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徐琼 成都商报评论员
核心
提示
医闹、伤医杀医事件愈演愈烈,与执法不严、手段偏软有关。任何人对医疗体制的不满,对看病难的怨懑,对可能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质疑,都不可以用“医闹”甚至“杀医”的手段来解决,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共识,更应该是执法部门的底气。
制止暴力伤医行为,又成“两会”热议话题。贵州一名儿科医生代表的发言获得习近平回应———“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令暴力伤医事件的舆论关注达到新高潮。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7名医护人员死亡,28名医护人员受伤。最近的案例就有南京护士被打可能瘫痪,广东潮州上百人“押医游街”。当宁静的医院变成紧张的战场,眼看同仁竟成“战士”甚至“烈士”,医护人员之人人自危可想而知。先是广东某知名主持微博扬言“杀医”,引来医师协会不依不饶要求“下课”,后有上海某医院急诊科医生手持盾牌接诊病人的照片流出———这当然只是行为艺术,却足见600万医护人员的焦虑与忧惧。
此次“两会”,医卫界不约而同地开始了寻求法律支持的努力。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牵头,90位委员联名递交“紧急提案”,建议修订《治安处罚法》,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严厉处置伤医行为。
公众难免疑惑,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才能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吗?人人可以进出、人流量巨大的医院,其“公共场所”属性为什么会成为问题?这得从“历史遗留”说起。20多年以前,像医院、高校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内设保卫机构,具有某些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能,比如刑事侦察、警告、罚款。2004年《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出台后,单位内保不再拥有警察权力。
而从法律层面看,医院从未被排除于公共场所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所谓“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虽未明确点名,但医院显然应在“其他公共场所”范围内;而其第一款更加明确:“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医疗”二字赫然在目,怎么能说是无法可依?由此可见,通常所说的“医闹”行为,即针对医生个人的羞辱与侵犯,完全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发生在医院中的“医闹”,执法力量必须介入。
需要指出的是,医闹、伤医杀医事件愈演愈烈,与执法不严、手段偏软有关。任何人对医疗体制的不满,对看病难的怨懑,对可能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质疑,都不可以用“医闹”甚至“杀医”的手段来解决,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共识,更应该是执法部门的底气。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恢复的不仅是医生的职业安全感、医院的正常秩序,还有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信心———要让人相信,抵御“医闹”保护医生的“盾牌”,唯有法律。
2014年3月10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徐琼 成都商报评论员
核心
提示
医闹、伤医杀医事件愈演愈烈,与执法不严、手段偏软有关。任何人对医疗体制的不满,对看病难的怨懑,对可能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质疑,都不可以用“医闹”甚至“杀医”的手段来解决,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共识,更应该是执法部门的底气。
制止暴力伤医行为,又成“两会”热议话题。贵州一名儿科医生代表的发言获得习近平回应———“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令暴力伤医事件的舆论关注达到新高潮。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7名医护人员死亡,28名医护人员受伤。最近的案例就有南京护士被打可能瘫痪,广东潮州上百人“押医游街”。当宁静的医院变成紧张的战场,眼看同仁竟成“战士”甚至“烈士”,医护人员之人人自危可想而知。先是广东某知名主持微博扬言“杀医”,引来医师协会不依不饶要求“下课”,后有上海某医院急诊科医生手持盾牌接诊病人的照片流出———这当然只是行为艺术,却足见600万医护人员的焦虑与忧惧。
此次“两会”,医卫界不约而同地开始了寻求法律支持的努力。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牵头,90位委员联名递交“紧急提案”,建议修订《治安处罚法》,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严厉处置伤医行为。
公众难免疑惑,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才能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吗?人人可以进出、人流量巨大的医院,其“公共场所”属性为什么会成为问题?这得从“历史遗留”说起。20多年以前,像医院、高校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内设保卫机构,具有某些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能,比如刑事侦察、警告、罚款。2004年《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出台后,单位内保不再拥有警察权力。
而从法律层面看,医院从未被排除于公共场所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所谓“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虽未明确点名,但医院显然应在“其他公共场所”范围内;而其第一款更加明确:“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医疗”二字赫然在目,怎么能说是无法可依?由此可见,通常所说的“医闹”行为,即针对医生个人的羞辱与侵犯,完全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发生在医院中的“医闹”,执法力量必须介入。
需要指出的是,医闹、伤医杀医事件愈演愈烈,与执法不严、手段偏软有关。任何人对医疗体制的不满,对看病难的怨懑,对可能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质疑,都不可以用“医闹”甚至“杀医”的手段来解决,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共识,更应该是执法部门的底气。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恢复的不仅是医生的职业安全感、医院的正常秩序,还有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信心———要让人相信,抵御“医闹”保护医生的“盾牌”,唯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