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规则

一、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A M

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使用商品:口红 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王记 李氏

使用商品:馅饼 LI SHI

使用项目:小吃店

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老蔡记 孙氏

使用项目:饭店 使用项目:计算机维修服务

(六)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

(七)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者各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八)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为行业所通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BZAZ 商务中心

(九)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FOLKS-VALUE 合 格

(十)由企业或者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法律事务所 轻 工

但申请人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作商标的,且企业名称中含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北京康立公司 白天鹅宾馆

(十一)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二)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中秋明月寄深情 领导世界新潮流

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

第五金光大道 依依不舍

(十三)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印第安 藏族

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高山 阿昌

(十四)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你好 小姐

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

好媳妇 康师傅

HOWHSIFU

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维护勋章的崇高荣誉。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 中国 PRC

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神洲

2、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

ZHONGGUO CHINO

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CHINK

3、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

中国龙 中国之花

4、与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我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相同或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国政府及军队的尊重。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外国国名相同: 英 国 USA

但外国国名的旧称已不作国名使用的,不受此限:

花旗 暹罗

2、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的:

AUSTRALIS FRANSIS

3、商标文字含外国国名的,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美丽的英国

4、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及其尊严的维护。

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其标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护、救济团体的尊重。“红十字”、“红新月”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通用标志,由医疗卫生组织专用。

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BLUE CROSS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且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

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指商标的文字是其使用商品(服务)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通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但独家使用的不受此限。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

例:彩色电视机 彩电

自行车 单车

生抽王 去污粉

鱼香肉丝

1、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禁用为商标:

大汉堡包 POWERCLEAN

百洁丝 干吃面

但商标文字整体不为通用名称的,不受此限:

衣国 仙饮

2、本商品的图形,禁用为商标:

但商标含有本商品图形的一部分,或者整体已抽象化的不受此限: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由于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的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知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同时,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不能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表示商品的原料必须是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主要原料不取决于在该商品中所占成分的多或少,而取决于是否决定了本商品的主要特性。

但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方式如果是间接的或暗示的,均不受此限。

1、 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质量的:

高级

但暗示商品质量的,不受此限:

高超

2、直接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主要的原料的,不受此限:

3、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不受此限:

4、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的:

20支 454克

5、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其他特点的:

(1)表示商品时令的:

中秋(月饼) 冬季(服装)

(2)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

双缸(洗衣机) 双卡(收录机)

(3)表示商品型号的:

502(胶) 5#(电池)

(4)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

手绣(刺绣加工) 腊染(棉布)

(5)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

即冲(快餐面) 自助(餐馆)

(6)表示商品颜色的:

白色(香皂) 红色(印泥)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

男子(香水) BABY(计时看护)

(8)表示商品状态的:

固体(饮料) 夹心(面包)

(9)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10(饼) 廉价(汽车出租服务)

(10)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

川味(香肠) 鲁菜(餐厅)

(11)表示服务时间的:

24小时(电报电话) 8-24(OK)厅

(12)表示提供的物品:

咖啡(小吃店) 烤鸭(餐厅)

(13)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

TYUCK(运输业) 火锅(餐厅)

(14)表示服务内容的:

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

(15)表示服务范围的:

国际(通讯服务)

(16)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

天然(饮料) 加厚(毛衣)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尊严,体现我国民族团结和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商标本身构成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产生民族歧性视的,禁用为商标。

1、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其组合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的。

2、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

印第安人

但不产生民族歧视的不受此限:

吉普赛人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禁用为商标。

一日三寸 纯白金

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神医 创造第五季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但抽象的或版图界线不清的图形,不受此限:

2、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械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

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

但权力所有人不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

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

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表示商品、服务来自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且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我国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非行政区划的地名用作商标,不受此限。

――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的包括行政区划和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即应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外国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适用这一条款。地名的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的含义,即商标文字、含义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地名以外的含义。

1、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杭州 顺义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我国行政区划的旧称,不受此限:

燕京

2、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省辖市名称的英文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BEIJING DALIAN

3、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 沪 蜀

但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有其他含义的或与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川 闽利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

PARIS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5、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甲桂林

三、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

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禁用之列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以企业名称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四、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茄克衫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一)相同商标的审查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

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

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如:

3、相同的组合商标

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如:

(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近似的文字商标

近似的文字商标是指商标所用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文字商标。

(1)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体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多菱”与“多陵” “天原”与“天源”

“皇冠”与“黄冠”

但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菁菁”与“晶晶” “月月”与“悦悦”、

“圆圆”与“源源”

商标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语言文字,其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荷花”与“莲花” “水葫芦”与“凤眼莲”

“STORK”与“CRANE”(含义均为鹤)

“HARK”与“EAGLE”(含义均为鹰)

(3)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申请注册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天塔”与“TIAN TA” “华兴”与“HUA XING”

“龙”与“LONG” “飞翔”与“FEI XIANG”

但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则不能拆斥汉字申请注册,只是该汉字商标不得使用其汉语拼音。

但在先权力的汉语拼音有特指含义的除外。

(5)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

“一洁利”与“二得利”; “蓝天”与“蓝天天”

“洁”与“洁洁”; “静”与“静静”

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

“飞云”与“飞云岭”、“飞云寺”;

“英雄”与“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6)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甜梦”与“梦甜” “福尔佳”与“佳尔福”

“星月”与“月星” “风暴”与“暴风”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

“福尔佳”与“福美佳”

“海飞斯”与“海飞达”、“海飞尔”

“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新宝万杀”与“欣宝千杀”

“HILL WORLD HIGHT”与“HILL上KIND HIGHT”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老树”与“OLD TREE”

“国王”与“KING”

“公鸡”与“COCK”

“狮子”与“LION”

“公园”与“PARK”(英)、“LEPARC”(法)

“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

“钻石”与“DIAMOND”(英)、“LEDIAMANT”(法)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的似商标。

TDK与TTK KYB与KYD

TWT与TMT EVF与EUF

SONY与SONI BRISS与FRISS

TRICI与TRIXI CLIUS与CLISS

AKOLINE与AKOLIEA DOSYNBA与DASYNBA

PENALDY与PENALDYER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

POOL(水坑)与POOR(穷的)

CUT(切)与CUB(幼狐)、CUP(杯)

DARK(暗)与BARK(吠)、PARK(公园)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千山”与“干山”、“于山”;

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707与701、709; 868与869

909与606; 916与619

767与797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

八五一

555 三 五 THREE FIVE

33 三 三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例: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五、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

例1:《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例2:《解放日报》、《解放军报》;

例3:《健康报》、《健美报》

例4:《香港时装》、《香港风情》。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

例1: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

例2: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3、航空公司

例1: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例2:SINGAPORE AIRLINES、AMERINCAN AIRLINES。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六、关于保护驰名(公众熟知)商标的审查

我国已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① 商标的显著性;

② 同行业的评价;

③ 商标使用区域和范围;

④ 商标使用的时间;

⑤ 广告宣传费用及覆盖地域;

⑥ 在各国注册情况;

⑦ 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所有人声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商标局予以认定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七、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http://www.microsoft.com.us(us为美国的缩写)

http://www.cha-tm.com.cn(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M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八、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

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别: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九、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共中央1982年第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府》规定,不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也不在非宗教场所宣传宗教。 本标准所指的宗教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一、在商标审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佛公

达摩禅

观音

阿拉(伊斯兰教称真主,也作安拉)

摩西(基督教先知)

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

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亲)

圣子(天主教指基督)

CHRIST(意译:基督)

默娘MONIANG(妈祖本名)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金山寺(佛教寺庙)

重阳宫(道观,供奉全真派祖师王重阳)

碧霞祠(道观,供奉碧霞元君)

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

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或兴办自养企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例:少林寺(注册人: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雍和宫(注册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

