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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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

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公告

【标    签】合并税收,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01

【实施时间】2016-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1日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1**********][email protected]

  2.传真:020—836371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

稿).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我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综合征收税费范围调整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分税种征收。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除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依法征收外,其他税费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4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5%。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7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9%。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5%。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7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 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我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地税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明确了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两份相关文件,第一份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第二份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根据上述三份文件的规定,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综合征收税费范围调整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而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则按规定分税种征收。

关联知识: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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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

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公告

【标    签】合并税收,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01

【实施时间】2016-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1日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1**********][email protected]

  2.传真:020—836371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

稿).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我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综合征收税费范围调整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分税种征收。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除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依法征收外,其他税费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4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5%。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7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9%。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5%。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7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 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我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地税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明确了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两份相关文件,第一份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第二份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根据上述三份文件的规定,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综合征收税费范围调整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而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则按规定分税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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