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税制研究

作者:潘明星黄梓洋

山东社会科学 2004年07期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1.全国总体收入分配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却有日益扩大之势。有关数据显示,1981年至2000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值由0.264上升到了0.459,21年间上升了19.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0.924%。可见,在20世纪最后的20年里,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明显的扩大趋势。基尼系数是监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指标,世界银行确定稳定警戒线是0.4,而我国居民个人的基尼系数早已在1993年就越过了“警戒线”。

  2.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人均GDP为800美元~1000美元的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通常为1.7,而我国2000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已达到2.79。表1的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3年以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I1/I2从1983年开始上扬,虽然1996年、1997年有所缓和(2.51,2.47),但此后又步步攀升,到2002年达到了3.11。

  表1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状况

  (1978~2001年) 单位:元

  年份

   城镇人均可

   农村人均

  城乡收入

   支配收入I1

   纯收入I2

  差距I1/I2

  1983564.0 309.81.82

  1984651.2 355.31.83

  1985739.1 397.61.86

  1986899.6 423.82.12

  19871002.2

     462.62.17

  19881181.4 

   544.92.17

  19891375.7

     601.52.29

  19901510.2 

   686.32.20

  19911700.6 

   708.62.40

  19922026.6

     784.02.58

  19932577.4 

   921.62.80

  19943496.2 

   1221.0

   2.86

  19954283.0 

   1557.7

   2.71

  19964838.9 

   1926.1

   2.51

  19975160.3 

   2090.1 

  2.47

  19985425.1 

   2162.0

   2.51

  19995854.0 

   2210.3

   2.65

  20006280.0 

   2253.4

   2.79

  20016859.6 

   2366.4

   2.90

  20027703.002476.00

   3.11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3.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的居民收入均有显著的提高,但是收入增长速度不尽相同,导致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部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大幅上升,东西部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和绝对收入差距更加明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测算,2000年全国范围内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279.98元,东部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34.20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254.22元,比中部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5327.42元高出2206.78元,比西部地区的5647.88元高出1886.32元。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1.41:1:1.06(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中部为1)。以中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GDP相比较,1990年东部的人均GDP是西部的1.58倍,到2002年已经扩大到了2.09倍,而2002年上海市的人均GDP更是达到了贵州省的13倍。

  4.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2001年,科研技术(16437元)、金融保险(16277元)和电煤气水供应业(14590元)占据了劳动者收入的前三位;而农林牧渔(5741元)、商业餐饮(8192元)、建筑业(9484元)则位居倒数三位。目前,劳动者收入居于前列的是新兴行业或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这些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量突飞猛进,获取了高额利润,并将其中一部分利润以不同形式分配给行业劳动者,使这些行业劳动者的收入大幅度提高。

  从变化趋势来看,我国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加速扩大的趋势。1990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采掘业,年收入为2718元;年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年收入为1541元,前者是后者的1.76倍。2001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科研技术业,年收入为16497;年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年收入为5741元,前者是后者的2.8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金融保险业的增长速度最快,11年间增长了6.76倍,年均环比增长20.5%;农林牧渔的增长速度最慢,11年间仅增长了2.73倍,年均环比增长12.7%;前者的增长速度是后者的1.61倍。

  行业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并非取决于劳动者的学识、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因此,它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这也是激起人们对收入差距不满的主要因素之一。

  5.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差距。改革开放以前的所有制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高于集体企业劳动者的收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收入差距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劳动者收入逐渐超越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严格的经营机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灵活的工资制度是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劳动者收入较高的主要原因,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是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偏低的原因所在。

  二、收入分配差距的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基尼系数维持在0.30~0.40之间,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基尼系数为0.34。相比之下,美国的基尼系数明显偏高,为0.40(1994年),瑞典的基尼系数明显偏低,为0.25(1992年)。一般而言,为了社会必要的稳定,基尼系数应该控制在0.40以内。

