,对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民警以后的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项目列入省财政预算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从浙江省公安厅财政预算支出,专项用于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项目。于2015年1月和11月分别采用浙江省2014年度、2015年度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投标方(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采购响应文件,双方就该项目进行谈判,确定成交费用总额。(附招标文件封面、中标通知书等)其中2014年度(2014.3.1-2014.

12. 30)评审费用是260000. 00元,2015年度评审费用是370000. 00元。

浅析浙江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发展趋势

一、浙江省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6日下发(建市

[20141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 82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原有的建设部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取消了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二项资质的取消给我省的爆破工程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使爆破工程企业陷入了生存和发展的绝境。结合我省爆破作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于2014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召开专项研讨会的通知。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1月5日召开专项研讨会。要求所有参会人员就取消二项专业承包资质后爆破作业单位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求在2015年1月4日前发到协会邮箱。

三、2015年1月5日协会网站发布通知,现就我省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土石方专业承包资质情况做相关调查,以便我们尽快把相关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请各会员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资质等级。表格填好并加盖公章,扫拮为图片的格式于1月7日17:00前发到协会邮箱zjblast@163. com 。

关于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土石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

业调查表

调查情况如下:

1、爆破作业单位:截止2014年12月30日我省涉爆企业150余家,且多数是以爆破或土石方资质为主项的工程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94家,其中一级8家,二级16家,三级70家,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95家,其中其中一级14家,a 二级13家,三级68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157家,其中资质等级为一级的有9家,二级的有16家,三级的有28家,四级的有104家。浙江省多数爆破企业起步较晚,浙江省爆破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发展的规模都不大,与其他建筑等类似行业企业相比,规模实力相对较小。

2、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情况:我省持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人数共有2877人,其中作业级别为高级的有479人,中级的有982人,初级的有1416人,持有各地级市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碱三大员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共有10662人,除以上持证人员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达30000多人。 四、2015年1月18日以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名义,以浙江省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法人代表签署、

单位盖章的作为附件。将“关于取消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我省爆破工程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书面发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人大代表大昌建设集团管志强在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提案的形式提交。

六、《关于取消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我省爆破工程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建议》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爆破企业面临的问题

1、新标准实施后,我省大部分涉爆企业均面临无工程资质,爆破企业将不能进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领域,企业面临的生存问题将更加严峻。

2、根据原资质规定企业所投入的注册资本、大型设备、聘用的大量专业技术人员,都将因此而受到极大影响,将面临巨额亏损。

3、大量的爆破企业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面临失业或转岗,存在巨大的社会稔定隐患。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条件是要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现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了,意味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消。造成涉爆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现有施工的项目无合法性。

5、爆破企业在建的所有爆破工程所需的相关申报、审批的过程中的报审资料中可能受到很大影响。

(二)、实施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的建议

1、爆破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尤其是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住建部与公安部商议,根据公安部“二个标准”的资质要求,与贵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作业承包资质内容进行对接、修改、完善,并按完善后的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复审。

对复审通过的资质由原来的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资质等级建议定义为“营业性爆破企业爆破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公安部门核发,纳入住建部的资质管理,以便取得营业性爆破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由于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企业主要人员及业绩的要求较高,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要求严格,涉爆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要求,企业需要通过3年以上的耐间完成人才储备、业绩积累等方面自身努力,才可能满足某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要求。因此,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企业建议采取临时过渡期,过渡期为3-5年,在过渡期内这二项资质继续有效,既保证企业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为企业就位或申报其他资质创造条件。

3、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或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后新的企业,允许申报总承包资质,建议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 82号)中的标准,就位相应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或暂定资质,对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182号)中的相关总承包资质标准的企业核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相应等级的资质或暂定资质,并同时取消这二项专业承包资质,有效期为过渡期的最后期限。过渡期期限到期后按贵部2014年11月6日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资质重新复审。达到标准申领正式资质,否则予以取消。

4、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若满足(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满足资质等级级别申报,无需逐级申报。

5、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已完工的工程业绩,建议作为相应规模、等级的业绩可作为矿山等相应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

