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分析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营改增”?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率是多少?你怎么理解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基本概念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即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7项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
–增值税税率为四挡:标准税率17%,低档税率13%、11%和6%。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
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增值税收税理论基础
商品价值
•增值税收税理论基础
营业税课税对象
商品价值
•按照这样的方式,增值税能清晰计算出来吗?
••••为什么要设置“销项税额”? 为什么要有“进项税额”? 什么是“增值税额”?
再理解一下“增值税税率”的概念 ?
商品价值
•需要明确的两个概念
–销项税额:价值增值难以准确地确定,按照商品销售额与税率先行纳税;
–进项税额:获取购买生产资料已纳税额度证明(发票) –增值税应纳税额:以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抵扣销项税额,差值就是增值税。
•国家层面积极推进营改增
–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 –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
“营改增”的目的和意义
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改变营业税的“道道征收、全额征税”模式,仅对商品生产、流
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统一
完善和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使我国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
有效避免偷税漏税
增值税形成的“环环征收,
层层抵扣”链条,可以形成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督促,有效避免偷税漏税。
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减少重复征税
•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特殊目的
促进建筑业规范健康发展
•
促使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发票的规范化、合法化
理顺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税务关系,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
让建筑业成为一个阳光产业。
•
有利于建筑业上下游产业融合
促使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使得建筑业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促使上下游产业的融合。
增值税的实施使建筑业的所有参与主体都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转
型升级
“以包代管”的弊端弱化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制约着企业在做强的前提下做大。增值税后,迫使企业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向管理出效益的方式转变。
•
•
•
•营改增政策发展历程
•
5月18日,《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5全覆盖,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建筑业各地计价规则调整估计在10月底全2009
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1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月16日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
•先从交通运输业与部2012年
•8月1日起全国试点
2014年
•
2011年
•1月1日上海试点 •7月31日,试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
2013年
•1月1日起,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
2015年
•
2016年2月22日:《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不同或相同点?
•二者总体关系
–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全额征税为本质,差额纳税为例外。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以货物(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差额纳税为本质,全额纳税为例外。 –属于流转税种:可流动转嫁的税收,交税人不一定是实际负税人,最终消费者才是税负承担人, 我交的钱你来买单;
–两税互斥、互补:不会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要么增值税,要么营业税; –增值税更加人性化:营业税是只要你做生意,就应该缴纳给政府的钱。增值税则是在做生意过程中,赚钱的部分按照比例交给政府的钱;
•
征税范围及税率——营业税
•
纳税人身份——增值税
•征税范围及税率要求——增值税
•计税方式不同——营业税计税方式
•营业税下,计价时“税前造价”怎么得到? •结合剩余价值公式,什么是“营业额”? •建筑业“营业税”怎么计算?
•计价时和缴纳时,营业税计算有什么区别?
•计税方式不同——营业税计税方式
工程造价组成
营业税计税和计价方式
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计价时:营业额=工程造价 = 税前造价/(1-税率) 缴税时:营业额=实际交易额(含进项税) 税前造价:各含税费用项之和 充分体现了价内税的特点
计价时,税前造价1000万,营业税多少? 缴纳时,收入1000万,营业税多少?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组成变化
••••
增值税下,计价时“税前造价”怎么得到?与营业税下的税前造价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别? 建筑业“增值税”怎么计算?
计价时和缴纳时,增值税计算有什么区别?
•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组成变化
–应纳增值税额无法确定,需要以销项税额计算税收,通过明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 充分体现价外税特性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计税方式
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
计价和计税的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计价时:销售额= 税前造价
缴税时:税金=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建筑业税率=11%
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体现价外税特点
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的费用项之和 充分体现了价外税的特点
计价时,税前造价1000万,增值税多少?
缴纳时,收入1000万,增值税多少?
