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利益及其对我国债法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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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襻挂

一.两大法系信赖利益的基本理论

1.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

最早提出信赖利益理论的是美国学者富勒,富勒在前契约

责任上的贡献与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几乎相同。富勒要说明的是契约责任产生的根据。因为美国契约法上的损害赔偿始终是

的公平正义思想。当然我们就可以说,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渊源也是自然法。英美法虽然没有在实定法上公开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但学理上早已认可和接受。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是信赖,即信赖对方能够使自己处于契约被履行时的应处状态。而如何保护富勒提出的“信赖”的实现呢?其手段就是缔约人忠于允诺,恪守信用。本质上就是大陆法上的诚实信用。特别是卡纳利斯的信赖责任理论提出后,拉伦茨把它上升为“信赖保护原则”来看待,实际上表明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走得越来越近。因此,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与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具有同源性。

3.从价值判断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旨趣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只不过富勒的信赖利益是从道德中发现出来,而耶林的信赖利益是从法

以期待利益的赔偿为目的,但为什么会产生期待利益?法律对

之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富勒认为正是信赖利益。

富勒将契约利益分为三种: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不当得利)。在论证两者关系时,富勒提出信赖利益是期待利益的基础,从而信赖利益成为了美国契约法的核心。富勒从两个方面论证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关系。富勒认为,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最终形式上是双重的:(”补救和预防因信赖所产生的损害的需要;(2)增进对商事协议的信赖的需要。第一方面的解释是消极性的补救性目的,第二个方面是积极的预防性目的。

2.大陆法系上的信赖利益

大陆法也有信赖利益,它的对应概念是履行利益。大陆法的信赖利益一般仅限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状态,不适用于不履行的情况。

简言之,信赖利益是在合同不成立时对善意债务人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是合同成立时的损害赔偿。王泽简教授几乎将所有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的赔偿责任都纳入到信赖利益赔偿当中,其中还包括了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被看做是瑕疵合同利论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复加,产生的效果都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错误产生撤销权的合同、代理人不知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自始不能的给付不能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没有,必要独立列出。

在大陆法,一般认为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乃相互补充的利益形式,前者指信赖合同所失去的利益,后者指期待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两种利益的关系上,通说认为,如果合同有效,则主要赔偿履行利益,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场合,则主要赔偿信赖利益。

律体系中发现出来——姚新华老师语)

4.源于自然法,贯彻于实定法的信赖利益,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品格,而无论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还是大陆法上的履行利益,都缺少这一品格。拉伦茨指出:“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以每个人都具有自主决定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上升为最高的道德命令。”这种人格主义加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才能上升为法律制度。

5.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具有同质和同源性,但无可否认的是,二者并非完全等同。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直接源于为违约寻求救济和为契约责任寻找根据,而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源自对合同义务的扩张即违反前合同义务和对损害进行赔偿。在赔偿范围和规则上也有许多差别。那么为什么具有同质和同源性的东西却又存在如此多的差别呢?

信赖利益保护追求的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的,也只有通过特定当事人之间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才得以间接实现。如果说特定当事人成立了契约从而产生某种利益还可以勉强接受的话,那么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情况下何以产生利益呢?耶林提出了~个关键的问题:开始进行缔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侵权行为法上毫无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消极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进入到一个这样的类似于契约关系的阶段中:相互之间具有对他方之利益进行合理的积极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常常被学者称为“先契约义务”。这种缔约人之间互相负有的。先契约义务”就构成了双方的意志依赖关系,如果这种意志依赖关系得以稳定,则交易秩序和安全得以实现。破坏这种关系,则会产生法律责任,即大陆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李永军老师的《合同发》)因次,信赖利益的实质是法律保护的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依赖关系,而非客观的利益状态。

二.信赖利益的本质

1.从逻辑判断看,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相对应,大陆法系上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相对应。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情形下,期待利益与履行利益的保护目的其实都是契约如果被履行时相对人所应处的状态。尽管在量的计算上还有一些争议,但从质的角度而言并没有差别。而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下,英美法的信赖利益似乎与大陆法的信赖利益有别,但是也只是局限于信赖损害的赔偿范围的确定上,仍然是量的差别,其目的都是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恢复到缔约前的原始状态。由此可见,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大陆法系上的信赖利益,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与大陆法上的履行利益之间,在逻辑架构上具有同质性。