塔尔寺(注册人:青海省湟中县塔尔寺藏医院)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禅花CHANHUA

佛灯

真武ZHENWU

梵(其意与佛教有关)

正一(道教教派之一)

金真(道教教派之一)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二、与宗教有关系,但联系不紧密,或有其它含义的商标可以注册。

例:佛顶山(确有此山)

般若花(般若为佛教用语)

佛手(具有其它含义)

NIRVANA(意译:涅磐)(佛教用语,意为重生。已泛化)

太极(道教主要标志,但是已经泛化)

三清山(道教最高神的合称,但是有其它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规则

一、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A M

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使用商品:口红 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王记 李氏

使用商品:馅饼 LI SHI

使用项目:小吃店

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老蔡记 孙氏

使用项目:饭店 使用项目:计算机维修服务

(六)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

(七)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者各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八)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为行业所通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BZAZ 商务中心

(九)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FOLKS-VALUE 合 格

(十)由企业或者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法律事务所 轻 工

但申请人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作商标的,且企业名称中含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北京康立公司 白天鹅宾馆

(十一)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二)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中秋明月寄深情 领导世界新潮流

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

第五金光大道 依依不舍

(十三)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印第安 藏族

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高山 阿昌

(十四)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你好 小姐

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

好媳妇 康师傅

HOWHSIFU

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维护勋章的崇高荣誉。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 中国 PRC

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神洲

2、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

ZHONGGUO CHINO

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CHINK

3、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

中国龙 中国之花

4、与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我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相同或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国政府及军队的尊重。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外国国名相同: 英 国 USA

但外国国名的旧称已不作国名使用的,不受此限:

花旗 暹罗

2、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的:

AUSTRALIS FRANSIS

3、商标文字含外国国名的,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美丽的英国

4、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及其尊严的维护。

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其标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护、救济团体的尊重。“红十字”、“红新月”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通用标志,由医疗卫生组织专用。

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BLUE CROSS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且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

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指商标的文字是其使用商品(服务)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通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但独家使用的不受此限。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

例:彩色电视机 彩电

自行车 单车

生抽王 去污粉

鱼香肉丝

1、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禁用为商标:

大汉堡包 POWERCLEAN

百洁丝 干吃面

但商标文字整体不为通用名称的,不受此限:

衣国 仙饮

2、本商品的图形,禁用为商标:

但商标含有本商品图形的一部分,或者整体已抽象化的不受此限: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由于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的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知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同时,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不能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表示商品的原料必须是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主要原料不取决于在该商品中所占成分的多或少,而取决于是否决定了本商品的主要特性。

但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方式如果是间接的或暗示的,均不受此限。

1、 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质量的:

高级

但暗示商品质量的,不受此限:

高超

2、直接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主要的原料的,不受此限:

3、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不受此限:

4、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的:

20支 454克

5、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其他特点的:

(1)表示商品时令的:

中秋(月饼) 冬季(服装)

(2)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

双缸(洗衣机) 双卡(收录机)

(3)表示商品型号的:

502(胶) 5#(电池)

(4)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

手绣(刺绣加工) 腊染(棉布)

(5)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

即冲(快餐面) 自助(餐馆)

(6)表示商品颜色的:

白色(香皂) 红色(印泥)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

男子(香水) BABY(计时看护)

(8)表示商品状态的:

固体(饮料) 夹心(面包)

(9)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10(饼) 廉价(汽车出租服务)

(10)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

川味(香肠) 鲁菜(餐厅)

(11)表示服务时间的:

24小时(电报电话) 8-24(OK)厅

(12)表示提供的物品:

咖啡(小吃店) 烤鸭(餐厅)

(13)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

TYUCK(运输业) 火锅(餐厅)

(14)表示服务内容的:

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

(15)表示服务范围的:

国际(通讯服务)

(16)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

天然(饮料) 加厚(毛衣)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尊严,体现我国民族团结和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商标本身构成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产生民族歧性视的,禁用为商标。

