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金帆中学关于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
试的所有学生利益,考察其掌握知识和技能水平,检验教师讲授知识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考试为:月考、调研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会考。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本校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年级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
施。依据本规定,学校教务处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关于学生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
为了检查学生在规定学习时段内的知识掌握情况,体现考试成绩的真实、公平,保证考试的规范、有序,特制定金帆中学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按时参加考试。要求学生务必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到考场,在自己的座位上坐好,做好一切准备,静等监考老师发卷。不得私自换座位,考试铃响后入场的,监考老师一律计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二)考前要准备好考试可能用到的一切文具(包括草稿纸),考试过程中严禁互借物品 。
(三)答题卡上要认真填涂考号、科目和所有题目的选项,填涂要规范,尽量不涂改。如因个人填涂原因,造成不能读卡的,成绩为0。答题卡一旦涂上试题答案,不使用时要反扣在书桌上,以免被他人抄袭,产生雷同卷,影响考试成绩。
(四)主观卷要在卷头处认真写好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座位号,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工整,解题过程要规范。
(五)考试过程严禁上厕所,所有考试一律不许提前交卷。
(六)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科,都要参加补考。凡考试中途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一律坚持到本场考试结束,方能出场。本场考试科目成绩记为0分,本场考试结束后,由年级将学生作弊情节通知家长,家长将学生领回,停课一周进行反省,取消剩下所有场次的考试资格,视作弊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年级信息栏进行公布。
(七)听从监考老师的命令,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凡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八)考试结束前5分钟,老师收答题卡,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按老师要求放好,两手下垂,待老师将试卷全部收走,发出离场命令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带出考场;
7、在试卷上乱写乱画;
8、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9、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二)考试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
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拿出手机或发出声音;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否认姓名、考号等信心;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6、阅卷过程中认定为雷同卷;
7、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的秩序,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扰乱考
场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教师办公室等考试场所;
2、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老师或其他考生;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 认定为考试违规的:
1、取消该科目成绩;
2、本场考试结束后,由年级通知家长领回反省,停课三天;
3、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年级信息栏公布;
4、复课之前,必须在全班做检查。
(二) 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1、在(一)的基础上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2、本场考试结束后,由年级在信息栏公布,停课一周;
3、在学籍档案成绩一栏填写“作弊”,一并带入高考档案。
(三) 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学籍
处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定市金帆中学教务处。
2009年9月29日
考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金帆中学学生,自愿遵守《保定市金帆中学关于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金帆中学教务处依照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签字前请家长及考生认真阅读本规定。
父亲签字:
母亲签字:
考生签字:
2009年月日
保定市金帆中学关于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
试的所有学生利益,考察其掌握知识和技能水平,检验教师讲授知识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考试为:月考、调研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会考。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本校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年级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
施。依据本规定,学校教务处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关于学生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
为了检查学生在规定学习时段内的知识掌握情况,体现考试成绩的真实、公平,保证考试的规范、有序,特制定金帆中学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按时参加考试。要求学生务必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到考场,在自己的座位上坐好,做好一切准备,静等监考老师发卷。不得私自换座位,考试铃响后入场的,监考老师一律计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二)考前要准备好考试可能用到的一切文具(包括草稿纸),考试过程中严禁互借物品 。
(三)答题卡上要认真填涂考号、科目和所有题目的选项,填涂要规范,尽量不涂改。如因个人填涂原因,造成不能读卡的,成绩为0。答题卡一旦涂上试题答案,不使用时要反扣在书桌上,以免被他人抄袭,产生雷同卷,影响考试成绩。
(四)主观卷要在卷头处认真写好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座位号,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工整,解题过程要规范。
(五)考试过程严禁上厕所,所有考试一律不许提前交卷。
(六)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科,都要参加补考。凡考试中途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一律坚持到本场考试结束,方能出场。本场考试科目成绩记为0分,本场考试结束后,由年级将学生作弊情节通知家长,家长将学生领回,停课一周进行反省,取消剩下所有场次的考试资格,视作弊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年级信息栏进行公布。
(七)听从监考老师的命令,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凡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八)考试结束前5分钟,老师收答题卡,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按老师要求放好,两手下垂,待老师将试卷全部收走,发出离场命令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带出考场;
7、在试卷上乱写乱画;
8、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9、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二)考试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
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拿出手机或发出声音;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否认姓名、考号等信心;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6、阅卷过程中认定为雷同卷;
7、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的秩序,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扰乱考
场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教师办公室等考试场所;
2、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老师或其他考生;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 认定为考试违规的:
1、取消该科目成绩;
2、本场考试结束后,由年级通知家长领回反省,停课三天;
3、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年级信息栏公布;
4、复课之前,必须在全班做检查。
(二) 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1、在(一)的基础上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2、本场考试结束后,由年级在信息栏公布,停课一周;
3、在学籍档案成绩一栏填写“作弊”,一并带入高考档案。
(三) 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学籍
处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定市金帆中学教务处。
2009年9月29日
考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金帆中学学生,自愿遵守《保定市金帆中学关于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金帆中学教务处依照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签字前请家长及考生认真阅读本规定。
父亲签字:
母亲签字:
考生签字:
200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