  比较而言,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的基尼系数一路攀升,到1995年就达到0.41。而从1995年到现在,中国的贫富差距仍然在迅速扩大。虽然《世界银行年报》(2002年度)中只列举了中国在1995年的数据,但中国近些年基尼系数却是一直上升的:1996年为0.44,2001年为0.46。表2是《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的一些国家基尼系数的对比数字。

  从表2可以看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的财富分配是比较合理的,瑞典、奥地利等国家财富分配更是大体平均,即便是我们以往认为“贫富悬殊很大”的印度,其贫富差距实际上比我国要小的多。基尼系数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哥伦比亚、巴西等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俄罗斯。可见,1990年代以后中国的贫富分化不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而是日益走向非洲和拉丁美洲贫富差距扩大的道路。

  表2 世界主要代表国家收入分配的情况

  国别(调查年份)  基尼系数 最低10%拥有 最高10%拥有 日生活费不足

   

  财富的比例% 财富的比例% 2美元人口比例%

  澳大利亚(1989)

   0.342.5 24.8 0.00

  奥地利(1987)0.23

    4.4 19.3 0.00

  巴西(1995)

   0.61

  0.8

   47.9   43.5

  布基纳法索(1994)

  0.48

  2.2

   39.5 ——

  加拿大(1994)

  0.32

  2.8

   23.8   0.00

  中国(1995)   0.41

  2.2   30.9

   57.8

  德国(1989)   0.28

  3.7

   22.6

   0.00

  瑞典(1992)   0.25

  3.7

   20.1   0.00

  美国(1994)

   0.40

  1.5   28.5   0.00

  哥伦比亚(1995)

  0.57

  1.0

   46.9

   21.7

  委内瑞拉(1995)

  0.47

  1.5   35.6

   32.2

  尼日利亚(1993)

   0.45

  1.3   31.4   59.9

  法国(1989)

  0.33

  2.5

   24.9

   0.00

  俄罗斯(1996)

  0.48

  1.4   37.4

  10.9

  波兰(1992)

   0.27

  4.0

   22.1

   15.1

  印度(1994)

   0.30

  4.1   25.0   87.5

  注:表2主要是按照不同类型进行数据选择的,即美国类型、西欧类型、北欧类型、非洲类型、拉美类型、苏联东欧转型经济类型、南亚类型。资料来源:《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世界银行年报2002年度》

  三、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设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从纵向上还是从横向上比较,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都呈现明显的加速扩大的趋势,而且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值得我们警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方法,概括的说,无非是“劫富”和“济贫”两种。根据我国的实际与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收入公平分配主要应借助于以下税种来实现。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

  1.改革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共有11项,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不能就纳税人全年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第二,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难度和效率低下。第三,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经济调节的弹性较小,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存在的弊端,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行彻底的综合税制难以一步到位,而且会加大税收流失,因此可以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已具备较好征管条件的,实行综合课税。目前,这部分所得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对其实行综合课税,有利于保护税基和公平收入分配。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比重较少,也缺少征管经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个人的综合收入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随着征管条件的完善,再不断扩大综合收入的范围。

  2.调整扣除标准,实现量能征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调整扣除标准应该做到既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纳税人行列之外,又能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

  我国现行税制下,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每月或每次可有800元的扣除,这一扣除政策原意是使过低收入的人口免于缴税,但由于这一扣除标准长期不变的结果,使其产生了与原意相违背的结果。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职工(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为4538元,等于月均工资318.17元,只相当于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的47.27%;而200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等于月均工资905.83元,相当于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的113.23%。这表明,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一部分低收入者也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这项所得税制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降低了税收效率,一定的纳税成本只带来相对少量的税款收入。

  3.扩大收入调节范围,对特定支出实行优惠抵扣。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除了工薪和劳动报酬所得以外,还有银行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应税范围较宽。但实际上,一些高收入所得却并没有进入征税范围。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资料,我国2001年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中,仅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项就占91.68%。这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调节范围的片面性。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于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有效控制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度扩大,应当实行普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把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范围扩大到多种形式的收入,特别是与有价证券或股票交易有关的所得,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1.税制模式的选择。世界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模式大体上有三种,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以及总分遗产税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应该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按其总额进行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总遗产税制具有课税主体单一、税率档次少、税源易控制、征税简便、征税成本低等特点。并且总遗产税制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的方式,即先征遗产税,然后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赠人,从而有效控制税源。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并且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征管力量薄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取总遗产税制,这样既可以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又可以避免征税成本过高,从而实现“简化税制、费用最少”的税收原则。

