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治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现象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十堰市纪委监察网

当前治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现象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日期 2014-11-26 文章来源 十堰市纪委监察局浏览次数:195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9月19日,中纪委网站公布截至2014年8月31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数据显示,自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国已处理了7.4万余人次,其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分别长期占据具体分类问题的第三位。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已迫在眉睫。

一、大办婚丧喜庆敛财现象形成的原因

1.陈规陋习难以摒弃。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伦”、“孝道”等道德礼仪的国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风俗由来已久,加之婚丧嫁娶都是一生只有一次的大事,所以被看作人生中最大的礼仪,因此很多人都会隆而重之地进行操办,尤其是旧传统习俗保留较多的基层更是如此。有些人平时省吃俭用,但遇有红白喜事,却非常“慷慨”,甚至不惜把自己半辈子积蓄都掏出来。

2.补偿心理所致。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遇有婚丧嫁娶的事情,亲朋好友随个“份子”,表达一下心意,在大家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周而复始,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对请客者来说,以前给别人上过份子随过礼,遇到自己有事情,不请客会觉得吃亏,毕竟多年的付出也想回收一些。对于送礼的人来说,以前自己收过别人的,现在刚好是还人情债的机会。

3.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多达数百个,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限桌令”、“限礼金令”“限客令”,但由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花的是自己的钱”,一些党员干部抱侥幸心理,觉得纪检监察机关查不到自己头上,在实际中变明为暗,化整为零地分次、分地变相操办。

4.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没有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合力。尤其是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如果纪检监察机关都个个“盯守式”监管,也力不从心。平时的监管也只能靠突击抽查、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问题。

二、大办婚丧喜庆敛财现象的表现形式

1.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有明文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对象只能是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而现实中很多邀请对象不仅有亲戚、同学、朋友,还有同事、战友,甚至扩大到上下级和日常有利益交往人员。有的不请自来,难以拒绝。

2.名目越来越多。基层人情礼往名目繁多,除了传统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小孩满月、周岁、12岁、升学、参军等要待客;成人过36岁、60岁、70岁生日要待客;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都要待客,很多干部都会在“潜规则”的驱使下借机送礼。

3.负担越来越重。以前集体凑份子钱,有的50、100不等,现在礼金单独送了,很多人觉得送少了拿不出手,只有送200元、甚至500元;酒席花费也越来越高,由原来集体办到现在分批分次单独待客,档次不能低,花费越来越高。

4.手段越来越隐蔽。有些党员干部采取化整为零、掩人耳目等方式,要么打“持久战”,今天几桌,明天几桌;要么打“游击战”,今天到这个酒店,明天到那个农家乐;要么打“运动战”,今天请亲戚,明天约同学,要么干脆“退居幕后”,想方设法逃避监督。

三、治理利用大办婚丧喜庆敛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手段更为隐蔽。少数党员干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婚丧喜庆事宜作“变通”处理,请客方式由直接告知变间接转达;办理方式由一次大规模的变几次小规模的;操办地点由本地变异地;收钱方式由公开变暗地,或者只收礼金不设宴请等,手段变得更为隐蔽,形式更为多样。

2.证据难以固定。现在婚丧喜庆事宜现场一般没有礼簿,由于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如果礼簿上没记明数额、当事人自己不说,就无任何证据,造成收受礼金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固定,并且收受礼金和宴请范围都难以界定。

3.监督方法有限。目前只能依靠群众举报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县纪委对宴请现场进行监督的工作难度大,每场婚丧喜庆事宜,县纪委监察局采取逐个盯守式的监管,也力不从心。目前让干部主动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承诺表》,也只能偶尔随机抽查是否按报备请示实际操办。

四、意见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使党员干部形成勤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自觉性。抓好正反面典型,对正面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对反面典型及时通报曝光,用身边人教育身边的人。

2.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组织把关、本人承诺,事前报备、单位内部公示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加大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力度,如有跟报备情况不一致的或者其他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一律严肃查处。

3.采取交叉检查形式。纪检监察机关一般组织相关部门突击检查婚丧喜庆事宜,存在一个地方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些干部碍于人情因素,不愿意去得罪人。采取各县市区交叉检查的形式,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更有利于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吴娥)

