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1、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
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3、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4、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
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5、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6、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
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7、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8、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9、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
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10、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
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
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12、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扶贫开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
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13、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
县。
14、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
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15、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执行项目责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16、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
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17、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
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18、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
作的领导。
19、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多选:
21、 《网络安全法》: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 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
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22、 《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
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23、 《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
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24、 《网络安全法》: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
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25、 《网络安全法》: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
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26、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
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27、 《网络安全法》: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28、 《网络安全法》: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
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9、 《网络安全法》: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30、 《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判断:《民法总则》
3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2、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3、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4、 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5、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36、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7、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8、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
产。
39、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40、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41、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
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42、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44、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可以附期限。
45、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46、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
表示成立。
47、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48、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9、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50、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
单选:
1、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
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3、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4、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
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5、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6、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
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7、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8、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9、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
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10、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
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
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12、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扶贫开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
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13、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
县。
14、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
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15、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执行项目责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16、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
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17、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
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18、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
作的领导。
19、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多选:
21、 《网络安全法》: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 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
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22、 《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
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23、 《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
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24、 《网络安全法》: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
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25、 《网络安全法》: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
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26、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
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27、 《网络安全法》: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28、 《网络安全法》: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
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9、 《网络安全法》: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30、 《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判断:《民法总则》
3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2、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3、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4、 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5、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36、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7、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8、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
产。
39、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40、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41、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
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42、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44、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可以附期限。
45、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46、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
表示成立。
47、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48、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9、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50、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