  2.税率的设计。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一国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证。因此,遗产税的税率设计必须体现“向富人征税”的原则,即遗产税税率应像国际上通行作法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水平(最高边际税率为45%),我国遗产税税率最好设计为10%-5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既可以使遗产税的税负略高于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又可以避免过高的税率挫伤人民致富的积极性,以免由于遗产税的课征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3.设计。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公平,因此,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国内高收入者和高资产拥有者,课税对象是其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收益权,包括死者的动产和不动产及一切法律上认定属死者的财产。至于遗产税的免征额,国内大多数专家倾向于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同时,为了照顾伤残、病患者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可给予一定的额外扣除。除此以外,为了鼓励被继承人多做善事,关注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其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科研、公益事业、社会福利机构、受灾地区、国防等部门的遗产,不论其何时发生,都应予以免税。

  4.开征遗产税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制定《遗产税法》,使遗产税的开征有法可依。在《遗产税法》中明确规定其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免征额或起征点、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等,从而增强遗产税的权威性和法律性。二是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的分配必须在税后才能实施、继承权方能得到承认。三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与《遗产税法》不相符的法律条文或增补没有的相关法律条例。

  (2)开征赠与税。为了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必须同时开征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赠与税与遗产税的性质相同,均是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税,不同的是,赠与税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课税,遗产税则是对其死亡后转移的财产课税。

  (3)制定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遗产税的征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如法院、工商行政、公证、房产管理、银行、金融证券等,因为遗产的转移必然要到这些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通过制定一些措施,规定这些相关部门必须在税务机关出具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完税证明之后才能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建立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电子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以加强税源控制。

  (4)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在遗产税制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是基础,只有实行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才能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准确地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防止税款的流失。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对不如实进行财产申报登记的个人,处以高额罚金或轻度刑罚,从而加强财产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

  (5)严格财产评估制度,正确进行资产评估。遗产中有许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必须重新对其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真实价值,才有可能准确地计算遗产税额。因此,必须建立一些资产评估机构或公司,从而使资产评估具有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

  1.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社会保障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统筹程度越高,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就越强。我国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应当改变那种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的状况,扩大到所用从业人员和企业。这不仅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障的功能范围,为不同经济成分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能力和给付能力。

  2.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水平。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税率水平,主要在于兼顾社会保障需要和企业负担能力,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率从1997年的4%开始,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但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存在企业养老保险实际收缴率超过国家规定比率的现象,一些地区养老基金统筹的缴费率大大高于20%,使企业不堪重负。因此,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途径来加以缓和。一是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把社会保险的征收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社会,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规模。二是规范并扩大税基。应对税基——工资总额范围加以明确界定,不仅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部分,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放的货币,实物等福利部分,实施严格征管,扩大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三是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与目前社保缴费率水平相衔接,以减少转换阻力。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在政府为主体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种补充保险,以减轻基本社会保险的支付压力。

  (四)改革现行财产税

  财产税虽然古老,但因其独特的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财富分配功能,至今仍受到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青睐。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财产税体系极为薄弱,财富再分配功能受到较大限制,主要表现在:我国实行个别财产税,主要局限于对不动产、土地、车船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而对个人出售资产或转让财产则无相应的征税办法。现行财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纳税人通常是拥有或使用财产的企业、单位,而对拥有住宅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往往给予免税。显然,这种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因此,改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办法,统一按照住房、土地、车船的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税,适当调高税率,并取消对城镇个人自由房屋的免税规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扩展财产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五)涉农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公平税负

  统一城乡税制就是要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主要面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业税体系。对农民使用的田、地、山等,按土地分等级确定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实行低税率(目前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介绍:潘明星 黄梓洋 山东财政学院

