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引(三) 】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所的名称

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 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 宗旨

第六条 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第九条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条 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

缴足。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十四条 本所作出以下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修改本所章程;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注:以上事项各所自行约定)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制。(如:提成制、固定工资加奖金制等)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 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三十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要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引(三) 】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所的名称

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 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 宗旨

第六条 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第九条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条 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

缴足。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十四条 本所作出以下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修改本所章程;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注:以上事项各所自行约定)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制。(如:提成制、固定工资加奖金制等)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 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三十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要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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