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7 北京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6类纳税人会被国地税从5个方面联合进户稽查。此规定或将是纳税人聚焦的热门话题。
4:25 税收早新闻 ▌2016-06-17 来自北京国税
热点聚焦6类纳税人会被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相关事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即日起遵照执行。
1.税务机关应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联合稽查可以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办法》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按年度实行轮值制,由国税、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2.6类纳税人应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符合以下情形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三)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四)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地税将从5个方面联合实施检查
6类纳税人会被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步调一致、配合紧密,联合实施检查。
(一)统一制定方案;
(二)共同进户检查;
(三)协商调取账簿资料;
(四)同步提取电子数据;
(五)协同调查取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评: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地税对共同管辖的6类纳税人要从5个方面联合进户稽查。此规定要求国、地税实施稽查执法合作,整合稽查执法资源,规范稽查执法行为,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增强稽查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这为“便民春风行动”增加了新的内涵,纳税人纷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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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热点答疑问: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规定: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
2016-06-17 北京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6类纳税人会被国地税从5个方面联合进户稽查。此规定或将是纳税人聚焦的热门话题。
4:25 税收早新闻 ▌2016-06-17 来自北京国税
热点聚焦6类纳税人会被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相关事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即日起遵照执行。
1.税务机关应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联合稽查可以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办法》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按年度实行轮值制,由国税、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2.6类纳税人应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符合以下情形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三)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四)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地税将从5个方面联合实施检查
6类纳税人会被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步调一致、配合紧密,联合实施检查。
(一)统一制定方案;
(二)共同进户检查;
(三)协商调取账簿资料;
(四)同步提取电子数据;
(五)协同调查取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评: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地税对共同管辖的6类纳税人要从5个方面联合进户稽查。此规定要求国、地税实施稽查执法合作,整合稽查执法资源,规范稽查执法行为,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增强稽查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这为“便民春风行动”增加了新的内涵,纳税人纷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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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热点答疑问: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规定: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