•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计价方式调整
––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前工程造价是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前的各费用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建设、教育附加计算方式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应纳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按国家规定税率计算
计价时的关键 1.计算“增值税额” 2.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
某建筑工程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确认成本费用900万元,其中:外购材料550万元(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450万,税率17%,普通增值税发票100万,税率3%),工程分包10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外购沙石等10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费用5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50万。
•需要交的增值税
−销售额= 1000/(1+11%)=900.90万元 −销项税额=900.9*11%=99.10万元 −进项税额=450*17% 100*11%=87.5万元 −应交增值税=99.10-87.5=11.6万元
•需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1000*3%=30万元
•
财务核算科目归属不同
––
营业税下,以营业额计算收入,增值税下以销售额计算收入 营业额包括税金,销售额不包括税金
营业税
增值税
•
财务核算差异
–––
营业税下成本费用包括进项税额,增值税下成本费用不包括进项税额
营业税下营业利润扣减应纳税额,增值税下营业利润不扣减应纳税额,利润不受增值税影响 营业税下营业收入包括应纳税额,增税下营业收入不包括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征收机构、发票区别
––
中央税系统——国税局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增值税等。
地方税系统——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
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局征收: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与个税,中央60%,地方40%;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地方3%。
含税营业额
除税单价 销售额 销售方:销项税额
建筑业: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
•
法律风险:相对地税局而言,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与接受时企业都有重大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
•
结论1:建筑业营改增销项和进项税额分解对比
•
结论1:建筑业营改增销项和进项税额分解对比
劳务分包、商混、小规模纳税人手中的地材等,由于政策未出台,对应税率未确定,但目前来看可能在6%和3%,施工企业来讲,
建筑行业
税费上升,
专业分包、运输业,对应税率11%,与建筑业持平持平,施工企业来讲,税费为0;
正常材料、机械设备采购等成本项,增值税率17%,可获取6%的差额退税,对于施工企业来讲,税费下降;
•结论2: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关键
–
价税分离是核心:增值税下费用项目“价税分离” 是 “产品定价” 的前提,是计价规则的核心,是现行计价规则的本质变化,是适应税制变化的根本要求。 –
税负增加或减少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其可抵扣成本项目的税率及其在不含税销售额中的比重。 –
工程计价时:实行“价税分离”,税金以税前造价乘以税率计算,关键是要合理计算人、材、机、管理费的除税价格,合理分析与计算进项税额。 –
实际纳税时:实行预缴销项税额,定期核算增值税,关键是要尽量取得当期的进项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三流合一?
•(一)经营模式—资质共享、联营挂靠生存困境
冲成本)
1.2.3.
营改增后,向国税局纳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时,流转税预计增加7%
征管方式改变,挂靠经营无法再申请核定税率,被挂靠单位面临巨大企业得税等风险。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面临增值税严厉的监管,被挂靠人会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增加挂靠人成本。
•(一)经营模式——对建筑业影响
方案 1:总分包模式
业主
承包合同
发票
成立 工程款
方案 2:集中管理模式
指挥部
工程款
中标单位 (资质企业)
承包合同
发票
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专业、劳务等分包商
付款
实际施工单位
成立
项目部
合同/发票
1、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2、可能涉及违法转包
3、中间层不能多,增加税务风险
4、同一项目,可能存在重复预征增值税,影响现金流 5、增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开支
1、中标单位集中管理,进销项都在中标单位 2、中标单位工作量巨大,异地项目存在困难
3、实际施工单位收入缩水,不利于资质认定和维持 4、中标单位风险大,法律诉讼可能影响整个企业
方案 3:联合体模式
方案 4:子变分模式
业主
承包合同
工程款
发票
成立
中标单位 (资质企业)
分包合同
发票
项目指挥部
工程款
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专业、劳务等分包商
付款
实际施工单位
(参见分公司) 成立
项目部
合同/发票
1、成立联合体,统一进销项发票
2、合同主体增加,结算、发票等管理复杂,加大业主工作量
3、业务、发票、资金流三流一致导致验工计价、开具发票、拨付工程款都需要明确
1、将实际施工单位变成分公司,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完善增值抵扣链条 2、造成子公司资质无法保留
•(一)经营模式——对建筑业影响
•(一)经营模式—税务风险增加
–施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临严重处罚。
–抵扣、认证和税款计算复杂,容易出现差错;
–纯地税户转为国地税共管户,税务关系处理增加难度。税务筹划工作量增加,可能影响公司组织架构
•(二)物资采购—甲供材甲乙方税负均衡问题
•(二)物资采购—免税、简易征收材料税负增加
•(二)物资采购—集中采购供应商及采购管理需要加强
•(二)物资采购—其他采购
•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建筑业影响及应对方案
•(三)分包管理
•(三)分包管理
营改增政策分析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营改增”?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率是多少?你怎么理解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基本概念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即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7项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
–增值税税率为四挡:标准税率17%,低档税率13%、11%和6%。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
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增值税收税理论基础
商品价值
•增值税收税理论基础
营业税课税对象
商品价值
•按照这样的方式,增值税能清晰计算出来吗?
