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危险品管理办法

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危险品器材安全储存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危险品指易燃、易爆物质与压缩气体。

二、本项目部主要危险品为爆破器材、氧气、乙炔。

三、炸药安全管理办法

1、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包括: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加工人员及押运员。

2、爆破材料的采购

1)、爆破器材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门采购,其采购审批手续由保卫部门协助采购部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2)、爆破器材必须采购公安机关指定厂家的产品,或到具有齐全手续的单位调拨,调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采购私人处的爆破器材。

3)、采购由物资部门负责,押运由安保部门协助押运。

4)、爆破器材的运输前必须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期间行驶,炸药、雷管任何时候都必须分别存放分别领取分车运输,运输途中炸药车和雷管车在平坦道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米;上下坡道两车相距不少于300米,

5)、严禁随意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结束后,经项目经理或主管物资保管的副总经理签字后由办理人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回原办理机关。

6)、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严禁吸烟,更

不得动用明火,遇到车辆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应尽可能将车停在远离村镇、人群及构筑物的地点,停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车辆周围警戒。

3、爆破器材的保管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含永久及临时库房)设置必须经过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永久库房设置方案由安全保卫部制定,项目部使用的临时库房设置方案由项目部制定。

2)、爆破器材库房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和厂矿800m以外的地方,炸药与雷管分库存放,库房距离不得小于25m,库房周围100m以内禁用明火,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得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得大于50m。

3)、爆破器材库房必须全天专人值班看守,值班人员严禁脱岗,爆破器材出入库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采购人员及领用人员要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认可。

4)、爆破器材的库存最大容量及堆放方式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变更。

4、爆破器材的使用

1)、爆破器材的领用:爆破器材每次领用数量由当班爆破作业技术人员提出计划通知爆破器材员,同时在施工记录上做出记录,由爆破器材员填写领料单经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处领用,单位负责人外出时应提前指定代签人,该代签人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同意,并通报相关人员。

2)、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在接到爆破器材领用单后,按领用数量发料,并要求领料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出库单由保管人员保存,项目部应在每月3日前将爆破器材库存情况报公司质量安全部、保卫主管部门。

3)、爆破器材领用人员必须将领到的爆破器材及时交付爆破器材加工人员,双方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该记录由爆破器材领料人保存;爆破加

工人员依据爆破作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加工规格进行加工,爆破员依据爆破作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到爆破器材加工人员处领取当班需用的爆破器材,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记录由加工人员保存。

4)、爆破员按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破器材如实填写《爆破器材消耗表》,该表一式四份,爆破作业单位存一份、次日10时前报项目部三份,项目部汇总后存档。

5)、对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爆破员必须在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退还爆破加工人员,双方要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该记录由爆破员保存;对于退还的爆破器材情况加工人员应及时向爆破作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由爆破作业技术人员依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在下一班使用或退库,加工的器材不得在加工房内储存超过一个工作班,退库前必须拆除加工,由加工人员交付领用员,领用人员退还保管人员,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6)、现场爆破作业及盲炮处理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7)、爆破器材的销毁由保管员提出申请经安全部及保卫部门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批准后到县公安机关办理销毁手续后进行,销毁前工程技术部必须制定可行的销毁方案,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并请公安机关监督指导进行,销毁作业时安保部、保卫主管部门必须在现场监督,销毁完成后,销毁规格及数量经质量安全部、保卫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办理销帐。

8)、违犯以上规定将依据项目部有关规定严重违章从重处罚。

9)、爆破器材的运输本项目部将委托专业的运输与配送。并严格落实出库入库等级手续。

四、氧气、乙炔安全管理办法

1、使用乙炔、氧气进行钢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氧气、乙炔的采购与运输

1)、氧气、乙炔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

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门采购,

2)、氧气、乙炔必须采购合格厂家的产品,严禁采购私人处的氧气、乙炔。

3)、采购由物资部门负责,押运由安保部门协助押运。

4)、氧气、乙炔的运输车辆必须检查安全后方可进行运输,运输司机必须取得上岗操作证,不得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5)、运输结束后,经项目经理或主管物资保管人员签字检查安全后方可入库。

6)、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严禁吸烟,更不得动用明火,遇到车辆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应尽可能将车停在远离村镇、人群及构筑物的地点,停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车辆周围警戒。

3、氧气、乙炔的保管

1)、氧气、乙炔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严禁露天摆放

2)、存放地点应设立消防设施。保证安全

3)、库房必须全天专人值班看守,值班人员严禁脱岗,出入库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采购人员及领用人员要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认可。

4、氧气、乙炔的使用

1)、 氧气、乙炔应分开摆放。间隔距离五米及以上,使用者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将氧气、乙炔堆放在一起,造成安全事故。

五、危险品储藏安全要求。

1、危险品要分开存放。按安全规定进行堆放,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炙热环境下存放,应放在阴凉通风处。

3、化学性质相抵触或容易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准存放在同一地点。

4、仓库内严禁明火及吸烟,并做好防火措施。

5、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与登记,定期检查,分类存取。

6、领取危险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拖拉。

7、仓库要有隔火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10、管理部门职责

六、要求

1、安全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危险物品管理各环节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2、保卫处:做好油库、炸药库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工作,负责营救危险物品事故受害者,指挥、疏散、撤离危害区域人员

