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演双簧 穷公司背债 富公司赚钱 两家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一个专门背债,一个只管赚钱,债台高筑了,大不了倒闭穷公司,这样的“生意经”终于遭遇了法律的火眼金睛。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判决“共事一主”的顺泰公司和驰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03年6月13日,福德公司(案外人)委托顺泰公司从上海运送200套空调系统前往哈尔滨,顺泰受托后,马上联系“兄弟公司”驰运进行实际承运,而驰运公司则找到了张某(案外人),约定由张某提供车辆来运输上述货物。三天后,意想不到的车祸发生了,张某的车辆因载货不均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翻车,货物严重受损,幸好福德公司已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在经过一番鉴定、评估后,福德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货物损失赔付款33万余元,而保险公司也开始向承运人顺泰公司和
驰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孰料,一说到赔偿,顺泰和驰运在法庭上一明一暗唱起了“双簧”。 作为第一被告的驰运公司这样辩称,福德公司货物托运的第一对象是顺泰公司,驰运只是接受了顺泰委托才进行运输的,而且最后的实际承运人是张某,原告如果要求偿,应该找顺泰公司或者张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驰运公司拿出一左一右两份证据,《公路运输合作合同》可以证明驰运和顺泰仅仅系协作关系,双方约定驰运公司在运输中的货物保险由顺泰公司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与驰运公司无关;《承运协议书》则可以证明张某是实际承运人,装车后的货物一经确认签字后由张某全部负责,发生物损则由张某按运单声明价格向驰运公司赔偿一切货物损失。总而言之,货损风险与驰运公司根本无关。 第二被告顺泰公司则“静悄悄”未出庭应诉答辩。 这倒好,运输是兄弟两公司一起来,出了事儿却只由顺泰一个公司挑,这样的“明算帐”难掩人耳目。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一一指出了两被告间耐人寻味的“内幕”:顺泰公司与驰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02年12月8日,福德公司与顺泰公司和驰运公司分别签订了内容相同的运输合同。同月28日,两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了运输合作合同;货损发生前,运输单由顺泰公司盖章,而货损发生后,福德公司的货损通知书及保险公司收到的相关函件上均为两被告共同盖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公司在货损通知书及函件上的共同盖章,应视为驰运公司对货损的确认。顺泰公司和驰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但均系同一法定代表人,两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由此可以认定两被告公司与福德公司均存在公路运输合同关系,是福德公司投保货物的共同承运人。至于驰运公司与张某、顺泰公司的约定,从两被告公司之间具有的关联性质看,这些约定有规避责任之嫌,不能对抗第三人,驰运公司应是本案适格被告。据此,法院依照《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美亚保险公司人民币33万余元。
两公司演双簧 穷公司背债 富公司赚钱 两家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一个专门背债,一个只管赚钱,债台高筑了,大不了倒闭穷公司,这样的“生意经”终于遭遇了法律的火眼金睛。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判决“共事一主”的顺泰公司和驰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03年6月13日,福德公司(案外人)委托顺泰公司从上海运送200套空调系统前往哈尔滨,顺泰受托后,马上联系“兄弟公司”驰运进行实际承运,而驰运公司则找到了张某(案外人),约定由张某提供车辆来运输上述货物。三天后,意想不到的车祸发生了,张某的车辆因载货不均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翻车,货物严重受损,幸好福德公司已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在经过一番鉴定、评估后,福德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货物损失赔付款33万余元,而保险公司也开始向承运人顺泰公司和
驰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孰料,一说到赔偿,顺泰和驰运在法庭上一明一暗唱起了“双簧”。 作为第一被告的驰运公司这样辩称,福德公司货物托运的第一对象是顺泰公司,驰运只是接受了顺泰委托才进行运输的,而且最后的实际承运人是张某,原告如果要求偿,应该找顺泰公司或者张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驰运公司拿出一左一右两份证据,《公路运输合作合同》可以证明驰运和顺泰仅仅系协作关系,双方约定驰运公司在运输中的货物保险由顺泰公司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与驰运公司无关;《承运协议书》则可以证明张某是实际承运人,装车后的货物一经确认签字后由张某全部负责,发生物损则由张某按运单声明价格向驰运公司赔偿一切货物损失。总而言之,货损风险与驰运公司根本无关。 第二被告顺泰公司则“静悄悄”未出庭应诉答辩。 这倒好,运输是兄弟两公司一起来,出了事儿却只由顺泰一个公司挑,这样的“明算帐”难掩人耳目。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一一指出了两被告间耐人寻味的“内幕”:顺泰公司与驰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02年12月8日,福德公司与顺泰公司和驰运公司分别签订了内容相同的运输合同。同月28日,两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了运输合作合同;货损发生前,运输单由顺泰公司盖章,而货损发生后,福德公司的货损通知书及保险公司收到的相关函件上均为两被告共同盖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公司在货损通知书及函件上的共同盖章,应视为驰运公司对货损的确认。顺泰公司和驰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但均系同一法定代表人,两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由此可以认定两被告公司与福德公司均存在公路运输合同关系,是福德公司投保货物的共同承运人。至于驰运公司与张某、顺泰公司的约定,从两被告公司之间具有的关联性质看,这些约定有规避责任之嫌,不能对抗第三人,驰运公司应是本案适格被告。据此,法院依照《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美亚保险公司人民币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