••••为什么要设置“销项税额”? 为什么要有“进项税额”? 什么是“增值税额”?
再理解一下“增值税税率”的概念 ?
商品价值
•需要明确的两个概念
–销项税额:价值增值难以准确地确定,按照商品销售额与税率先行纳税;
–进项税额:获取购买生产资料已纳税额度证明(发票) –增值税应纳税额:以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抵扣销项税额,差值就是增值税。
•国家层面积极推进营改增
–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 –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
“营改增”的目的和意义
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改变营业税的“道道征收、全额征税”模式,仅对商品生产、流
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统一
完善和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使我国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
有效避免偷税漏税
增值税形成的“环环征收,
层层抵扣”链条,可以形成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督促,有效避免偷税漏税。
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减少重复征税
•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特殊目的
促进建筑业规范健康发展
•
促使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发票的规范化、合法化
理顺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税务关系,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
让建筑业成为一个阳光产业。
•
有利于建筑业上下游产业融合
促使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使得建筑业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促使上下游产业的融合。
增值税的实施使建筑业的所有参与主体都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转
型升级
“以包代管”的弊端弱化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制约着企业在做强的前提下做大。增值税后,迫使企业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向管理出效益的方式转变。
•
•
•
•营改增政策发展历程
•
5月18日,《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5全覆盖,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建筑业各地计价规则调整估计在10月底全2009
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1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月16日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
•先从交通运输业与部2012年
•8月1日起全国试点
2014年
•
2011年
•1月1日上海试点 •7月31日,试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
2013年
•1月1日起,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
2015年
•
2016年2月22日:《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不同或相同点?
•二者总体关系
–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全额征税为本质,差额纳税为例外。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以货物(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差额纳税为本质,全额纳税为例外。 –属于流转税种:可流动转嫁的税收,交税人不一定是实际负税人,最终消费者才是税负承担人, 我交的钱你来买单;
–两税互斥、互补:不会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要么增值税,要么营业税; –增值税更加人性化:营业税是只要你做生意,就应该缴纳给政府的钱。增值税则是在做生意过程中,赚钱的部分按照比例交给政府的钱;
•
征税范围及税率——营业税
•
纳税人身份——增值税
•征税范围及税率要求——增值税
•计税方式不同——营业税计税方式
•营业税下,计价时“税前造价”怎么得到? •结合剩余价值公式,什么是“营业额”? •建筑业“营业税”怎么计算?
•计价时和缴纳时,营业税计算有什么区别?
•计税方式不同——营业税计税方式
工程造价组成
营业税计税和计价方式
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计价时:营业额=工程造价 = 税前造价/(1-税率) 缴税时:营业额=实际交易额(含进项税) 税前造价:各含税费用项之和 充分体现了价内税的特点
计价时,税前造价1000万,营业税多少? 缴纳时,收入1000万,营业税多少?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组成变化
••••
增值税下,计价时“税前造价”怎么得到?与营业税下的税前造价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别? 建筑业“增值税”怎么计算?
计价时和缴纳时,增值税计算有什么区别?
•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组成变化
–应纳增值税额无法确定,需要以销项税额计算税收,通过明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 充分体现价外税特性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计税方式
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
计价和计税的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计价时:销售额= 税前造价
缴税时:税金=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建筑业税率=11%
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体现价外税特点
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的费用项之和 充分体现了价外税的特点
计价时,税前造价1000万,增值税多少?
缴纳时,收入1000万,增值税多少?
