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缴付附加保险费后,本保险扩大承保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 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 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元人民币。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2、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首次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雇员因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 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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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缴付附加保险费后,本保险扩大承保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 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 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元人民币。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2、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首次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雇员因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 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