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危险品器材安全储存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危险品指易燃、易爆物质与压缩气体。

二、本项目部主要危险品为爆破器材、氧气、乙炔。

三、炸药安全管理办法

1、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包括: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加工人员及押运员。

2、爆破材料的采购

1)、爆破器材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门采购,其采购审批手续由保卫部门协助采购部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2)、爆破器材必须采购公安机关指定厂家的产品,或到具有齐全手续的单位调拨,调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采购私人处的爆破器材。

3)、采购由物资部门负责,押运由安保部门协助押运。

4)、爆破器材的运输前必须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期间行驶,炸药、雷管任何时候都必须分别存放分别领取分车运输,运输途中炸药车和雷管车在平坦道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米;上下坡道两车相距不少于300米,

5)、严禁随意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结束后,经项目经理或主管物资保管的副总经理签字后由办理人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回原办理机关。

6)、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严禁吸烟,更

不得动用明火,遇到车辆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应尽可能将车停在远离村镇、人群及构筑物的地点,停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车辆周围警戒。

3、爆破器材的保管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含永久及临时库房)设置必须经过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永久库房设置方案由安全保卫部制定,项目部使用的临时库房设置方案由项目部制定。

2)、爆破器材库房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和厂矿800m以外的地方,炸药与雷管分库存放,库房距离不得小于25m,库房周围100m以内禁用明火,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得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得大于50m。

3)、爆破器材库房必须全天专人值班看守,值班人员严禁脱岗,爆破器材出入库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采购人员及领用人员要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认可。

4)、爆破器材的库存最大容量及堆放方式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变更。

4、爆破器材的使用

1)、爆破器材的领用:爆破器材每次领用数量由当班爆破作业技术人员提出计划通知爆破器材员,同时在施工记录上做出记录,由爆破器材员填写领料单经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处领用,单位负责人外出时应提前指定代签人,该代签人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同意,并通报相关人员。

2)、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在接到爆破器材领用单后,按领用数量发料,并要求领料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出库单由保管人员保存,项目部应在每月3日前将爆破器材库存情况报公司质量安全部、保卫主管部门。

3)、爆破器材领用人员必须将领到的爆破器材及时交付爆破器材加工人员,双方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该记录由爆破器材领料人保存;爆破加

工人员依据爆破作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加工规格进行加工,爆破员依据爆破作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到爆破器材加工人员处领取当班需用的爆破器材,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记录由加工人员保存。

4)、爆破员按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破器材如实填写《爆破器材消耗表》,该表一式四份,爆破作业单位存一份、次日10时前报项目部三份,项目部汇总后存档。

5)、对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爆破员必须在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退还爆破加工人员,双方要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该记录由爆破员保存;对于退还的爆破器材情况加工人员应及时向爆破作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由爆破作业技术人员依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在下一班使用或退库,加工的器材不得在加工房内储存超过一个工作班,退库前必须拆除加工,由加工人员交付领用员,领用人员退还保管人员,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6)、现场爆破作业及盲炮处理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7)、爆破器材的销毁由保管员提出申请经安全部及保卫部门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批准后到县公安机关办理销毁手续后进行,销毁前工程技术部必须制定可行的销毁方案,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并请公安机关监督指导进行,销毁作业时安保部、保卫主管部门必须在现场监督,销毁完成后,销毁规格及数量经质量安全部、保卫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办理销帐。

8)、违犯以上规定将依据项目部有关规定严重违章从重处罚。

9)、爆破器材的运输本项目部将委托专业的运输与配送。并严格落实出库入库等级手续。

四、氧气、乙炔安全管理办法

1、使用乙炔、氧气进行钢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氧气、乙炔的采购与运输

1)、氧气、乙炔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

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门采购,

2)、氧气、乙炔必须采购合格厂家的产品,严禁采购私人处的氧气、乙炔。

3)、采购由物资部门负责,押运由安保部门协助押运。

4)、氧气、乙炔的运输车辆必须检查安全后方可进行运输,运输司机必须取得上岗操作证,不得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5)、运输结束后,经项目经理或主管物资保管人员签字检查安全后方可入库。

6)、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严禁吸烟,更不得动用明火,遇到车辆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应尽可能将车停在远离村镇、人群及构筑物的地点,停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车辆周围警戒。

3、氧气、乙炔的保管

1)、氧气、乙炔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严禁露天摆放

2)、存放地点应设立消防设施。保证安全

3)、库房必须全天专人值班看守,值班人员严禁脱岗,出入库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采购人员及领用人员要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认可。

4、氧气、乙炔的使用

1)、 氧气、乙炔应分开摆放。间隔距离五米及以上,使用者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将氧气、乙炔堆放在一起,造成安全事故。

五、危险品储藏安全要求。

1、危险品要分开存放。按安全规定进行堆放,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炙热环境下存放,应放在阴凉通风处。

3、化学性质相抵触或容易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准存放在同一地点。

4、仓库内严禁明火及吸烟,并做好防火措施。

5、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与登记,定期检查,分类存取。

6、领取危险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拖拉。

7、仓库要有隔火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10、管理部门职责

六、要求

1、安全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危险物品管理各环节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2、保卫处:做好油库、炸药库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工作,负责营救危险物品事故受害者,指挥、疏散、撤离危害区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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