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一、审批内容 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二、设定审批的依据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利管理部〔1995〕290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具有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重新确定等级的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原件1份) (二)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重新确定等级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原件1份) (三)《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复印件1份),香港或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可到本机关免费索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本机关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内部流程 办文窗口收文——办公室办文登记——水务科处理——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册登记证。5年有效,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重新申请注册证。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办理注册登记超过6个月者属违章运行。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六条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一、审批内容 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二、设定审批的依据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利管理部〔1995〕290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具有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重新确定等级的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原件1份) (二)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重新确定等级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原件1份) (三)《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复印件1份),香港或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可到本机关免费索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本机关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内部流程 办文窗口收文——办公室办文登记——水务科处理——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册登记证。5年有效,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重新申请注册证。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办理注册登记超过6个月者属违章运行。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六条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