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支重要的队伍。律师培训不仅仅关乎律师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我国法律服务的水平。目前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不完善,存在职前培训不规范、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以及培训不具有针对性、培训内容落后、监管不力等问题。本文认为应该规范律师职前教育、改革律师的继续教育,以及通过积极立法、设置交流平台、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完善律师的培训制度。 关键词 律师 法律服务 律师培训制度 作者简介:齐蕴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李进,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43-02 一、律师培训的内涵与定位 (一)律师培训的概念 律师培训一般是指有组织地对律师进行法律、信息、职业规范等知识的传授与技能训练。一般来讲律师的培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律师的职前培训与律师的继续教育。 在我国,律师的职前培训是指针对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律师的培训。也就是通过司法考试,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的培训。职前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得实习律师掌握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基本的执业技巧、强化处理实务的能力,使其达到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职前培训是每个律师成为律师的必经过程。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职前培训主要是交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时间为一年。 律师的继续教育主要是指对于已经执业的律师对其执业的能力进行补强,对其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再要求。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常常由于社会发展、出台了新的法律或者由于工作需要接触新的领域等原因,执业中出现了出现“知识欠缺”的问题,需要补充知识。从司法实务中看,律师要求“充电”是个普遍现象,有广泛的需求。律师的职前培训与律师的继续教育同等重要,均应该作为我国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律师培训的定位 律师培训工作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一般而言,我国的律师培训工作必须要考虑以下四点。 1.律师培训定位要考虑我国律师资源的特点。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律师资源也主要配置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律师资源相对较多的地区,律师培训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当地的人员情况,在培训周期、培训批次上要做好相应的安排,分层次、多周次、多批次。在律师资源配置紧缺的地区,律师集中培训的难度较大,对于律师的培训的安排也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培训的内容也要结合当地律师的需求,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涉及经济、外贸等非诉业务较多,相反在一些地区律师主要是承担一些诉讼业务。因此培训课程的设置要根据当地律师的需求。 2.律师培训的定位要区分律师的素质。在我国参加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是具有本科学历,但是并没有要求必须受过法学高等教育。没有受过法学基础教育的律师可能会在法学基础理论上有所欠缺,在培训时需要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另外,即使是受过法学基础教育的律师,由于我国在法学基础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并不具备特殊的职业指向,在四年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针对律师执业的专门培训,因此,针对律师实务的职前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要对不同层次的律师进行必要的区分。 3.律师培训的定位要考虑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针对律师的培训,除了要满足律师自身的需求,也同时要考虑到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除了诉讼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上对于非诉律师、涉外律师、高素质专业律师的需求也很迫切。培训机构要敏锐地察觉市场需求的变化,敏感性甚至要早于律师。积极设置课程,为市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准备。 4.律师培训的定位要符合国家社会的需求。我国律师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法律服务者,这一点具有我国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对于律师的需求是全方位的,不仅仅要求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不能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商人,律师还有其特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培训时不能仅仅考虑律师的技能需求、职业需求,还要考虑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律师的相关的职业道德、爱国情操等等。在律师的培训中必须要将其体现出来。 二、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上的不足 (一)律师培训的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律师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从立法上看对于律师的培训仅仅在《律师法》中规定由律协负责,此外只有1997年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共计五条规定。此规定过于简单。例如关于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时与内容仅仅有一条。规定为:“各地应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这40课时应该如何分配?对于不同层次的律师要求有无区别?课时如何计算?等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二)律师职前培训的欠缺 如上文所言,目前我国律师的职前培训主要依托于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培训方法过于分散、针对性不强,效果差异较大。培训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深律师的教授。实践中很少有资深律师拿出大部分时间与心血对实习律师进行悉心指导,全靠实习律师自己摸索。律师执业技能涉及精深的法理知识、专业技巧、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对比国外,我国职前培训欠缺过多。 (三)高质量培训不够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对于律师培训确实有强制性要求,但很多培训只是走走过场,培训内容过于简单,甚至仅仅是只是相关法律解读;有些地方对于律师培训的要求甚至只要缴费即可。导致培训流于形式,律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达到律师培训的效果。出现了律师对于培训很迫切,但是对于参加培训活动很消极的尴尬局面。 (四)律师培训的针对性不强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上对于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于律师学历的准入要求并不是很高。即便是现在,我国已有634所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已达30多万人,比改革开放之初增加了200多倍①,司法考试的资格要求还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由于资格要求兼顾非专业性,导致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法学素质参差不齐,有法学方面的博士、硕士,也有对法学基础理论与精神了解不多的其他专业人员。但从目前的培训上来看,培训往往“一刀切”,没有对律师的学历、专业、素质进行过准确区分。这种培训针对性不强,不能实现“因材施教”,培训效果也可想而知。 (五)培训资源难以共享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大部分高质量的律师资源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律师培训上,高质量的培训也往往出现在发达地区,很多资源难以共享。 (六)培训的监管不够 目前,对于律师的监管部门为各地司法机关,但是不同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所区别?关于监管的方式是否有所列明?制定的计划要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是否有规范性的参考意见?由于立法规定的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很多培训的监管流于形式。例如“点睛网”强化律师听取培训视频的时间,但是还是有方法通过多开视频窗口、让人帮忙点击等方式逃避培训。这一方面说明培训对于律师的吸引力有限,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培训对于律师难以监管。 三、我国律师培训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律师培训的立法 如上文所言,有关我国律师陪训的规定少之有少,这说明了我国关于律师培训制度的构想还不成熟,因此在立法指导上存有欠缺。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在不断提升,法务服务市场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加之我国在2012年已经成立的国家律师学院,对于律师的培训的立法需要加强。可以有司法部出台一个相对详细的有关律师培训的行政规章,进而跟随实际情况再逐渐调整与完善。通过一个《通知》来指导全国律师的培训工作已经不合时宜了。 (二)提供专业的职前培训 职前培训是实习律师到律师的必修课,职前培训的效果不仅仅影响实习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也影响着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水平。对于职前律师培训有以下几点构想。 1.对于没有法律学历的律师要增加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对于不具备法学学历的实习律师要单独设立一个时期,如6个月或者12个月,在相应的律师学院进行全日制的学习,通过考试后能够参加其他的业务培训。 2.对于实习律师的职前培训有必要有组织地进行,不再是散漫式地培训。实习律师散漫式地培养,容易造成逃避培训,培训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 3.加强律师职前培训的职业技能训练。要强化职前律师的执业技能培训。如,案例分析技能、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庭辩论技巧、谈判的技巧、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等。 (三)完善律师的继续教育 律师的继续教育在于强化某一方面的专业以及能力的提升。因此,课程的设置同律师的职前培训相比要更有针对性,满足不同律师的需求。律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在于培训的强制力,而在于培训的吸引力。 1.培训机构的统一规范与资源共享。目前各地的律师培训由各个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当地律协组织。但是由于资源的差异,各地的培训各有特点,但差异性较大。因此律师培训首先要对培训部门进行“培训”。鉴于各个地方的差异性,可以选择由国家律师学院派设分支机构,或者由各个地方依托当地资源设立专门的律师培训学院,规范各地培训工作。另外也可以由国家律师学院设计相应的网络平台,开设远程教育,为律师提供服务。 2.培训内容的多元化。律师的继续教育针对的对象是执业的律师,同实习律师不同的是,执业律师由于自己的经历、能力、专业及执业方向等不同,对于培训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例如有需要针对某一法律方向的培训需求,有针对某一技能的培训需求,有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培训需求,有针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培训需求等等。因此针对律师的继续教育,给足律师自己选择的空间,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培训课程,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特需律师的选拔与培养 从法律服务市场上来看,目前有些行业对于律师的需求很强烈,但是服务资源却非常不足。比如,涉外贸易、知识产权、涉外人权维护、留学、移民等方面的高级律师非常紧缺,有些由于缺乏本国的律师在国际诉讼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有些法律服务市场被国外的律所占据,没有竞争力。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为了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应该针对这种特需律师可以在全社会设定条件进行招录,提供优厚的政策,进行专门培训。 (五)加强律师培训的监管 加强律师培训机构的监管首先要分离培训机构与监管机构合一的问题,实现律师培训交由律师学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面监管。其次要对培训工作设定具体的要求与指标,可以对培训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六)设立律师培训的交流平台 律师培训总体上来说是要服务于律师,参与培训的律师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知识与信息的接受者,一些律师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经验或者专业专长也可以作为知识与技能的提供者。律师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也是律师培训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因此可以设置相应的培训交流平台。如开设官方交流网站的方式提供交流的平台。这样平台的设立除了方便律师相互交流、学习、沟通、互助外,也可以使得培训机构适时掌握律师的培训需求,量身打造培训的课程,满足律师的培训需求。 注释: ①中国法学专业在校生超30万 亟需涉外法律人才《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 ew s.com/edu/2012/09-21/4202591.shtml
