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进场安全教育内容

施工现场进场安全教育内容

公司教育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在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胡锦涛主席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的只顾快速不顾其他的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体现的又好又快的安全、环境、质量等要求的复杂局面;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所以要全面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绝不可脱离当前我国面临的国情。

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

安全生产法(摘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而且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四、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1.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事故现场的每一个员工都有义务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任一成员或或项目部任一管理部门,或现场负责人。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

2.项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3.疏通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现场生产调度人员应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在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5.现场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抢险需用,决定是否截断电源、水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确定其它作业面的暂停施工,并由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6、项目部各作业中队必须设置紧急联络员一名,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紧急联络员应全面掌握各级联络地址、联络方式和联络电话。

7、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8、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未到事故现场之前,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即为现场救援最高负责人。

事故等级划分表

施工特点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别

1.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洞室岩面、土石方开挖面、深基坑(槽)倒塌等;

2.高处坠落:包括从脚手架、施工棚架、高支模、作业平台、吊笼、构筑物顶面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

3.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4.起重伤害:指起重大型设备或操作过程的伤害;

5.物体打击:指坠落物、运行物等碰、压的伤害;

6.火灾爆炸;

7.中毒等。

项目教育内容:

一、新工人安全须知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

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不准靠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铁钉要及时拔除。

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

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g,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20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靠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

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检检查一次。

(1) 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 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 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4) 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 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二、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施工现场

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九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十二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二十四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二十五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二十六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季节加工

第二十八条: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十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三十二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

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四、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五、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六、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施工现场进场安全教育内容

公司教育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在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胡锦涛主席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的只顾快速不顾其他的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体现的又好又快的安全、环境、质量等要求的复杂局面;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所以要全面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绝不可脱离当前我国面临的国情。

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

安全生产法(摘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而且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四、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1.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事故现场的每一个员工都有义务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任一成员或或项目部任一管理部门,或现场负责人。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

2.项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3.疏通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现场生产调度人员应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在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5.现场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抢险需用,决定是否截断电源、水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确定其它作业面的暂停施工,并由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6、项目部各作业中队必须设置紧急联络员一名,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紧急联络员应全面掌握各级联络地址、联络方式和联络电话。

7、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8、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未到事故现场之前,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即为现场救援最高负责人。

事故等级划分表

施工特点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别

1.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洞室岩面、土石方开挖面、深基坑(槽)倒塌等;

2.高处坠落:包括从脚手架、施工棚架、高支模、作业平台、吊笼、构筑物顶面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

3.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4.起重伤害:指起重大型设备或操作过程的伤害;

5.物体打击:指坠落物、运行物等碰、压的伤害;

6.火灾爆炸;

7.中毒等。

项目教育内容:

一、新工人安全须知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

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不准靠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铁钉要及时拔除。

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

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g,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20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靠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

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检检查一次。

(1) 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 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 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4) 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 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二、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施工现场

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九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十二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二十四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二十五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二十六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季节加工

第二十八条: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十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三十二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

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四、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五、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六、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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