6、由于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淮》中,关于企业主要人员及业绩的要求较高,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要求严格,涉爆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要求,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间完成人才储备、业绩积累等方面自身努力,才可能满足某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要求。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和建市施函[2015] 32号关于报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的通知,结合爆破企业的实际情

况,建议将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纳入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其中由公安部核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纳入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范围,持有各地、市核发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人员纳入建设部门认可的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并由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作为颁发《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中的认可颁证机构,以满足爆破企业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施I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要求,也为企业就位或申报其他资质创造条件。

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对建筑业是一个促进。作为企业,我们将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新的标准。作为行业协会,我们将努力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促进人才培训及引进,提升从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我们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考虑到浙江省爆破企业的现状,解决爆破企业的困难、帮扶爆破企业平稳过渡,更好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七、协会反映到相关部门的企业诉求,特别是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建议案引起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业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并针对2015年6月9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舟25号建议的答复,在建议案答复中对下一

步支持帮助我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升级”“平稳过渡”等提出了非常好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在企业的转型过程中对企业业绩的认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八、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爆破企业新《标准》实施后纳入建筑业管理总体范畴,加快我省工程爆破企业的转型发展,结合我省爆破企业的现状,更好地了解当前我省工程爆破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他们意见、建议,按新的《标准》如何帮扶工程爆破企业平稳过渡,引导爆破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促进人才培训及引进,提升从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爆破企业申报矿山总承包等相关资质创造良好条件,更好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2015年7月27日以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主管单位浙江省地质勘查局的名义发函《关于邀请参加我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发展调研的函》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8-10月份赴有关地市爆破企业进行一次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发展调研活动,特邀请住建厅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调研活动,恳切希望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九、2015年8月27吕召开浙江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座谈会,座谈舍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1、虽然公安部在近两年实施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制度,但和建筑市场的资质还是有较大区别,这将意味着爆破企业不能直接参与一级市场投标,爆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成为爆破行业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许多企业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时期。许多专业爆破公司一夜之间变成没有资质的企业,尽管住建部给出了2年的过渡期(实

际上市是1.5年),但重新就为无论是时间还是其他各方面难度非常大。

2、爆破单位在拥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期间所取得的大型土石方爆破、矿山建设及采矿工程中的爆破工程业绩与新资质标准中的业绩名称不符,而实际完成的业绩规模、工程量已完全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期间企业已完工的工程业绩,建议作为相应规模、等级的业绩可作为矿山等相应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

3、申报相应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爆破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还是大型土石方爆破,而大量的大型土石方工程被列入矿山管理,根据最新的资质标准,申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一条和爆破企业业务非常接近的道路。水利水电工程除料场一般列入矿山外,主体开挖爆破工程量也比较大,有条仵的企业可以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从事水下航道工程炸礁的企业还应该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尤其是资质申报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浙江省爆破企业的现状,建议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后新的企业,允许申报总承包资质,建议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 82号)中的标准,就位相应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按满足资质等级级别申报,无需逐级申报。

5、根据各爆破企业特点,并入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相应资质综合性大型施工企业,成为其爆破分公司,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向矿山、、港口等专业领域发展,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6、在新标准条件下,浙江省爆破行业,既有机遇,又面临挑战,企业转型,业务横纵延伸;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要解决现有多数企业的生存问题,采用横联纵合,行业整合与企业重组是最有效的捷径,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为,只有爆破企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有条件在激烈的市场中,与集团化大型企业竞争而立于不败之地;才有条件培育和引进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才有条件投入更多的资金,组织技术创新一摆脱粗放型管理方式,实现精细化施工、精细化管理,形成核心技术储备与新的经济增长点;才有条件更新技术装备,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实现炸药现场混装,朝着爆破旋工、爆破器材生产及现场服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调研的第一阶段己完成,协会将组织调研的第二阶段,下一步仍将以通过协会及主管部门积极协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等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邀请各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希望能在新资质条件下,在企业的整合与重组过程中得到浙江省各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与关心,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转型过程中给予扶持,为爆破企业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

2015年12月

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交流材料

2015年协会重点工作:

一、召开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专家会议

5月28日上午,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共36名专家组成员参加本次会议。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周卫华调研员应邀出席。会议讨论了浙江省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会议就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做好爆破三大员培训考核工作、即将实施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等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专家们发挥专业优势、集思广益、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我省进一步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关于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建议。 协会通过各会员单位及时收集、了解各地市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相关情况,并根据国家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法律、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建议》。通过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人大代表大昌建设集团管志强在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提案的形式提交《关于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建议》。

(一)、关于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法律、条例

1、根据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明确资源税的征收数量按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4) 96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全省范围内不同矿山所开采的矿产品分别规定了适用税率标准,同一类矿产品的税率标准是相同的。

(二)、全省各地市关于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情况

1、大部分地市的资源税征收委托所在地的民用器材销售、配送公司代征;数量是按照爆破施工企业实际使用的炸药量计算,明显有搭车收费之嫌。

2、资源税是针对各类资源产品征收的,目前有的地市实际情况是爆破作业单位使用了多少炸药就征收多少资源税;不分是工程类的项目还是矿山项目,一律按使用的炸药量征收。只要使用了炸药的项目就征收,如此资源税的征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根据各地市的税务部门的文件,1吨炸药核定开采的建筑用石为4000吨,经过计算,折合即1公斤炸药核定开采的量为4吨=4盹/公斤,即资源税的征收按12000元/每吨,有的地市(如临安)1吨炸药核定开采的建筑用石竟然达到了为6000吨,即6吨/公斤,也就是说1公斤炸药能开采6吨建筑用石,由此计算资源税高达18

元/公斤,即18000元/每吨,炸药的出厂价格6.5元/公斤,仅资源税一项费用就达到了炸药出厂价近3倍的价格,如此高的资源税根据炸药的使用量变相通过所在地的民用器材销售、配送公司代征,大幅度的增加了爆破施工企业的本不该由其承担的额外成本。

4、根据各地市的税务部门的文件中建筑用石的资源税的征收,各地市差别较大,明显不符合浙政办发(2014) 96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同一类矿产品的税率标准是相同的要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征收资源税的对象是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而爆破施工企业仅仅是施工单位,并不是矿产品的所有者。

6、在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和各地市税务部门文件下发之前爆破施工企业所承担矿山施工的项目,本身市场价格竞争激烈,依靠矿山项目较大的工程量创造企业微薄的利润,由于额外资源税的征收给爆破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贞担,甚至面临巨额亏损。

(三)、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4) 96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法征收资源税,在征收过程中各地市税务部门不能搭车收费,把资源税征收的对象转嫁到爆破作业单位。

2、建议对各地市税务部门已制定并实行的由所在地的民用器材销售、配送公司代征的为相关部门的搭车收费条款尽快取消。

3、2014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发改价格( 2014)2936号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爆破施工企业采用由生产厂家直供爆破器材的方式,取消中间环节。

4、适当放宽库房建设标准或采用临时库房等,适当减少公安机关管理审批环节,以减轻爆破施工企业的负担。

2015年7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予以书面回复。对下一步取消我省民爆器材销售环节搭车收税的情况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三、积极组织参加《爆破安全规程》(武汉)宣贯会议

协会会同浙江省的爆破作业单位代表共10人参加了中国I 程爆破协会举办的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宣贯会议,并就我省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交会议解答。为爆破作业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执行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

四、根据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核心要求:杜绝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组织专家从公安管理的角度编制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

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0-2012)

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两个标准的要求,结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及《民用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规定,在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周卫华调研员的指导下,组织协会专家通过对爆破作业现场的涉爆单位及人员、爆破器材存放流转、爆破作业操作规范的检查,对涉爆单位和人员是不是满足要求、爆破器材现场会不会发生流失、爆破作业操作是否满足爆破安全规程作出判断等方面编制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

本检查表根据现场爆破作业工艺流程,分为10类别,共计49个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类别依次为: ①许可和备案信息与实际的一致性;

②爆破工程施工准备情况;

⑧爆破器材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④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搬运;

⑤爆破作业现场;

⑥装药与填塞作业;

⑦网路连接及检查;

⑧爆破警戒和信号;

⑨爆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⑩有害效应监测。

编制完成后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周卫华调研员进行修政完善,由省厅组织全省各地市的部分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民警参加,由协会专家对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进行宣讲,采用集中学习与结合爆破作业现

场进行现场宣讲相结合的方式,对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民警以后的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项目列入省财政预算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从浙江省公安厅财政预算支出,专项用于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项目。于2015年1月和11月分别采用浙江省2014年度、2015年度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投标方(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采购响应文件,双方就该项目进行谈判,确定成交费用总额。(附招标文件封面、中标通知书等)其中2014年度(2014.3.1-2014.