2.从来源看,通说认为,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源于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实证贯彻。而大陆法上的诚信原则源自自然法际操作技能。(2)既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具有坚实的图书馆文献信息专业知识理论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个体知识结构呈。博才”式,即自然科学人才,工程技术科学人才,社会科学人才等其它学科人才。(3)优秀的文化修养;渊博的科学知识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能力。(4)具有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市场需求和社会不同用户。

2.继续教育,培养21世纪文献信息人才。在网络环境下,过去那种手工式、封闭式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方式有的已经或者正在过时。面对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文献信息服务环境的变化,迫切需要观念、能力、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上与之相适应的文献信息服务专业人才。然而,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高层次的业务人员比例过少,加上继续教育工作跟不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服务工作者对现代科学技术

三.信赖利益正当性

信赖利益的提出无论对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在美国契约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美国契约法保护体系就是以信赖利益为核心建立起来的。问题在于信赖利益的提出对大陆债法体系有何影响呢?之于大陆法系的前沿知识,特别是与文献信息工作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知识,信息网络技术,网络信息服务功能了解和掌握不够,致使结构呈严重老化趋势。由于网络环境下用户自行上网检索资料增多,单机检索和委托检索的用户相应减少,文献信息服务人员检索服务转变为指导检索,扮演着对信息用户的指导角色,这就要求信息服务人员必须对网络检索工具、网络信息资源等比用户有更多、更全面的了解,而且还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分析、判断、综合能力。所有这些,只有通过继续教育才能实现。为此,图书馆在培养人才方面,首先要拓宽思路,面向世界,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的发展来确定人才的培养目标;其次要对现有的文献信息工作者通过再教育,学习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法。

(作者单位:枣庄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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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绿俊

红色旅游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旅游吸引物,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特色旅游活动。百色是继延安和井冈山之后的第三块红色圣地,从2000年3月始就开展了以“邓小平足迹之旅”为主线的爱国主义教育旅游活动,以当年左、右江武装起义留下的革命文物和纪念场馆为载体,开辟“红色之旅”旅游产品。几年来,全国各地的游客沿着“邓小平足迹之旅”到革命老区来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学习考察旅游活动,为当地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很大贡献。据百色市旅游局统计,2005年,百色市旅游接待人数达到405.36万人次,同比增长58.2%,实现了历史性债法而言是否具有正当性昵?一系列的疑问摆在面前。

1.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否动摇了传统民法的权利划分体系?{李永军《合同法》)上面提到,传统的契约法仅仅关心缔约个体的意志关系,而忽视了相互问的意志依赖关系。而这种意志信赖关系在大陆法上既不能归入到侵权行为法也不能归入严格的合同法中去。因为侵权行为法上的人与人之间毫无意志上的依赖,而合同关系当中的人与人则是严格的制约关系。于是就

的跨越。全市旅游综合收入达15.3亿元,同比增长53%,旅游外汇收入339.626万美元,同比增长14%。2∞6年接待游客达到了503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9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23.8%和26.6%,其中接待海外游客1.2万人次,外汇收入373万美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20%和26%。2006年仅“十一”黄金周期间百色就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6.81万人次,同比增长2%,旅游综合收入为5678.28万元,同比增长2.3%。

目前,百色市该如何整合优势特色旅游资源,走以红色旅游为重点,以红带绿的特色旅游开发道路,使百色市能在国内外、区内外的旅游地中迅速脱颖而出,并将百色市的红色旅游业领入新的发展境地呢?

由,一方面要防止权利滥用。信赖利益的出现显然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干预,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未看到这种干预对契约自由和私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相反,它正在为改善现代市场交易秩序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因此我们只能说,信赖利益符合现代的公平正义观,并未背离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精神。

四.信赖利益对大陆债法体系的冲击

信赖利益的正当性是毋肩置疑的,然而它的出现的确在根本上对大陆债法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笔者个人理解,这实质上仍然是近代以来“自由意志论”与“社会利益论”的角逐。传统的债法体系建立在“自由意志论”下,其所遭遇的困境必然导致民法制度的变迁。而各种制度的变迁存在一个共同的法哲学基础。即以社会利益作为法律终极权威的法哲学理念。而最能体现这点的当属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相对于康得的“自由意志论”,庞德的“社会利益论”至少带来了如下方面的民法观念的变化:(1)在民法所关注的主体方面,从专注于个人专向兼顾社会;(2)在主体的意义方面,从以意志与人格为重心转向了以利益为内容的关系;(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l(3I从法律价值看,从自由转向安全,特别是占有财产和交换财产的安全,(4)从法律的终极目的看,从人格的健全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并实现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