作者:潘明星黄梓洋

山东社会科学 2004年07期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1.全国总体收入分配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却有日益扩大之势。有关数据显示,1981年至2000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值由0.264上升到了0.459,21年间上升了19.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0.924%。可见,在20世纪最后的20年里,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明显的扩大趋势。基尼系数是监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指标,世界银行确定稳定警戒线是0.4,而我国居民个人的基尼系数早已在1993年就越过了“警戒线”。

  2.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人均GDP为800美元~1000美元的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通常为1.7,而我国2000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已达到2.79。表1的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3年以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I1/I2从1983年开始上扬,虽然1996年、1997年有所缓和(2.51,2.47),但此后又步步攀升,到2002年达到了3.11。

  表1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状况

  (1978~2001年) 单位:元

  年份

   城镇人均可

   农村人均

  城乡收入

   支配收入I1

   纯收入I2

  差距I1/I2

  1983564.0 309.81.82

  1984651.2 355.31.83

  1985739.1 397.61.86

  1986899.6 423.82.12

  19871002.2

     462.62.17

  19881181.4 

   544.92.17

  19891375.7

     601.52.29

  19901510.2 

   686.32.20

  19911700.6 

   708.62.40

  19922026.6

     784.02.58

  19932577.4 

   921.62.80

  19943496.2 

   1221.0

   2.86

  19954283.0 

   1557.7

   2.71

  19964838.9 

   1926.1

   2.51

  19975160.3 

   2090.1 

  2.47

  19985425.1 

   2162.0

   2.51

  19995854.0 

   2210.3

   2.65

  20006280.0 

   2253.4

   2.79

  20016859.6 

   2366.4

   2.90

  20027703.002476.00

   3.11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3.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的居民收入均有显著的提高,但是收入增长速度不尽相同,导致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部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大幅上升,东西部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和绝对收入差距更加明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测算,2000年全国范围内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279.98元,东部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34.20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254.22元,比中部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5327.42元高出2206.78元,比西部地区的5647.88元高出1886.32元。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1.41:1:1.06(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中部为1)。以中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GDP相比较,1990年东部的人均GDP是西部的1.58倍,到2002年已经扩大到了2.09倍,而2002年上海市的人均GDP更是达到了贵州省的13倍。

  4.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2001年,科研技术(16437元)、金融保险(16277元)和电煤气水供应业(14590元)占据了劳动者收入的前三位;而农林牧渔(5741元)、商业餐饮(8192元)、建筑业(9484元)则位居倒数三位。目前,劳动者收入居于前列的是新兴行业或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这些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量突飞猛进,获取了高额利润,并将其中一部分利润以不同形式分配给行业劳动者,使这些行业劳动者的收入大幅度提高。

  从变化趋势来看,我国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加速扩大的趋势。1990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采掘业,年收入为2718元;年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年收入为1541元,前者是后者的1.76倍。2001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科研技术业,年收入为16497;年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年收入为5741元,前者是后者的2.8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金融保险业的增长速度最快,11年间增长了6.76倍,年均环比增长20.5%;农林牧渔的增长速度最慢,11年间仅增长了2.73倍,年均环比增长12.7%;前者的增长速度是后者的1.61倍。

  行业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并非取决于劳动者的学识、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因此,它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这也是激起人们对收入差距不满的主要因素之一。

  5.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差距。改革开放以前的所有制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高于集体企业劳动者的收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收入差距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劳动者收入逐渐超越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严格的经营机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灵活的工资制度是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劳动者收入较高的主要原因,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是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偏低的原因所在。

  二、收入分配差距的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基尼系数维持在0.30~0.40之间,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基尼系数为0.34。相比之下,美国的基尼系数明显偏高,为0.40(1994年),瑞典的基尼系数明显偏低,为0.25(1992年)。一般而言,为了社会必要的稳定,基尼系数应该控制在0.40以内。