12. 30)评审费用是260000. 00元,2015年度评审费用是370000. 00元。

浅析浙江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发展趋势

一、浙江省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6日下发(建市

[20141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 82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原有的建设部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取消了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二项资质的取消给我省的爆破工程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使爆破工程企业陷入了生存和发展的绝境。结合我省爆破作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于2014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召开专项研讨会的通知。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1月5日召开专项研讨会。要求所有参会人员就取消二项专业承包资质后爆破作业单位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求在2015年1月4日前发到协会邮箱。

三、2015年1月5日协会网站发布通知,现就我省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土石方专业承包资质情况做相关调查,以便我们尽快把相关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请各会员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资质等级。表格填好并加盖公章,扫拮为图片的格式于1月7日17:00前发到协会邮箱zjblast@163. com 。

关于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土石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

业调查表

调查情况如下:

1、爆破作业单位:截止2014年12月30日我省涉爆企业150余家,且多数是以爆破或土石方资质为主项的工程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94家,其中一级8家,二级16家,三级70家,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95家,其中其中一级14家,a 二级13家,三级68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157家,其中资质等级为一级的有9家,二级的有16家,三级的有28家,四级的有104家。浙江省多数爆破企业起步较晚,浙江省爆破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发展的规模都不大,与其他建筑等类似行业企业相比,规模实力相对较小。

2、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情况:我省持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人数共有2877人,其中作业级别为高级的有479人,中级的有982人,初级的有1416人,持有各地级市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碱三大员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共有10662人,除以上持证人员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达30000多人。 四、2015年1月18日以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名义,以浙江省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法人代表签署、

单位盖章的作为附件。将“关于取消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我省爆破工程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书面发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人大代表大昌建设集团管志强在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提案的形式提交。

六、《关于取消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我省爆破工程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建议》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爆破企业面临的问题

1、新标准实施后,我省大部分涉爆企业均面临无工程资质,爆破企业将不能进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领域,企业面临的生存问题将更加严峻。

2、根据原资质规定企业所投入的注册资本、大型设备、聘用的大量专业技术人员,都将因此而受到极大影响,将面临巨额亏损。

3、大量的爆破企业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面临失业或转岗,存在巨大的社会稔定隐患。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条件是要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现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了,意味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消。造成涉爆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现有施工的项目无合法性。

5、爆破企业在建的所有爆破工程所需的相关申报、审批的过程中的报审资料中可能受到很大影响。

(二)、实施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的建议

1、爆破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尤其是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住建部与公安部商议,根据公安部“二个标准”的资质要求,与贵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作业承包资质内容进行对接、修改、完善,并按完善后的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复审。

对复审通过的资质由原来的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资质等级建议定义为“营业性爆破企业爆破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公安部门核发,纳入住建部的资质管理,以便取得营业性爆破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由于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企业主要人员及业绩的要求较高,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要求严格,涉爆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要求,企业需要通过3年以上的耐间完成人才储备、业绩积累等方面自身努力,才可能满足某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要求。因此,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企业建议采取临时过渡期,过渡期为3-5年,在过渡期内这二项资质继续有效,既保证企业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为企业就位或申报其他资质创造条件。

3、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或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后新的企业,允许申报总承包资质,建议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 82号)中的标准,就位相应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或暂定资质,对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182号)中的相关总承包资质标准的企业核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相应等级的资质或暂定资质,并同时取消这二项专业承包资质,有效期为过渡期的最后期限。过渡期期限到期后按贵部2014年11月6日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资质重新复审。达到标准申领正式资质,否则予以取消。

4、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若满足(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满足资质等级级别申报,无需逐级申报。