面对现实社会,现代民法必须负担保护社会利益的使命。在“社会利益论”中存在一项重要的原则,其地位与“自由意志论”中的“自主决定”原则相当,这就是。信赖保护”。信赖保护是交易安全价值的体现,交易安全尽管表现在具体的交易关系重视个人之间的事情,但是根据庞德的理论,这种个人利益可以转化为社会利益。那么自由意志和信赖保护究竟是什么关系?表意人与相对人是交易领域的一对重要的主体范畴。在表意人和相对人那里,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即表意人的自由意志和相对人的信赖。民法强调的私法自治正是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而与之对应的,正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显然自由意志与信赖保护就是矛盾统一体。在契约有效时,二者体现为一致性。在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二者就体现为冲突。此时的冲突如何解决呢?于是诞生了“信赖责任论”,为契约最终无效时对相对人进行保护提供了根据。从传统债法对于表意人一方的关注,转向对表意人和相对人双方关系的关注,这双方关系正是交易关系。所以,从自由意志到信赖保护的变化,体现了法律的保护从倾向于保护自由转向于保护安全。

总之,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意志自由与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信赖保护,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最为重要的两条脉络。在不同的时代,基于不同的法制理念或针对不同的法律情事,民法的倾向时此时彼,意志自由与信赖保护时而相生,时而相克,民法制度随之变化多端,形成万千气象!可以不夸张地说,任何轻视或忽视对意志自由和信赖保护关系检讨的结果,都将令我们游走于既定的民法规则之下,并失去对这些规则进行深刻考量,评价甚至欣赏的能力,民法思考的确信也随之丧失殆尽。

(作者单位: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出现了一个中间地带——信赖利益。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

题,信赖利益是债法范畴还是物权法范畴?是不是传统的“债物二分”理论是错误的?梅迪库斯认为,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不在于法律构成要件,而在于法律效果。据此发生支配效果的就应当归入物权,而不产生支配效果的就应当归入债权。如此看来,信赖利益所产生的并非支配效果,自然仍应归于债法体系。而从责任的角度看,大陆法系信赖利益的提出,为缔约过失责

任找到了责任基础——对前契约义务的违反。进而使缔约过失

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样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责任类型,弥补了民法的漏洞,是对法律理论的重大贡献。

2.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否冲击了契约自由原则,并导致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德国民法典》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对合同义务的一种扩张,这种扩张的结果是产生了前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进而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罪于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既然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无效,何来的合同义务呢?笔者认为,这样的疑问主要存在于逻辑判断上。从价值判断看,信赖利益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弥补单纯的履行利益保护的不足,是为自由的交易主体设定一个安全的交易秩序和环境。从亚当斯密的纯粹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斯经济学思想的演进,恰恰证明了纯粹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是不存在的。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契约自由给与必要的限制是正当的。正如李永军老师指出的,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相反,正是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和对契约正义的违反,导致了契约自由神圣这一辉煌历史的结束和对其规制的开始。

3.信赖利益的出现符合自然法精神吗?姚新华老师讲,任何法律规则和理论的产生,只有在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时候才是正义的。在古典契约理论中,契约即正义。因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相互交换财产或服务,以这种观念建立起来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最为有利。因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订立损害自己的契约,强行施加于人的义务才可能是不公正的,在自愿接受义务的情况下,不公正是不存在的。在此理论框架下,说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契约自由的核心就是契约公正,人们崇尚契约自由就是为了契约正义,人们限制契约自由,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但是在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导致了欺诈、

胁迫如此等等,使契约自由背离了其内核——契约正义,甚至

对契约正义造成了损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私法公正就会被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所替代。因此如何解决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问题,是各国目前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一方面要保证契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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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及其对我国债法体系的影响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张梅枝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时空(下半月版)CAREER HORIZON2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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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张梅枝 论信赖利益及其对我国债法体系的影响[期刊论文]-职业时空(下半月版)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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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大法系信赖利益的基本理论

