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重点总结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重点总结(2)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重点总结(3)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2Z201034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重点总结(4)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40建筑法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总结(5)2Z2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Z20104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总结(6)2Z2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点解析:  对于第29条要很好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FI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  2Z2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重点解析:  工程监理的依据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范围还没有涉及到勘察、设计,所以我们以施工合同为例来说明。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但是,监理工程师却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约进行监理。这个依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重点总结(7)2Z201050招标投标法  2Z2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2Z201052掌握投标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重点解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  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  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2Z2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重点解析:  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重点总结(8)2Z20105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重点解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2Z201055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5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重点总结(9)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三个以上。  (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2Z20105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2Z201060安全生产法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总结(10)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重点总结(11)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 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 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双方平等的合同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承包单位支付的。而这个结论是与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重点总结(12)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解析:  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  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重点解析:  记住数据。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  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重点总结(13)2Z20109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2Z2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理解。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点解析:  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施工单位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理解。  2Z2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重点解析:  第37条很重要,需要重点掌握。注意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而不是“监理工程师”不签字。  2Z2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2、保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重点总结(14)2Z2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Z201100标准化法  2Z201101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重点解析:  掌握分类,理解各种标准的含义即可。  2Z20110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2Z201110环境保护法  2Z20111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重点解析:这种分类管理需要注意,要掌握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编制不同(或填报)的表、书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2Z201112掌握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点解析:  需要掌握“三同时”指的是哪三个“同时”。  2Z20111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2Z201120节约能源法  2Z201121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2Z201122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2Z201130消防法  2Z20113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重点解析:注意掌握建设单位送审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要求,以及审核的机构——公安消防机构。  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重点解析:  对第15条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注意“集体宿舍”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居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并不违法。重点总结(15)2Z201140劳动法  2Z20114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教育网/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协商解除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  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建设工程教育网/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行使前述三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预告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31、32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第10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解析: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例如,合同中约定某项工作完成合同终止即属于后者。  2.注意掌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各种情形,要做到能够一一对应。  3.这里的数据需要掌握。4.《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需要很好好理解。重点总结(16)2Z20114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解析:  1、注意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安排的劳动,哪些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安排的劳动。  2、要分清不同特定时/建设工程教育网/间内的不同保护要求。  3、对于几个重要的期限也应当记住。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1、注意未成年工和童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  2Z201143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2Z201150档案法  2Z2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2Z2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一)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建设工程教育网/、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重点解析: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体:  1、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  2、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移交。重点总结(17)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重点解析:  要掌握行政处罚有哪些处罚的方式。  2Z20117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二、刑罚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建设工程教育网/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一)主刑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重点解析:  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是必须要掌握的。对于书中关于各/建设工程教育网/种刑罚的具体规定也要掌握,例如数据。  2Z20117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点解析:  此处要做到能够根据事实确定是上面哪种罪。  2Z202000合同法  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建设工程教育网/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建设工程教育网/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重点解析:  1.理解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的含义。  狭义合同  广义合同  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  劳动合同等  债权合同  2.掌握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类型。重点总结(18)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重点解析:  对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要好好理解。  2Z202020合同的订立  2Z202021掌握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 “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2Z202022掌握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重点解析: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重点总结(19)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合同法》第36条,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应该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  2Z202030合同的效力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很适合命题的,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重点解析: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点解析:  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重点总结(20)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点解析:  1、导致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应当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对比记忆。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如,某十二岁的小孩与别人签订了一个数额较大的合同,如果他的爸爸认为这个合同可以接受,承认了这个合同的效力,则这个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两种不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的合同,应当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1个月。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点解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即缔约方)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否则,相对人明知其越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否是是否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越权订立的合同  否是是否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越权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越权  (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重点总结(2)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重点总结(3)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2Z201034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重点总结(4)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40建筑法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总结(5)2Z2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Z20104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总结(6)2Z2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点解析:  对于第29条要很好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FI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  2Z2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重点解析:  工程监理的依据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范围还没有涉及到勘察、设计,所以我们以施工合同为例来说明。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但是,监理工程师却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约进行监理。这个依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重点总结(7)2Z201050招标投标法  2Z2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2Z201052掌握投标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重点解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  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  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2Z2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重点解析:  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重点总结(8)2Z20105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重点解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2Z201055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5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重点总结(9)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三个以上。  (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2Z20105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2Z201060安全生产法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总结(10)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重点总结(11)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 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 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双方平等的合同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承包单位支付的。而这个结论是与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重点总结(12)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解析:  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  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重点解析:  记住数据。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  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重点总结(13)2Z20109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2Z2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理解。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点解析:  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施工单位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理解。  2Z2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重点解析:  第37条很重要,需要重点掌握。注意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而不是“监理工程师”不签字。  2Z2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2、保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重点总结(14)2Z2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Z201100标准化法  2Z201101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重点解析:  掌握分类,理解各种标准的含义即可。  2Z20110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2Z201110环境保护法  2Z20111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重点解析:这种分类管理需要注意,要掌握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编制不同(或填报)的表、书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2Z201112掌握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点解析:  需要掌握“三同时”指的是哪三个“同时”。  2Z20111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2Z201120节约能源法  2Z201121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2Z201122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2Z201130消防法  2Z20113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重点解析:注意掌握建设单位送审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要求,以及审核的机构——公安消防机构。  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重点解析:  对第15条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注意“集体宿舍”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居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并不违法。重点总结(15)2Z201140劳动法  2Z20114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教育网/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协商解除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  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建设工程教育网/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行使前述三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预告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31、32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第10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解析: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例如,合同中约定某项工作完成合同终止即属于后者。  2.注意掌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各种情形,要做到能够一一对应。  3.这里的数据需要掌握。4.《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需要很好好理解。重点总结(16)2Z20114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解析:  1、注意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安排的劳动,哪些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安排的劳动。  2、要分清不同特定时/建设工程教育网/间内的不同保护要求。  3、对于几个重要的期限也应当记住。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1、注意未成年工和童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  2Z201143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2Z201150档案法  2Z2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2Z2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一)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建设工程教育网/、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重点解析: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体:  1、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  2、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移交。重点总结(17)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重点解析:  要掌握行政处罚有哪些处罚的方式。  2Z20117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二、刑罚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建设工程教育网/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一)主刑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重点解析:  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是必须要掌握的。对于书中关于各/建设工程教育网/种刑罚的具体规定也要掌握,例如数据。  2Z20117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点解析:  此处要做到能够根据事实确定是上面哪种罪。  2Z202000合同法  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建设工程教育网/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建设工程教育网/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重点解析:  1.理解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的含义。  狭义合同  广义合同  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  劳动合同等  债权合同  2.掌握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类型。重点总结(18)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重点解析:  对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要好好理解。  2Z202020合同的订立  2Z202021掌握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 “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2Z202022掌握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重点解析: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重点总结(19)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合同法》第36条,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应该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  2Z202030合同的效力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很适合命题的,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重点解析: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点解析:  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重点总结(20)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点解析:  1、导致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应当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对比记忆。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如,某十二岁的小孩与别人签订了一个数额较大的合同,如果他的爸爸认为这个合同可以接受,承认了这个合同的效力,则这个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两种不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的合同,应当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1个月。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点解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即缔约方)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否则,相对人明知其越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否是是否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越权订立的合同  否是是否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越权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越权  (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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