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题目: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姓名:蒋福静

班级:2014年春法班

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社会的不稳定,紧接着会给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仅是 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无所不谈得夫妻,现今为何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我就我所居住的社区的婚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了离婚的问题以及特点,找出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调查的目的

(1)了解离婚的年龄特征

(2)了解离婚的原因

(3)离婚案件的特点

(4)离婚的后果以及影响

二:调查时间

2015年7月-9月月

三:调查对象

已婚夫妇;离婚夫妇

四: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2)网上收集:网上收集有关离婚案件并于本地实际结合

(3)查阅相关书籍

五:调查结果

(一)离婚年龄分布

1、男性离婚率:20岁-35岁离婚率15.6%。35岁-45岁达22.4%,45岁-60岁达13.1%

2、女性离婚率:20岁-35岁离婚率13.8%。35岁-45岁达19.3%%,45岁-60岁达9.8%

(二)离婚的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家庭中财产问题发生矛盾

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出现财产分割不均或不合理,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

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

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

4、包办婚姻导致离婚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以父母包办为主【第三者(包括而不仅限于父母)为双方的未来着想,安排双方相亲,促使双方尽早完成婚事。目前,现代包办婚姻的对象年龄层越来越低。随着在校大学生“被相亲”越来越普遍,现代包办婚姻正渐渐成为社会上解决婚姻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式。】

夫妻双方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就有68%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5、其他原因造成离婚

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

(三)离婚的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板桥镇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8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思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正封建婚姻的束缚,为最求幸福的婚姻的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变现。

2.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3.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65%。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服务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相互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九十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

(四)造成的结果以及影响

离婚会带来怎样的一场“风暴”呢?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些不良效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1、家庭共同财产面临分解 离婚将改变所有家庭成员的经济条件。一般而言,离婚双方收入都会减少。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个人房屋租金,倾向于共同财产,出租房需要对房屋修缮管理,可认为是经营管理,然而,双方一旦离婚将面临的是共同财

产分割,比如房子的归属问题等等,双方的生活水平会下降

2、对子女造成的影响

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

3、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

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

4、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

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居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寓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五) 解决措施以及 对策

1、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 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措施。

坚持“调解和好为重,维护家庭稳定”的审判原则,将调解离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夫妻间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找到婚姻冲突的症结所在进行调解,抓住父母关爱子女这一心理,使其处理好人性和亲情的关系。同时抓住“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进行调解,父母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并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离婚及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结合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高这一社会现象,劝原被告“为了孩子”,和好撤诉中,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

3、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解决财产权保护难的措施。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

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5、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措施。

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给予支持。

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从宽把握。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

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另外,对受害方提供的偷拍、偷录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适当扩宽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是构成婚姻大厦的基石。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给妇女千万财产和精神损失,对这种男方种可适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 三:对调查结果的总结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审判中应贯

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树立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方和解。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教工作,给当事人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这份调查报告;可以呼吁想要离婚的夫

妇,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两家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社会和谐,请慎重选择离婚。

摘自:1、《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也符合民法上的过错赔偿原则

3、《婚姻法》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题目: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姓名:蒋福静

班级:2014年春法班

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社会的不稳定,紧接着会给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仅是 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无所不谈得夫妻,现今为何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我就我所居住的社区的婚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了离婚的问题以及特点,找出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调查的目的

(1)了解离婚的年龄特征

(2)了解离婚的原因

(3)离婚案件的特点

(4)离婚的后果以及影响

二:调查时间

2015年7月-9月月

三:调查对象

已婚夫妇;离婚夫妇

四: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2)网上收集:网上收集有关离婚案件并于本地实际结合

(3)查阅相关书籍

五:调查结果

(一)离婚年龄分布

1、男性离婚率:20岁-35岁离婚率15.6%。35岁-45岁达22.4%,45岁-60岁达13.1%

2、女性离婚率:20岁-35岁离婚率13.8%。35岁-45岁达19.3%%,45岁-60岁达9.8%

(二)离婚的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家庭中财产问题发生矛盾

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出现财产分割不均或不合理,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

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

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

4、包办婚姻导致离婚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以父母包办为主【第三者(包括而不仅限于父母)为双方的未来着想,安排双方相亲,促使双方尽早完成婚事。目前,现代包办婚姻的对象年龄层越来越低。随着在校大学生“被相亲”越来越普遍,现代包办婚姻正渐渐成为社会上解决婚姻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式。】

夫妻双方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就有68%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5、其他原因造成离婚

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

(三)离婚的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板桥镇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8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思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正封建婚姻的束缚,为最求幸福的婚姻的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变现。

2.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3.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65%。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服务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相互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九十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

(四)造成的结果以及影响

离婚会带来怎样的一场“风暴”呢?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些不良效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1、家庭共同财产面临分解 离婚将改变所有家庭成员的经济条件。一般而言,离婚双方收入都会减少。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个人房屋租金,倾向于共同财产,出租房需要对房屋修缮管理,可认为是经营管理,然而,双方一旦离婚将面临的是共同财

产分割,比如房子的归属问题等等,双方的生活水平会下降

2、对子女造成的影响

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

3、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

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

4、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

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居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寓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五) 解决措施以及 对策

1、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 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措施。

坚持“调解和好为重,维护家庭稳定”的审判原则,将调解离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夫妻间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找到婚姻冲突的症结所在进行调解,抓住父母关爱子女这一心理,使其处理好人性和亲情的关系。同时抓住“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进行调解,父母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并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离婚及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结合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高这一社会现象,劝原被告“为了孩子”,和好撤诉中,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

3、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解决财产权保护难的措施。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

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5、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措施。

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给予支持。

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从宽把握。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

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另外,对受害方提供的偷拍、偷录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适当扩宽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是构成婚姻大厦的基石。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给妇女千万财产和精神损失,对这种男方种可适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 三:对调查结果的总结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审判中应贯

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树立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方和解。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教工作,给当事人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这份调查报告;可以呼吁想要离婚的夫

妇,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两家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社会和谐,请慎重选择离婚。

摘自:1、《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也符合民法上的过错赔偿原则

3、《婚姻法》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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