1.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

最早提出信赖利益理论的是美国学者富勒,富勒在前契约

责任上的贡献与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几乎相同。富勒要说明的是契约责任产生的根据。因为美国契约法上的损害赔偿始终是

的公平正义思想。当然我们就可以说,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渊源也是自然法。英美法虽然没有在实定法上公开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但学理上早已认可和接受。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是信赖,即信赖对方能够使自己处于契约被履行时的应处状态。而如何保护富勒提出的“信赖”的实现呢?其手段就是缔约人忠于允诺,恪守信用。本质上就是大陆法上的诚实信用。特别是卡纳利斯的信赖责任理论提出后,拉伦茨把它上升为“信赖保护原则”来看待,实际上表明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走得越来越近。因此,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与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具有同源性。

3.从价值判断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旨趣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只不过富勒的信赖利益是从道德中发现出来,而耶林的信赖利益是从法

以期待利益的赔偿为目的,但为什么会产生期待利益?法律对

之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富勒认为正是信赖利益。

富勒将契约利益分为三种: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不当得利)。在论证两者关系时,富勒提出信赖利益是期待利益的基础,从而信赖利益成为了美国契约法的核心。富勒从两个方面论证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关系。富勒认为,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最终形式上是双重的:(”补救和预防因信赖所产生的损害的需要;(2)增进对商事协议的信赖的需要。第一方面的解释是消极性的补救性目的,第二个方面是积极的预防性目的。

2.大陆法系上的信赖利益

大陆法也有信赖利益,它的对应概念是履行利益。大陆法的信赖利益一般仅限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状态,不适用于不履行的情况。

简言之,信赖利益是在合同不成立时对善意债务人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是合同成立时的损害赔偿。王泽简教授几乎将所有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的赔偿责任都纳入到信赖利益赔偿当中,其中还包括了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被看做是瑕疵合同利论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复加,产生的效果都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错误产生撤销权的合同、代理人不知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自始不能的给付不能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没有,必要独立列出。

在大陆法,一般认为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乃相互补充的利益形式,前者指信赖合同所失去的利益,后者指期待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两种利益的关系上,通说认为,如果合同有效,则主要赔偿履行利益,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场合,则主要赔偿信赖利益。

律体系中发现出来——姚新华老师语)

4.源于自然法,贯彻于实定法的信赖利益,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品格,而无论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还是大陆法上的履行利益,都缺少这一品格。拉伦茨指出:“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以每个人都具有自主决定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上升为最高的道德命令。”这种人格主义加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才能上升为法律制度。

5.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具有同质和同源性,但无可否认的是,二者并非完全等同。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直接源于为违约寻求救济和为契约责任寻找根据,而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源自对合同义务的扩张即违反前合同义务和对损害进行赔偿。在赔偿范围和规则上也有许多差别。那么为什么具有同质和同源性的东西却又存在如此多的差别呢?

信赖利益保护追求的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的,也只有通过特定当事人之间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才得以间接实现。如果说特定当事人成立了契约从而产生某种利益还可以勉强接受的话,那么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情况下何以产生利益呢?耶林提出了~个关键的问题:开始进行缔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侵权行为法上毫无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消极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进入到一个这样的类似于契约关系的阶段中:相互之间具有对他方之利益进行合理的积极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常常被学者称为“先契约义务”。这种缔约人之间互相负有的。先契约义务”就构成了双方的意志依赖关系,如果这种意志依赖关系得以稳定,则交易秩序和安全得以实现。破坏这种关系,则会产生法律责任,即大陆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李永军老师的《合同发》)因次,信赖利益的实质是法律保护的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依赖关系,而非客观的利益状态。

二.信赖利益的本质

1.从逻辑判断看,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相对应,大陆法系上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相对应。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情形下,期待利益与履行利益的保护目的其实都是契约如果被履行时相对人所应处的状态。尽管在量的计算上还有一些争议,但从质的角度而言并没有差别。而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下,英美法的信赖利益似乎与大陆法的信赖利益有别,但是也只是局限于信赖损害的赔偿范围的确定上,仍然是量的差别,其目的都是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恢复到缔约前的原始状态。由此可见,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大陆法系上的信赖利益,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与大陆法上的履行利益之间,在逻辑架构上具有同质性。