5、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已完工的工程业绩,建议作为相应规模、等级的业绩可作为矿山等相应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

6、由于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淮》中,关于企业主要人员及业绩的要求较高,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要求严格,涉爆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要求,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间完成人才储备、业绩积累等方面自身努力,才可能满足某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要求。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和建市施函[2015] 32号关于报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的通知,结合爆破企业的实际情

况,建议将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纳入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其中由公安部核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纳入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范围,持有各地、市核发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人员纳入建设部门认可的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并由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作为颁发《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中的认可颁证机构,以满足爆破企业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施I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要求,也为企业就位或申报其他资质创造条件。

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对建筑业是一个促进。作为企业,我们将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新的标准。作为行业协会,我们将努力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促进人才培训及引进,提升从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我们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考虑到浙江省爆破企业的现状,解决爆破企业的困难、帮扶爆破企业平稳过渡,更好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七、协会反映到相关部门的企业诉求,特别是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建议案引起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业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并针对2015年6月9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舟25号建议的答复,在建议案答复中对下一

步支持帮助我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升级”“平稳过渡”等提出了非常好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在企业的转型过程中对企业业绩的认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八、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爆破企业新《标准》实施后纳入建筑业管理总体范畴,加快我省工程爆破企业的转型发展,结合我省爆破企业的现状,更好地了解当前我省工程爆破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他们意见、建议,按新的《标准》如何帮扶工程爆破企业平稳过渡,引导爆破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促进人才培训及引进,提升从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爆破企业申报矿山总承包等相关资质创造良好条件,更好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2015年7月27日以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主管单位浙江省地质勘查局的名义发函《关于邀请参加我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发展调研的函》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8-10月份赴有关地市爆破企业进行一次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发展调研活动,特邀请住建厅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调研活动,恳切希望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九、2015年8月27吕召开浙江省工程爆破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座谈会,座谈舍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1、虽然公安部在近两年实施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制度,但和建筑市场的资质还是有较大区别,这将意味着爆破企业不能直接参与一级市场投标,爆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成为爆破行业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许多企业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时期。许多专业爆破公司一夜之间变成没有资质的企业,尽管住建部给出了2年的过渡期(实

际上市是1.5年),但重新就为无论是时间还是其他各方面难度非常大。

2、爆破单位在拥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期间所取得的大型土石方爆破、矿山建设及采矿工程中的爆破工程业绩与新资质标准中的业绩名称不符,而实际完成的业绩规模、工程量已完全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期间企业已完工的工程业绩,建议作为相应规模、等级的业绩可作为矿山等相应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

3、申报相应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爆破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还是大型土石方爆破,而大量的大型土石方工程被列入矿山管理,根据最新的资质标准,申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一条和爆破企业业务非常接近的道路。水利水电工程除料场一般列入矿山外,主体开挖爆破工程量也比较大,有条仵的企业可以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从事水下航道工程炸礁的企业还应该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尤其是资质申报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浙江省爆破企业的现状,建议对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后新的企业,允许申报总承包资质,建议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 82号)中的标准,就位相应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按满足资质等级级别申报,无需逐级申报。

5、根据各爆破企业特点,并入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相应资质综合性大型施工企业,成为其爆破分公司,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向矿山、、港口等专业领域发展,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6、在新标准条件下,浙江省爆破行业,既有机遇,又面临挑战,企业转型,业务横纵延伸;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要解决现有多数企业的生存问题,采用横联纵合,行业整合与企业重组是最有效的捷径,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为,只有爆破企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有条件在激烈的市场中,与集团化大型企业竞争而立于不败之地;才有条件培育和引进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才有条件投入更多的资金,组织技术创新一摆脱粗放型管理方式,实现精细化施工、精细化管理,形成核心技术储备与新的经济增长点;才有条件更新技术装备,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实现炸药现场混装,朝着爆破旋工、爆破器材生产及现场服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调研的第一阶段己完成,协会将组织调研的第二阶段,下一步仍将以通过协会及主管部门积极协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等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邀请各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希望能在新资质条件下,在企业的整合与重组过程中得到浙江省各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与关心,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转型过程中给予扶持,为爆破企业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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