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4、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扣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抵扣期限进行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此票在非试点地区使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一)、(二)项发票的,应在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海关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凭证,要在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5、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根据开票日期判断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之前开具的,则仍按原有规定抵扣,即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包括)之后开具的,则不能抵扣。因为规定从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包括)起,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请掌握各试点地区的开始试点实施日期: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相反,如果从非试点地区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判断该发票为非法发票。 因铁路运输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取得铁路货物运输票据仍按原规定要求办理。
7、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抵扣,即不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就好比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能抵扣进项一样道理。
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印发“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下发之前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代替。
8、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划线部分内容详见问题10进行理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注:上述发生非正常损失下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仅仅包含“交通运输业服务”一项,其他项目不用转出(事实上也很难计算划分)。
9、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如何抵扣?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按3%的征收率开具的,而是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均填开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价税合计金额并按规
定的扣除率(7%)计算扣除。申报时填列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的“金额”、“税额”要经计算而得。
10、购入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等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11、营改增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营改增纳税人如果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2、原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有什么差异?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除上述⑴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有什么区别?
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在纳税辅导期内,对其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的管理规定与现行办法一致。
现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
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⑵其他一般纳税人。
16、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有什么变化?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情形。
17、哪些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8、重新调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办法
之前,我所曾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核算事项拟定了一个过渡的会计处理办法。现财政部下发了财会[2012]13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部分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设计严密、操作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
但《规定》中有两个方面的核算要求对于我们代理记账机构来说操作难度较大:一是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每期计提折旧后,还得再做冲减相应费用的会计分录,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3年计算,得要经过后续36个月的会计处理才能真正完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的全部过程,这对于我们记账员来说很容易对这部分账套造成操作上的疏忽或遗漏;二是该《规定》对未能在支付当期抵减完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是不作单独挂账的,而我们代理的企业规模小,常常会发生当期一次性抵减不完的情况,这更易发生忘记抵减的情况。
考虑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不高(新推出的仅几百元一套),且有下降的趋势,加上企业发生注销或退出税控系统时,税控专用设备都得统一上缴国税部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本所代理记账业务中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核算可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统一增设“应交税金——待抵减增值税额”(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为“应交税费——待抵减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月底涉及增值税的基本业务均入账后(抵减增值税及结转未交增值税转账凭证除外),先查看当前“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如果为借方余额,则没有可抵减的税额;如果为贷方余额,则作抵减分录,抵减的税额通过“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核算: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①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账户余额全额抵减;
②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当前贷方余额进行抵减。
月末“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借方余额则为尚未抵减的部分,待下期继续抵减。
(3)最后作结转未交增值税的自动转账分录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费)------未交增值税
注:本所原拟定的会计处理过渡办法同时废止。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月底涉及增值税的基本业务均入账后(抵减增值税凭证除外),先查看当前“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如果为借方余额(一般不可能有借方,除非多交),则没有可抵减的税额;如果为贷方余额,则作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①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待抵减增值税额”全额抵减;
②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当前贷方余额进行抵减。
月末“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借方余额则为尚未抵减的部分,待下期继续抵减。
19、广告业的广告代理差额征税有哪些规定?
广告代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 号)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
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20、营改增试点企业试点前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一)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跨期业务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二)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三)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财税[2011]133号)
(四)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象山中穗税务师事务所
2012.11.26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4、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扣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抵扣期限进行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此票在非试点地区使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一)、(二)项发票的,应在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海关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凭证,要在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5、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根据开票日期判断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之前开具的,则仍按原有规定抵扣,即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包括)之后开具的,则不能抵扣。因为规定从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包括)起,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请掌握各试点地区的开始试点实施日期: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相反,如果从非试点地区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判断该发票为非法发票。 因铁路运输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取得铁路货物运输票据仍按原规定要求办理。
7、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抵扣,即不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就好比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能抵扣进项一样道理。
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印发“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下发之前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代替。
8、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划线部分内容详见问题10进行理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注:上述发生非正常损失下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仅仅包含“交通运输业服务”一项,其他项目不用转出(事实上也很难计算划分)。
9、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如何抵扣?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按3%的征收率开具的,而是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均填开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价税合计金额并按规
定的扣除率(7%)计算扣除。申报时填列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的“金额”、“税额”要经计算而得。
10、购入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等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11、营改增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营改增纳税人如果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2、原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有什么差异?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除上述⑴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有什么区别?
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在纳税辅导期内,对其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的管理规定与现行办法一致。
现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
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⑵其他一般纳税人。
16、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有什么变化?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情形。
17、哪些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8、重新调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办法
之前,我所曾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核算事项拟定了一个过渡的会计处理办法。现财政部下发了财会[2012]13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部分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设计严密、操作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
但《规定》中有两个方面的核算要求对于我们代理记账机构来说操作难度较大:一是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每期计提折旧后,还得再做冲减相应费用的会计分录,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3年计算,得要经过后续36个月的会计处理才能真正完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的全部过程,这对于我们记账员来说很容易对这部分账套造成操作上的疏忽或遗漏;二是该《规定》对未能在支付当期抵减完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是不作单独挂账的,而我们代理的企业规模小,常常会发生当期一次性抵减不完的情况,这更易发生忘记抵减的情况。
考虑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不高(新推出的仅几百元一套),且有下降的趋势,加上企业发生注销或退出税控系统时,税控专用设备都得统一上缴国税部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本所代理记账业务中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核算可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统一增设“应交税金——待抵减增值税额”(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为“应交税费——待抵减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月底涉及增值税的基本业务均入账后(抵减增值税及结转未交增值税转账凭证除外),先查看当前“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如果为借方余额,则没有可抵减的税额;如果为贷方余额,则作抵减分录,抵减的税额通过“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核算: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①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账户余额全额抵减;
②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当前贷方余额进行抵减。
月末“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借方余额则为尚未抵减的部分,待下期继续抵减。
(3)最后作结转未交增值税的自动转账分录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费)------未交增值税
注:本所原拟定的会计处理过渡办法同时废止。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月底涉及增值税的基本业务均入账后(抵减增值税凭证除外),先查看当前“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如果为借方余额(一般不可能有借方,除非多交),则没有可抵减的税额;如果为贷方余额,则作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①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待抵减增值税额”全额抵减;
②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当前贷方余额进行抵减。
月末“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借方余额则为尚未抵减的部分,待下期继续抵减。
19、广告业的广告代理差额征税有哪些规定?
广告代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 号)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
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20、营改增试点企业试点前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一)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跨期业务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二)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三)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财税[2011]133号)
(四)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象山中穗税务师事务所
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