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统计师考试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1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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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统计局关于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 院校、中央驻沈单位: 现将 《辽宁省统计局关于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 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统字〔2010〕19 号)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资格申报组织 工作。 沈阳市报名参加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人员, 6 月 10 日起至 7 月 5 日, 自 按照考试报名所需要求到市统 计局人事教育处报名,联系电话:22725077、2376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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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统计 资格 考评 通知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3 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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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关于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统字〔2010〕 辽统字〔2010〕19 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 公室 《关于 2010 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 2010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 人社[2010]101 号)要求,以及《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同意, 现将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 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全省高级统计 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评管理

(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 技术工作,并符合高级统计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 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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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在 5 年内有效。 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仅在次年有效。 (二)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 全国高级统计师考试并达到国家或省合格标准的人员,获得中 级统计师资格满 5 年,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不具 备中级统计师资格或取得中级统计师资格不满 5 年,具有本专 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 15 年以上, 可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此项规定 2 年内有效。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有关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公 务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新政策后,本条自动废止

三、考试要求

(一)报名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2 年;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高等 院校普通班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5 年; 3.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全国统计师考试合格,取得统 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5 年;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工作 15 年以 上。 (二)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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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 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 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4 日 9:00—12:00。考试设在 沈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报名程序 1.申请报考并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统 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资 格考试报名申请表》(2 份),近期 1 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 张)。 2.各市报考人员,须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主管部 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同意; 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和省直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 3.各市统计局和省直主管部门于 7 月 15 日前,将《高级 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 2 份)报送省统计局人事 处。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对报考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5.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要求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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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两个月后,考生可在中国统计信息网“统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 (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专栏 查询考试成绩。

四、评审要求

(一)评审范围 凡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 具备统计 师资格满 5 年,按正常晋升高级统计师条件参加评审;不具备 统计师资格,但符合高级统计师破格晋升条件,按破格条件参 加评审。 (二)评审条件 正常晋升条件仍按辽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试行的通知》(辽职改办字[1993]49 号)文件执 行。 破格晋升条件仍按原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 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 [1998]13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 和 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 号)等

文件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 1.外语免试条件: (1)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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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 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参 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 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 格标准的。 (2)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专业 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 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 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 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等能力业绩突出, 在 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上的。 2.计算机免试条件:男、女均为 45 周岁以上的。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证书,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查、公示无 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呈报部门(各市统计局或省直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栏内 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章, 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报省统 计局人事处。 (五)报送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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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 15 份,原件 装订,复印件供评委使用。 3.破格评审人员另需填报《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 式份。 4.反映个人学历、资历、外语合格证书(B 级)、计算机 合格证书(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等有关证件。 5.反映个人主要业绩成果的各种获奖证书。 6. 五篇以上本人撰写并公开发表的论文 (不少于 2000 字) 、 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调查报告等材料。 7.近 5 个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上述 4、5、6、7 项须报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本人)。报送论文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 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 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报送的材料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无 误后按规定的档案目录装订成卷(另附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各 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人事 处;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10 号 (省政府院内统计局 5 楼),联系电话:024—86892267;联系人:郭宝生。 报送评审材

料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8 月 31 日, 逾期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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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结果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由省统计局将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 本单位和辽宁统计信息网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时间为 15 天。 经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公布,发给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五、考评纪律要求

(一)各市、省直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 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 号)文 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时要进 行公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二)各单位和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参评人员的推荐审查 工作,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防止假学历、假资历、假论文、 假业绩、假成果等问题发生。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三)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 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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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好工作,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 O 一 O 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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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照片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第一学历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现专业技术资格 现从事专业 单位 人事 部门 审查 意见 呈报 部门 意见 年 (盖章) 月 日 学位 学位 邮政编码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取得资格时间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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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1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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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统计局关于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 院校、中央驻沈单位: 现将 《辽宁省统计局关于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 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统字〔2010〕19 号)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资格申报组织 工作。 沈阳市报名参加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人员, 6 月 10 日起至 7 月 5 日, 自 按照考试报名所需要求到市统 计局人事教育处报名,联系电话:22725077、2376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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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统计 资格 考评 通知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3 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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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关于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统字〔2010〕 辽统字〔2010〕19 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 公室 《关于 2010 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 2010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 人社[2010]101 号)要求,以及《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同意, 现将 2010 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 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全省高级统计 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评管理

(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 技术工作,并符合高级统计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 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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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在 5 年内有效。 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仅在次年有效。 (二)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 全国高级统计师考试并达到国家或省合格标准的人员,获得中 级统计师资格满 5 年,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不具 备中级统计师资格或取得中级统计师资格不满 5 年,具有本专 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 15 年以上, 可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此项规定 2 年内有效。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有关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公 务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新政策后,本条自动废止

三、考试要求

(一)报名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2 年;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高等 院校普通班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5 年; 3.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全国统计师考试合格,取得统 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5 年;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工作 15 年以 上。 (二)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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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 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 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4 日 9:00—12:00。考试设在 沈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报名程序 1.申请报考并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统 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资 格考试报名申请表》(2 份),近期 1 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 张)。 2.各市报考人员,须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主管部 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同意; 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和省直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 3.各市统计局和省直主管部门于 7 月 15 日前,将《高级 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 2 份)报送省统计局人事 处。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对报考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5.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要求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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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两个月后,考生可在中国统计信息网“统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 (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专栏 查询考试成绩。

四、评审要求

(一)评审范围 凡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 具备统计 师资格满 5 年,按正常晋升高级统计师条件参加评审;不具备 统计师资格,但符合高级统计师破格晋升条件,按破格条件参 加评审。 (二)评审条件 正常晋升条件仍按辽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试行的通知》(辽职改办字[1993]49 号)文件执 行。 破格晋升条件仍按原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 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 [1998]13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 和 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 号)等

文件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 1.外语免试条件: (1)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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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 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参 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 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 格标准的。 (2)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专业 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 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 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 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等能力业绩突出, 在 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上的。 2.计算机免试条件:男、女均为 45 周岁以上的。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证书,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查、公示无 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呈报部门(各市统计局或省直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栏内 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章, 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报省统 计局人事处。 (五)报送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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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 15 份,原件 装订,复印件供评委使用。 3.破格评审人员另需填报《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 式份。 4.反映个人学历、资历、外语合格证书(B 级)、计算机 合格证书(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等有关证件。 5.反映个人主要业绩成果的各种获奖证书。 6. 五篇以上本人撰写并公开发表的论文 (不少于 2000 字) 、 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调查报告等材料。 7.近 5 个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上述 4、5、6、7 项须报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本人)。报送论文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 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 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报送的材料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无 误后按规定的档案目录装订成卷(另附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各 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人事 处;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10 号 (省政府院内统计局 5 楼),联系电话:024—86892267;联系人:郭宝生。 报送评审材

料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8 月 31 日, 逾期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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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结果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由省统计局将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 本单位和辽宁统计信息网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时间为 15 天。 经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公布,发给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五、考评纪律要求

(一)各市、省直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 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 号)文 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时要进 行公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二)各单位和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参评人员的推荐审查 工作,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防止假学历、假资历、假论文、 假业绩、假成果等问题发生。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三)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 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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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好工作,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 O 一 O 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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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照片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第一学历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现专业技术资格 现从事专业 单位 人事 部门 审查 意见 呈报 部门 意见 年 (盖章) 月 日 学位 学位 邮政编码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取得资格时间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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