2.从来源看,通说认为,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源于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实证贯彻。而大陆法上的诚信原则源自自然法际操作技能。(2)既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具有坚实的图书馆文献信息专业知识理论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个体知识结构呈。博才”式,即自然科学人才,工程技术科学人才,社会科学人才等其它学科人才。(3)优秀的文化修养;渊博的科学知识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能力。(4)具有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市场需求和社会不同用户。

2.继续教育,培养21世纪文献信息人才。在网络环境下,过去那种手工式、封闭式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方式有的已经或者正在过时。面对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文献信息服务环境的变化,迫切需要观念、能力、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上与之相适应的文献信息服务专业人才。然而,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高层次的业务人员比例过少,加上继续教育工作跟不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服务工作者对现代科学技术

三.信赖利益正当性

信赖利益的提出无论对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在美国契约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美国契约法保护体系就是以信赖利益为核心建立起来的。问题在于信赖利益的提出对大陆债法体系有何影响呢?之于大陆法系的前沿知识,特别是与文献信息工作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知识,信息网络技术,网络信息服务功能了解和掌握不够,致使结构呈严重老化趋势。由于网络环境下用户自行上网检索资料增多,单机检索和委托检索的用户相应减少,文献信息服务人员检索服务转变为指导检索,扮演着对信息用户的指导角色,这就要求信息服务人员必须对网络检索工具、网络信息资源等比用户有更多、更全面的了解,而且还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分析、判断、综合能力。所有这些,只有通过继续教育才能实现。为此,图书馆在培养人才方面,首先要拓宽思路,面向世界,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的发展来确定人才的培养目标;其次要对现有的文献信息工作者通过再教育,学习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法。

(作者单位:枣庄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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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旅游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旅游吸引物,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特色旅游活动。百色是继延安和井冈山之后的第三块红色圣地,从2000年3月始就开展了以“邓小平足迹之旅”为主线的爱国主义教育旅游活动,以当年左、右江武装起义留下的革命文物和纪念场馆为载体,开辟“红色之旅”旅游产品。几年来,全国各地的游客沿着“邓小平足迹之旅”到革命老区来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学习考察旅游活动,为当地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很大贡献。据百色市旅游局统计,2005年,百色市旅游接待人数达到405.36万人次,同比增长58.2%,实现了历史性债法而言是否具有正当性昵?一系列的疑问摆在面前。

1.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否动摇了传统民法的权利划分体系?{李永军《合同法》)上面提到,传统的契约法仅仅关心缔约个体的意志关系,而忽视了相互问的意志依赖关系。而这种意志信赖关系在大陆法上既不能归入到侵权行为法也不能归入严格的合同法中去。因为侵权行为法上的人与人之间毫无意志上的依赖,而合同关系当中的人与人则是严格的制约关系。于是就

的跨越。全市旅游综合收入达15.3亿元,同比增长53%,旅游外汇收入339.626万美元,同比增长14%。2∞6年接待游客达到了503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9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23.8%和26.6%,其中接待海外游客1.2万人次,外汇收入373万美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20%和26%。2006年仅“十一”黄金周期间百色就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6.81万人次,同比增长2%,旅游综合收入为5678.28万元,同比增长2.3%。

目前,百色市该如何整合优势特色旅游资源,走以红色旅游为重点,以红带绿的特色旅游开发道路,使百色市能在国内外、区内外的旅游地中迅速脱颖而出,并将百色市的红色旅游业领入新的发展境地呢?

由,一方面要防止权利滥用。信赖利益的出现显然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干预,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未看到这种干预对契约自由和私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相反,它正在为改善现代市场交易秩序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因此我们只能说,信赖利益符合现代的公平正义观,并未背离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精神。

四.信赖利益对大陆债法体系的冲击

信赖利益的正当性是毋肩置疑的,然而它的出现的确在根本上对大陆债法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笔者个人理解,这实质上仍然是近代以来“自由意志论”与“社会利益论”的角逐。传统的债法体系建立在“自由意志论”下,其所遭遇的困境必然导致民法制度的变迁。而各种制度的变迁存在一个共同的法哲学基础。即以社会利益作为法律终极权威的法哲学理念。而最能体现这点的当属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相对于康得的“自由意志论”,庞德的“社会利益论”至少带来了如下方面的民法观念的变化:(1)在民法所关注的主体方面,从专注于个人专向兼顾社会;(2)在主体的意义方面,从以意志与人格为重心转向了以利益为内容的关系;(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l(3I从法律价值看,从自由转向安全,特别是占有财产和交换财产的安全,(4)从法律的终极目的看,从人格的健全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并实现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