  比较而言,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的基尼系数一路攀升,到1995年就达到0.41。而从1995年到现在,中国的贫富差距仍然在迅速扩大。虽然《世界银行年报》(2002年度)中只列举了中国在1995年的数据,但中国近些年基尼系数却是一直上升的:1996年为0.44,2001年为0.46。表2是《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的一些国家基尼系数的对比数字。

  从表2可以看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的财富分配是比较合理的,瑞典、奥地利等国家财富分配更是大体平均,即便是我们以往认为“贫富悬殊很大”的印度,其贫富差距实际上比我国要小的多。基尼系数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哥伦比亚、巴西等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俄罗斯。可见,1990年代以后中国的贫富分化不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而是日益走向非洲和拉丁美洲贫富差距扩大的道路。

  表2 世界主要代表国家收入分配的情况

  国别(调查年份)  基尼系数 最低10%拥有 最高10%拥有 日生活费不足

   

  财富的比例% 财富的比例% 2美元人口比例%

  澳大利亚(1989)

   0.342.5 24.8 0.00

  奥地利(1987)0.23

    4.4 19.3 0.00

  巴西(1995)

   0.61

  0.8

   47.9   43.5

  布基纳法索(1994)

  0.48

  2.2

   39.5 ——

  加拿大(1994)

  0.32

  2.8

   23.8   0.00

  中国(1995)   0.41

  2.2   30.9

   57.8

  德国(1989)   0.28

  3.7

   22.6

   0.00

  瑞典(1992)   0.25

  3.7

   20.1   0.00

  美国(1994)

   0.40

  1.5   28.5   0.00

  哥伦比亚(1995)

  0.57

  1.0

   46.9

   21.7

  委内瑞拉(1995)

  0.47

  1.5   35.6

   32.2

  尼日利亚(1993)

   0.45

  1.3   31.4   59.9

  法国(1989)

  0.33

  2.5

   24.9

   0.00

  俄罗斯(1996)

  0.48

  1.4   37.4

  10.9

  波兰(1992)

   0.27

  4.0

   22.1

   15.1

  印度(1994)

   0.30

  4.1   25.0   87.5

  注:表2主要是按照不同类型进行数据选择的,即美国类型、西欧类型、北欧类型、非洲类型、拉美类型、苏联东欧转型经济类型、南亚类型。资料来源:《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世界银行年报2002年度》

  三、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设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从纵向上还是从横向上比较,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都呈现明显的加速扩大的趋势,而且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值得我们警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方法,概括的说,无非是“劫富”和“济贫”两种。根据我国的实际与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收入公平分配主要应借助于以下税种来实现。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

  1.改革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共有11项,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不能就纳税人全年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第二,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难度和效率低下。第三,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经济调节的弹性较小,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存在的弊端,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行彻底的综合税制难以一步到位,而且会加大税收流失,因此可以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已具备较好征管条件的,实行综合课税。目前,这部分所得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对其实行综合课税,有利于保护税基和公平收入分配。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比重较少,也缺少征管经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个人的综合收入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随着征管条件的完善,再不断扩大综合收入的范围。

  2.调整扣除标准,实现量能征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调整扣除标准应该做到既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纳税人行列之外,又能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

  我国现行税制下,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每月或每次可有800元的扣除,这一扣除政策原意是使过低收入的人口免于缴税,但由于这一扣除标准长期不变的结果,使其产生了与原意相违背的结果。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职工(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为4538元,等于月均工资318.17元,只相当于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的47.27%;而200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等于月均工资905.83元,相当于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的113.23%。这表明,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一部分低收入者也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这项所得税制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降低了税收效率,一定的纳税成本只带来相对少量的税款收入。

  3.扩大收入调节范围,对特定支出实行优惠抵扣。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除了工薪和劳动报酬所得以外,还有银行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应税范围较宽。但实际上,一些高收入所得却并没有进入征税范围。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资料,我国2001年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中,仅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项就占91.68%。这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调节范围的片面性。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于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有效控制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度扩大,应当实行普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把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范围扩大到多种形式的收入,特别是与有价证券或股票交易有关的所得,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1.税制模式的选择。世界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模式大体上有三种,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以及总分遗产税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应该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按其总额进行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总遗产税制具有课税主体单一、税率档次少、税源易控制、征税简便、征税成本低等特点。并且总遗产税制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的方式,即先征遗产税,然后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赠人,从而有效控制税源。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并且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征管力量薄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取总遗产税制,这样既可以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又可以避免征税成本过高,从而实现“简化税制、费用最少”的税收原则。