当前治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现象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日期 2014-11-26 文章来源 十堰市纪委监察局浏览次数:195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9月19日,中纪委网站公布截至2014年8月31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数据显示,自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国已处理了7.4万余人次,其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分别长期占据具体分类问题的第三位。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已迫在眉睫。

一、大办婚丧喜庆敛财现象形成的原因

1.陈规陋习难以摒弃。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伦”、“孝道”等道德礼仪的国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风俗由来已久,加之婚丧嫁娶都是一生只有一次的大事,所以被看作人生中最大的礼仪,因此很多人都会隆而重之地进行操办,尤其是旧传统习俗保留较多的基层更是如此。有些人平时省吃俭用,但遇有红白喜事,却非常“慷慨”,甚至不惜把自己半辈子积蓄都掏出来。

2.补偿心理所致。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遇有婚丧嫁娶的事情,亲朋好友随个“份子”,表达一下心意,在大家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周而复始,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对请客者来说,以前给别人上过份子随过礼,遇到自己有事情,不请客会觉得吃亏,毕竟多年的付出也想回收一些。对于送礼的人来说,以前自己收过别人的,现在刚好是还人情债的机会。

3.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多达数百个,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限桌令”、“限礼金令”“限客令”,但由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花的是自己的钱”,一些党员干部抱侥幸心理,觉得纪检监察机关查不到自己头上,在实际中变明为暗,化整为零地分次、分地变相操办。

4.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没有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合力。尤其是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如果纪检监察机关都个个“盯守式”监管,也力不从心。平时的监管也只能靠突击抽查、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问题。

二、大办婚丧喜庆敛财现象的表现形式

1.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有明文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对象只能是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而现实中很多邀请对象不仅有亲戚、同学、朋友,还有同事、战友,甚至扩大到上下级和日常有利益交往人员。有的不请自来,难以拒绝。

2.名目越来越多。基层人情礼往名目繁多,除了传统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小孩满月、周岁、12岁、升学、参军等要待客;成人过36岁、60岁、70岁生日要待客;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都要待客,很多干部都会在“潜规则”的驱使下借机送礼。

3.负担越来越重。以前集体凑份子钱,有的50、100不等,现在礼金单独送了,很多人觉得送少了拿不出手,只有送200元、甚至500元;酒席花费也越来越高,由原来集体办到现在分批分次单独待客,档次不能低,花费越来越高。

4.手段越来越隐蔽。有些党员干部采取化整为零、掩人耳目等方式,要么打“持久战”,今天几桌,明天几桌;要么打“游击战”,今天到这个酒店,明天到那个农家乐;要么打“运动战”,今天请亲戚,明天约同学,要么干脆“退居幕后”,想方设法逃避监督。

三、治理利用大办婚丧喜庆敛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手段更为隐蔽。少数党员干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婚丧喜庆事宜作“变通”处理,请客方式由直接告知变间接转达;办理方式由一次大规模的变几次小规模的;操办地点由本地变异地;收钱方式由公开变暗地,或者只收礼金不设宴请等,手段变得更为隐蔽,形式更为多样。

2.证据难以固定。现在婚丧喜庆事宜现场一般没有礼簿,由于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如果礼簿上没记明数额、当事人自己不说,就无任何证据,造成收受礼金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固定,并且收受礼金和宴请范围都难以界定。

3.监督方法有限。目前只能依靠群众举报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县纪委对宴请现场进行监督的工作难度大,每场婚丧喜庆事宜,县纪委监察局采取逐个盯守式的监管,也力不从心。目前让干部主动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承诺表》,也只能偶尔随机抽查是否按报备请示实际操办。

四、意见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使党员干部形成勤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自觉性。抓好正反面典型,对正面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对反面典型及时通报曝光,用身边人教育身边的人。

2.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组织把关、本人承诺,事前报备、单位内部公示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加大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力度,如有跟报备情况不一致的或者其他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一律严肃查处。

3.采取交叉检查形式。纪检监察机关一般组织相关部门突击检查婚丧喜庆事宜,存在一个地方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些干部碍于人情因素,不愿意去得罪人。采取各县市区交叉检查的形式,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更有利于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吴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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