面对现实社会,现代民法必须负担保护社会利益的使命。在“社会利益论”中存在一项重要的原则,其地位与“自由意志论”中的“自主决定”原则相当,这就是。信赖保护”。信赖保护是交易安全价值的体现,交易安全尽管表现在具体的交易关系重视个人之间的事情,但是根据庞德的理论,这种个人利益可以转化为社会利益。那么自由意志和信赖保护究竟是什么关系?表意人与相对人是交易领域的一对重要的主体范畴。在表意人和相对人那里,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即表意人的自由意志和相对人的信赖。民法强调的私法自治正是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而与之对应的,正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显然自由意志与信赖保护就是矛盾统一体。在契约有效时,二者体现为一致性。在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二者就体现为冲突。此时的冲突如何解决呢?于是诞生了“信赖责任论”,为契约最终无效时对相对人进行保护提供了根据。从传统债法对于表意人一方的关注,转向对表意人和相对人双方关系的关注,这双方关系正是交易关系。所以,从自由意志到信赖保护的变化,体现了法律的保护从倾向于保护自由转向于保护安全。

总之,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意志自由与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信赖保护,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最为重要的两条脉络。在不同的时代,基于不同的法制理念或针对不同的法律情事,民法的倾向时此时彼,意志自由与信赖保护时而相生,时而相克,民法制度随之变化多端,形成万千气象!可以不夸张地说,任何轻视或忽视对意志自由和信赖保护关系检讨的结果,都将令我们游走于既定的民法规则之下,并失去对这些规则进行深刻考量,评价甚至欣赏的能力,民法思考的确信也随之丧失殆尽。

(作者单位: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出现了一个中间地带——信赖利益。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

题,信赖利益是债法范畴还是物权法范畴?是不是传统的“债物二分”理论是错误的?梅迪库斯认为,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不在于法律构成要件,而在于法律效果。据此发生支配效果的就应当归入物权,而不产生支配效果的就应当归入债权。如此看来,信赖利益所产生的并非支配效果,自然仍应归于债法体系。而从责任的角度看,大陆法系信赖利益的提出,为缔约过失责

任找到了责任基础——对前契约义务的违反。进而使缔约过失

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样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责任类型,弥补了民法的漏洞,是对法律理论的重大贡献。

2.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否冲击了契约自由原则,并导致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德国民法典》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对合同义务的一种扩张,这种扩张的结果是产生了前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进而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罪于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既然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无效,何来的合同义务呢?笔者认为,这样的疑问主要存在于逻辑判断上。从价值判断看,信赖利益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弥补单纯的履行利益保护的不足,是为自由的交易主体设定一个安全的交易秩序和环境。从亚当斯密的纯粹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斯经济学思想的演进,恰恰证明了纯粹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是不存在的。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契约自由给与必要的限制是正当的。正如李永军老师指出的,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相反,正是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和对契约正义的违反,导致了契约自由神圣这一辉煌历史的结束和对其规制的开始。

3.信赖利益的出现符合自然法精神吗?姚新华老师讲,任何法律规则和理论的产生,只有在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时候才是正义的。在古典契约理论中,契约即正义。因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相互交换财产或服务,以这种观念建立起来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最为有利。因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订立损害自己的契约,强行施加于人的义务才可能是不公正的,在自愿接受义务的情况下,不公正是不存在的。在此理论框架下,说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契约自由的核心就是契约公正,人们崇尚契约自由就是为了契约正义,人们限制契约自由,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但是在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导致了欺诈、

胁迫如此等等,使契约自由背离了其内核——契约正义,甚至

对契约正义造成了损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私法公正就会被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所替代。因此如何解决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问题,是各国目前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一方面要保证契约自

万方数据 

论信赖利益及其对我国债法体系的影响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张梅枝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时空(下半月版)CAREER HORIZON2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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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张梅枝 论信赖利益及其对我国债法体系的影响[期刊论文]-职业时空(下半月版)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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