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自用)

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地产位于珠海市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性质用途为 ,(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上的记载为准)。

2、卖方自愿将该物业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以上转让成交价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8条之约定承担。

3、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含当日)再向卖方支付首期款

人民币 元整(小写¥ )。

4、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方式给付定金和首期款之外的剩余楼款,

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 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A 、买方于月(含当日) 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卖方需配合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提供所需卖方资料及相关文件并签署按揭银行要求的法律文件;B 、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加上买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和定金后少于本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应于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 补足给卖方。

5、递件过户时间约定:基于买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当卖方确认收到足额首期款,且银行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函并将原件交予卖方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 ,买卖双方需签署《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递件回执由卖方保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 ,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完交纳税费及领取新房地产证的手续。新房产证由卖方保管。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卖双方须与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如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以拒绝缴纳税费或是拒不办理递件、拒不办理抵押登记等方式给交易制造障碍的,按本合同第l0、11条承担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以现状出售,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7、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所附租约现状,该物业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其租期

到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卖方须于交楼后 日内(含当日) 配合买方与承租人办理租约业主更名手续。从卖方确认收到购房全款即日起的租金收益归买方所有。

8、经双方协商,买方自愿支付按政府及有关规定,

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费;(4)卖方印花税;(5)卖方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卖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买方印花税;(10)契税;(11)产权登记费;(12)买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3)房地产贴花;(14)因提前还贷卖方按揭银行征收的罚息及相关费用;(15)产权查档费;(16)公证费;(17)评估费;(18)律师费;(19)抵押登记费;(20)赎楼担保费和短期利息;(21)按揭担保费;(22)楼款银行监管费;(23)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单为准)。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税率或征税标准、条件的变化导致增加,皆由买方承担。

9、卖方应当于确认收到购房全款十日内将该物业交付予买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买卖双方应在交楼清单上对上述情况准确记载并签名确认。

10、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本协议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十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和预付款。

11、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十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和预付款。

12、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为该房地产实际转让成交价。按买方要求,双方在签署《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以人民币 元整(小写¥ )登记,实际成交价与登记价之间的差额为家私、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若买方要求以实际成交价登记的,买方须承担因此所增加之税费。

若政府规定必须以实际成交价登记的,买方须承担因此所增加之税费;如买方不愿支付所增加之税费,则视为买方违约。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与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签署之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以登记价签署的《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与本合同及附件不符的,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

13、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交易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一式日起生效。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地产位于珠海市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性质用途为 ,(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上的记载为准)。

2、卖方自愿将该物业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以上转让成交价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8条之约定承担。

3、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含当日)再向卖方支付首期款

人民币 元整(小写¥ )。

4、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方式给付定金和首期款之外的剩余楼款,

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 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A 、买方于月(含当日) 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卖方需配合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提供所需卖方资料及相关文件并签署按揭银行要求的法律文件;B 、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加上买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和定金后少于本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应于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 补足给卖方。

5、递件过户时间约定:基于买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当卖方确认收到足额首期款,且银行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函并将原件交予卖方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 ,买卖双方需签署《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递件回执由卖方保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 ,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完交纳税费及领取新房地产证的手续。新房产证由卖方保管。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卖双方须与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如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以拒绝缴纳税费或是拒不办理递件、拒不办理抵押登记等方式给交易制造障碍的,按本合同第l0、11条承担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以现状出售,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7、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所附租约现状,该物业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其租期

到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卖方须于交楼后 日内(含当日) 配合买方与承租人办理租约业主更名手续。从卖方确认收到购房全款即日起的租金收益归买方所有。

8、经双方协商,买方自愿支付按政府及有关规定,

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费;(4)卖方印花税;(5)卖方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卖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买方印花税;(10)契税;(11)产权登记费;(12)买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3)房地产贴花;(14)因提前还贷卖方按揭银行征收的罚息及相关费用;(15)产权查档费;(16)公证费;(17)评估费;(18)律师费;(19)抵押登记费;(20)赎楼担保费和短期利息;(21)按揭担保费;(22)楼款银行监管费;(23)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单为准)。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税率或征税标准、条件的变化导致增加,皆由买方承担。

9、卖方应当于确认收到购房全款十日内将该物业交付予买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买卖双方应在交楼清单上对上述情况准确记载并签名确认。

10、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本协议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十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和预付款。

11、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十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和预付款。

12、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为该房地产实际转让成交价。按买方要求,双方在签署《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以人民币 元整(小写¥ )登记,实际成交价与登记价之间的差额为家私、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若买方要求以实际成交价登记的,买方须承担因此所增加之税费。

若政府规定必须以实际成交价登记的,买方须承担因此所增加之税费;如买方不愿支付所增加之税费,则视为买方违约。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与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签署之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以登记价签署的《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与本合同及附件不符的,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

13、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交易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一式日起生效。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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