  2.税率的设计。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一国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证。因此,遗产税的税率设计必须体现“向富人征税”的原则,即遗产税税率应像国际上通行作法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水平(最高边际税率为45%),我国遗产税税率最好设计为10%-5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既可以使遗产税的税负略高于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又可以避免过高的税率挫伤人民致富的积极性,以免由于遗产税的课征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3.设计。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公平,因此,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国内高收入者和高资产拥有者,课税对象是其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收益权,包括死者的动产和不动产及一切法律上认定属死者的财产。至于遗产税的免征额,国内大多数专家倾向于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同时,为了照顾伤残、病患者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可给予一定的额外扣除。除此以外,为了鼓励被继承人多做善事,关注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其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科研、公益事业、社会福利机构、受灾地区、国防等部门的遗产,不论其何时发生,都应予以免税。

  4.开征遗产税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制定《遗产税法》,使遗产税的开征有法可依。在《遗产税法》中明确规定其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免征额或起征点、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等,从而增强遗产税的权威性和法律性。二是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的分配必须在税后才能实施、继承权方能得到承认。三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与《遗产税法》不相符的法律条文或增补没有的相关法律条例。

  (2)开征赠与税。为了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必须同时开征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赠与税与遗产税的性质相同,均是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税,不同的是,赠与税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课税,遗产税则是对其死亡后转移的财产课税。

  (3)制定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遗产税的征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如法院、工商行政、公证、房产管理、银行、金融证券等,因为遗产的转移必然要到这些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通过制定一些措施,规定这些相关部门必须在税务机关出具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完税证明之后才能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建立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电子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以加强税源控制。

  (4)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在遗产税制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是基础,只有实行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才能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准确地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防止税款的流失。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对不如实进行财产申报登记的个人,处以高额罚金或轻度刑罚,从而加强财产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

  (5)严格财产评估制度,正确进行资产评估。遗产中有许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必须重新对其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真实价值,才有可能准确地计算遗产税额。因此,必须建立一些资产评估机构或公司,从而使资产评估具有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

  1.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社会保障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统筹程度越高,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就越强。我国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应当改变那种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的状况,扩大到所用从业人员和企业。这不仅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障的功能范围,为不同经济成分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能力和给付能力。

  2.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水平。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税率水平,主要在于兼顾社会保障需要和企业负担能力,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率从1997年的4%开始,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但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存在企业养老保险实际收缴率超过国家规定比率的现象,一些地区养老基金统筹的缴费率大大高于20%,使企业不堪重负。因此,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途径来加以缓和。一是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把社会保险的征收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社会,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规模。二是规范并扩大税基。应对税基——工资总额范围加以明确界定,不仅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部分,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放的货币,实物等福利部分,实施严格征管,扩大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三是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与目前社保缴费率水平相衔接,以减少转换阻力。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在政府为主体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种补充保险,以减轻基本社会保险的支付压力。

  (四)改革现行财产税

  财产税虽然古老,但因其独特的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财富分配功能,至今仍受到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青睐。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财产税体系极为薄弱,财富再分配功能受到较大限制,主要表现在:我国实行个别财产税,主要局限于对不动产、土地、车船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而对个人出售资产或转让财产则无相应的征税办法。现行财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纳税人通常是拥有或使用财产的企业、单位,而对拥有住宅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往往给予免税。显然,这种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因此,改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办法,统一按照住房、土地、车船的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税,适当调高税率,并取消对城镇个人自由房屋的免税规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扩展财产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五)涉农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公平税负

  统一城乡税制就是要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主要面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业税体系。对农民使用的田、地、山等,按土地分等级确定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实行低税率(目前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介绍:潘明星 黄梓洋 山东财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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