摘 要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支重要的队伍。律师培训不仅仅关乎律师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我国法律服务的水平。目前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不完善,存在职前培训不规范、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以及培训不具有针对性、培训内容落后、监管不力等问题。本文认为应该规范律师职前教育、改革律师的继续教育,以及通过积极立法、设置交流平台、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完善律师的培训制度。 关键词 律师 法律服务 律师培训制度 作者简介:齐蕴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李进,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43-02 一、律师培训的内涵与定位 (一)律师培训的概念 律师培训一般是指有组织地对律师进行法律、信息、职业规范等知识的传授与技能训练。一般来讲律师的培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律师的职前培训与律师的继续教育。 在我国,律师的职前培训是指针对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律师的培训。也就是通过司法考试,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的培训。职前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得实习律师掌握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基本的执业技巧、强化处理实务的能力,使其达到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职前培训是每个律师成为律师的必经过程。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职前培训主要是交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时间为一年。 律师的继续教育主要是指对于已经执业的律师对其执业的能力进行补强,对其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再要求。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常常由于社会发展、出台了新的法律或者由于工作需要接触新的领域等原因,执业中出现了出现“知识欠缺”的问题,需要补充知识。从司法实务中看,律师要求“充电”是个普遍现象,有广泛的需求。律师的职前培训与律师的继续教育同等重要,均应该作为我国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律师培训的定位 律师培训工作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一般而言,我国的律师培训工作必须要考虑以下四点。 1.律师培训定位要考虑我国律师资源的特点。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律师资源也主要配置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律师资源相对较多的地区,律师培训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当地的人员情况,在培训周期、培训批次上要做好相应的安排,分层次、多周次、多批次。在律师资源配置紧缺的地区,律师集中培训的难度较大,对于律师的培训的安排也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培训的内容也要结合当地律师的需求,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涉及经济、外贸等非诉业务较多,相反在一些地区律师主要是承担一些诉讼业务。因此培训课程的设置要根据当地律师的需求。 2.律师培训的定位要区分律师的素质。在我国参加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是具有本科学历,但是并没有要求必须受过法学高等教育。没有受过法学基础教育的律师可能会在法学基础理论上有所欠缺,在培训时需要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另外,即使是受过法学基础教育的律师,由于我国在法学基础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并不具备特殊的职业指向,在四年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针对律师执业的专门培训,因此,针对律师实务的职前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要对不同层次的律师进行必要的区分。 3.律师培训的定位要考虑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针对律师的培训,除了要满足律师自身的需求,也同时要考虑到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除了诉讼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上对于非诉律师、涉外律师、高素质专业律师的需求也很迫切。培训机构要敏锐地察觉市场需求的变化,敏感性甚至要早于律师。积极设置课程,为市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准备。 4.律师培训的定位要符合国家社会的需求。我国律师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法律服务者,这一点具有我国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对于律师的需求是全方位的,不仅仅要求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不能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商人,律师还有其特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培训时不能仅仅考虑律师的技能需求、职业需求,还要考虑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律师的相关的职业道德、爱国情操等等。在律师的培训中必须要将其体现出来。 二、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上的不足 (一)律师培训的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律师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从立法上看对于律师的培训仅仅在《律师法》中规定由律协负责,此外只有1997年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共计五条规定。此规定过于简单。例如关于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时与内容仅仅有一条。规定为:“各地应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这40课时应该如何分配?对于不同层次的律师要求有无区别?课时如何计算?等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二)律师职前培训的欠缺 如上文所言,目前我国律师的职前培训主要依托于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培训方法过于分散、针对性不强,效果差异较大。培训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深律师的教授。实践中很少有资深律师拿出大部分时间与心血对实习律师进行悉心指导,全靠实习律师自己摸索。律师执业技能涉及精深的法理知识、专业技巧、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对比国外,我国职前培训欠缺过多。 (三)高质量培训不够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对于律师培训确实有强制性要求,但很多培训只是走走过场,培训内容过于简单,甚至仅仅是只是相关法律解读;有些地方对于律师培训的要求甚至只要缴费即可。导致培训流于形式,律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达到律师培训的效果。出现了律师对于培训很迫切,但是对于参加培训活动很消极的尴尬局面。 (四)律师培训的针对性不强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上对于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于律师学历的准入要求并不是很高。即便是现在,我国已有634所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已达30多万人,比改革开放之初增加了200多倍①,司法考试的资格要求还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由于资格要求兼顾非专业性,导致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法学素质参差不齐,有法学方面的博士、硕士,也有对法学基础理论与精神了解不多的其他专业人员。但从目前的培训上来看,培训往往“一刀切”,没有对律师的学历、专业、素质进行过准确区分。这种培训针对性不强,不能实现“因材施教”,培训效果也可想而知。 (五)培训资源难以共享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大部分高质量的律师资源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律师培训上,高质量的培训也往往出现在发达地区,很多资源难以共享。 (六)培训的监管不够 目前,对于律师的监管部门为各地司法机关,但是不同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所区别?关于监管的方式是否有所列明?制定的计划要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是否有规范性的参考意见?由于立法规定的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很多培训的监管流于形式。例如“点睛网”强化律师听取培训视频的时间,但是还是有方法通过多开视频窗口、让人帮忙点击等方式逃避培训。这一方面说明培训对于律师的吸引力有限,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培训对于律师难以监管。 三、我国律师培训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律师培训的立法 如上文所言,有关我国律师陪训的规定少之有少,这说明了我国关于律师培训制度的构想还不成熟,因此在立法指导上存有欠缺。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在不断提升,法务服务市场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加之我国在2012年已经成立的国家律师学院,对于律师的培训的立法需要加强。可以有司法部出台一个相对详细的有关律师培训的行政规章,进而跟随实际情况再逐渐调整与完善。通过一个《通知》来指导全国律师的培训工作已经不合时宜了。 (二)提供专业的职前培训 职前培训是实习律师到律师的必修课,职前培训的效果不仅仅影响实习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也影响着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水平。对于职前律师培训有以下几点构想。 1.对于没有法律学历的律师要增加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对于不具备法学学历的实习律师要单独设立一个时期,如6个月或者12个月,在相应的律师学院进行全日制的学习,通过考试后能够参加其他的业务培训。 2.对于实习律师的职前培训有必要有组织地进行,不再是散漫式地培训。实习律师散漫式地培养,容易造成逃避培训,培训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 3.加强律师职前培训的职业技能训练。要强化职前律师的执业技能培训。如,案例分析技能、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庭辩论技巧、谈判的技巧、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等。 (三)完善律师的继续教育 律师的继续教育在于强化某一方面的专业以及能力的提升。因此,课程的设置同律师的职前培训相比要更有针对性,满足不同律师的需求。律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在于培训的强制力,而在于培训的吸引力。 1.培训机构的统一规范与资源共享。目前各地的律师培训由各个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当地律协组织。但是由于资源的差异,各地的培训各有特点,但差异性较大。因此律师培训首先要对培训部门进行“培训”。鉴于各个地方的差异性,可以选择由国家律师学院派设分支机构,或者由各个地方依托当地资源设立专门的律师培训学院,规范各地培训工作。另外也可以由国家律师学院设计相应的网络平台,开设远程教育,为律师提供服务。 2.培训内容的多元化。律师的继续教育针对的对象是执业的律师,同实习律师不同的是,执业律师由于自己的经历、能力、专业及执业方向等不同,对于培训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例如有需要针对某一法律方向的培训需求,有针对某一技能的培训需求,有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培训需求,有针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培训需求等等。因此针对律师的继续教育,给足律师自己选择的空间,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培训课程,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特需律师的选拔与培养 从法律服务市场上来看,目前有些行业对于律师的需求很强烈,但是服务资源却非常不足。比如,涉外贸易、知识产权、涉外人权维护、留学、移民等方面的高级律师非常紧缺,有些由于缺乏本国的律师在国际诉讼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有些法律服务市场被国外的律所占据,没有竞争力。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为了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应该针对这种特需律师可以在全社会设定条件进行招录,提供优厚的政策,进行专门培训。 (五)加强律师培训的监管 加强律师培训机构的监管首先要分离培训机构与监管机构合一的问题,实现律师培训交由律师学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面监管。其次要对培训工作设定具体的要求与指标,可以对培训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六)设立律师培训的交流平台 律师培训总体上来说是要服务于律师,参与培训的律师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知识与信息的接受者,一些律师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经验或者专业专长也可以作为知识与技能的提供者。律师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也是律师培训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因此可以设置相应的培训交流平台。如开设官方交流网站的方式提供交流的平台。这样平台的设立除了方便律师相互交流、学习、沟通、互助外,也可以使得培训机构适时掌握律师的培训需求,量身打造培训的课程,满足律师的培训需求。 注释: ①中国法学专业在校生超30万 亟需涉外法律人才《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 ew s.com/edu/2012/09-21/42025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