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1]18号 2001年1月16日)

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停车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停车场和由物业产权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地(以下统称停车场),均执行本实施办法。

二、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设立停车场,不得堵塞住宅区消防通道,不能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停车场经营管理申请书;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

5.停车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持《大连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审批表》,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六、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停车场范围,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不得异地经营停车场。

七、停车场应在显要处设置停车场统一标志,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应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八、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明显位置悬挂《车辆停放需知》、《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接受有关部门与群众的监督检查。

九、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

十、停车场应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应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停放时,应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作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应在收费票据上加盖经营管理单位的印章,在停车场内执行消防、救护等紧急特殊任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

十二、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应独立建帐。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车辆停放管理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公布一次。

十三、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门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十四、凡在停车场交费停放的车辆,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1. 车灯、倒车镜、轮胎等车辆装备部件被盗或被损;

2. 车辆由于外部原因被撞、擦、击、烧伤所造成的损失。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负责赔偿:

1.因责任人故意行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造成损失的;

2.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但未交车辆停放管理费的;

3.车内存放非属车辆部件的各种物品、文件、存折、现金等的;

4.属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自燃的;

5.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范围以外的;

6.进入停车场前车辆已发生损坏、损失的。

十六、由于车辆驾驶员不慎,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发生碰撞事故,自伤和撞伤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十七、停车场内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索赔时,应出示停放车辆交款收据,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停车交费比例相应赔偿。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6日 (地方法规)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1]18号 2001年1月16日)

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停车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停车场和由物业产权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地(以下统称停车场),均执行本实施办法。

二、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设立停车场,不得堵塞住宅区消防通道,不能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停车场经营管理申请书;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

5.停车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持《大连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审批表》,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六、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停车场范围,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不得异地经营停车场。

七、停车场应在显要处设置停车场统一标志,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应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八、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明显位置悬挂《车辆停放需知》、《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接受有关部门与群众的监督检查。

九、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

十、停车场应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应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停放时,应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作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应在收费票据上加盖经营管理单位的印章,在停车场内执行消防、救护等紧急特殊任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

十二、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应独立建帐。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车辆停放管理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公布一次。

十三、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门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十四、凡在停车场交费停放的车辆,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1. 车灯、倒车镜、轮胎等车辆装备部件被盗或被损;

2. 车辆由于外部原因被撞、擦、击、烧伤所造成的损失。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负责赔偿:

1.因责任人故意行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造成损失的;

2.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但未交车辆停放管理费的;

3.车内存放非属车辆部件的各种物品、文件、存折、现金等的;

4.属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自燃的;

5.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范围以外的;

6.进入停车场前车辆已发生损坏、损失的。

十六、由于车辆驾驶员不慎,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发生碰撞事故,自伤和撞伤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十七、停车场内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索赔时,应出示停放车辆交款收据,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停车交费比例相应赔偿。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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