•
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计价方式调整
––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前工程造价是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前的各费用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建设、教育附加计算方式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应纳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按国家规定税率计算
计价时的关键 1.计算“增值税额” 2.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
某建筑工程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确认成本费用900万元,其中:外购材料550万元(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450万,税率17%,普通增值税发票100万,税率3%),工程分包10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外购沙石等10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费用5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50万。
•需要交的增值税
−销售额= 1000/(1+11%)=900.90万元 −销项税额=900.9*11%=99.10万元 −进项税额=450*17% 100*11%=87.5万元 −应交增值税=99.10-87.5=11.6万元
•需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1000*3%=30万元
•
财务核算科目归属不同
––
营业税下,以营业额计算收入,增值税下以销售额计算收入 营业额包括税金,销售额不包括税金
营业税
增值税
•
财务核算差异
–––
营业税下成本费用包括进项税额,增值税下成本费用不包括进项税额
营业税下营业利润扣减应纳税额,增值税下营业利润不扣减应纳税额,利润不受增值税影响 营业税下营业收入包括应纳税额,增税下营业收入不包括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征收机构、发票区别
––
中央税系统——国税局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增值税等。
地方税系统——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
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局征收: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与个税,中央60%,地方40%;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地方3%。
含税营业额
除税单价 销售额 销售方:销项税额
建筑业: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
•
法律风险:相对地税局而言,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与接受时企业都有重大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
•
结论1:建筑业营改增销项和进项税额分解对比
•
结论1:建筑业营改增销项和进项税额分解对比
劳务分包、商混、小规模纳税人手中的地材等,由于政策未出台,对应税率未确定,但目前来看可能在6%和3%,施工企业来讲,
建筑行业
税费上升,
专业分包、运输业,对应税率11%,与建筑业持平持平,施工企业来讲,税费为0;
正常材料、机械设备采购等成本项,增值税率17%,可获取6%的差额退税,对于施工企业来讲,税费下降;
•结论2: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关键
–
价税分离是核心:增值税下费用项目“价税分离” 是 “产品定价” 的前提,是计价规则的核心,是现行计价规则的本质变化,是适应税制变化的根本要求。 –
税负增加或减少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其可抵扣成本项目的税率及其在不含税销售额中的比重。 –
工程计价时:实行“价税分离”,税金以税前造价乘以税率计算,关键是要合理计算人、材、机、管理费的除税价格,合理分析与计算进项税额。 –
实际纳税时:实行预缴销项税额,定期核算增值税,关键是要尽量取得当期的进项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三流合一?
•(一)经营模式—资质共享、联营挂靠生存困境
冲成本)
1.2.3.
营改增后,向国税局纳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时,流转税预计增加7%
征管方式改变,挂靠经营无法再申请核定税率,被挂靠单位面临巨大企业得税等风险。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面临增值税严厉的监管,被挂靠人会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增加挂靠人成本。
•(一)经营模式——对建筑业影响
方案 1:总分包模式
业主
承包合同
发票
成立 工程款
方案 2:集中管理模式
指挥部
工程款
中标单位 (资质企业)
承包合同
发票
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专业、劳务等分包商
付款
实际施工单位
成立
项目部
合同/发票
1、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2、可能涉及违法转包
3、中间层不能多,增加税务风险
4、同一项目,可能存在重复预征增值税,影响现金流 5、增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开支
1、中标单位集中管理,进销项都在中标单位 2、中标单位工作量巨大,异地项目存在困难
3、实际施工单位收入缩水,不利于资质认定和维持 4、中标单位风险大,法律诉讼可能影响整个企业
方案 3:联合体模式
方案 4:子变分模式
业主
承包合同
工程款
发票
成立
中标单位 (资质企业)
分包合同
发票
项目指挥部
工程款
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专业、劳务等分包商
付款
实际施工单位
(参见分公司) 成立
项目部
合同/发票
1、成立联合体,统一进销项发票
2、合同主体增加,结算、发票等管理复杂,加大业主工作量
3、业务、发票、资金流三流一致导致验工计价、开具发票、拨付工程款都需要明确
1、将实际施工单位变成分公司,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完善增值抵扣链条 2、造成子公司资质无法保留
•(一)经营模式——对建筑业影响
•(一)经营模式—税务风险增加
–施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临严重处罚。
–抵扣、认证和税款计算复杂,容易出现差错;
–纯地税户转为国地税共管户,税务关系处理增加难度。税务筹划工作量增加,可能影响公司组织架构
•(二)物资采购—甲供材甲乙方税负均衡问题
•(二)物资采购—免税、简易征收材料税负增加
•(二)物资采购—集中采购供应商及采购管理需要加强
•(二)物资采购—其他采购
•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建筑业影响及应对方案
•(三)分包管理
•(三)分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