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规定

互联网规定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网络谣言处罚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 最高法最高 检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 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 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 重”可判刑,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 量化的入罪标准。该司法解释将于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 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 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 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 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 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 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 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 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 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 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 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神失常、自残、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 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 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 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 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 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 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 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 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 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 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 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 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 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 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规定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网络谣言处罚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 最高法最高 检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 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 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 重”可判刑,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 量化的入罪标准。该司法解释将于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 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 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 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 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 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 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 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 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 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 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 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神失常、自残、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 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 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 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 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 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 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 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 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 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 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 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 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 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 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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