1、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其组合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的。

2、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

印第安人

但不产生民族歧视的不受此限:

吉普赛人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禁用为商标。

一日三寸 纯白金

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神医 创造第五季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但抽象的或版图界线不清的图形,不受此限:

2、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械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

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

但权力所有人不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

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

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表示商品、服务来自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且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我国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非行政区划的地名用作商标,不受此限。

――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的包括行政区划和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即应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外国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适用这一条款。地名的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的含义,即商标文字、含义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地名以外的含义。

1、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杭州 顺义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我国行政区划的旧称,不受此限:

燕京

2、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省辖市名称的英文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BEIJING DALIAN

3、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 沪 蜀

但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有其他含义的或与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川 闽利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

PARIS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5、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甲桂林

三、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

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禁用之列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以企业名称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四、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茄克衫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一)相同商标的审查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

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

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如:

3、相同的组合商标

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如:

(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近似的文字商标

近似的文字商标是指商标所用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文字商标。

(1)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体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多菱”与“多陵” “天原”与“天源”

“皇冠”与“黄冠”

但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菁菁”与“晶晶” “月月”与“悦悦”、

“圆圆”与“源源”

商标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语言文字,其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荷花”与“莲花” “水葫芦”与“凤眼莲”

“STORK”与“CRANE”(含义均为鹤)

“HARK”与“EAGLE”(含义均为鹰)

(3)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申请注册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天塔”与“TIAN TA” “华兴”与“HUA XING”

“龙”与“LONG” “飞翔”与“FEI XIANG”

但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则不能拆斥汉字申请注册,只是该汉字商标不得使用其汉语拼音。

但在先权力的汉语拼音有特指含义的除外。

(5)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

“一洁利”与“二得利”; “蓝天”与“蓝天天”

“洁”与“洁洁”; “静”与“静静”

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

“飞云”与“飞云岭”、“飞云寺”;

“英雄”与“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6)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甜梦”与“梦甜” “福尔佳”与“佳尔福”

“星月”与“月星” “风暴”与“暴风”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

“福尔佳”与“福美佳”

“海飞斯”与“海飞达”、“海飞尔”

“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新宝万杀”与“欣宝千杀”

“HILL WORLD HIGHT”与“HILL上KIND HIGHT”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老树”与“OLD TREE”

“国王”与“KING”

“公鸡”与“COCK”

“狮子”与“LION”

“公园”与“PARK”(英)、“LEPARC”(法)

“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

“钻石”与“DIAMOND”(英)、“LEDIAMANT”(法)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的似商标。

TDK与TTK KYB与KYD

TWT与TMT EVF与EUF

SONY与SONI BRISS与FRISS

TRICI与TRIXI CLIUS与CLISS

AKOLINE与AKOLIEA DOSYNBA与DASYNBA

PENALDY与PENALDYER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

POOL(水坑)与POOR(穷的)

CUT(切)与CUB(幼狐)、CUP(杯)

DARK(暗)与BARK(吠)、PARK(公园)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千山”与“干山”、“于山”;

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707与701、709; 868与869

909与606; 916与619

767与797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

八五一

555 三 五 THREE FIVE

33 三 三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例: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五、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

例1:《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例2:《解放日报》、《解放军报》;

例3:《健康报》、《健美报》

例4:《香港时装》、《香港风情》。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

例1: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

例2: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3、航空公司

例1: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例2:SINGAPORE AIRLINES、AMERINCAN AIRLINES。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六、关于保护驰名(公众熟知)商标的审查

我国已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① 商标的显著性;

② 同行业的评价;

③ 商标使用区域和范围;

④ 商标使用的时间;

⑤ 广告宣传费用及覆盖地域;

⑥ 在各国注册情况;

⑦ 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所有人声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商标局予以认定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七、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http://www.microsoft.com.us(us为美国的缩写)

http://www.cha-tm.com.cn(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M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八、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

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别: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九、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共中央1982年第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府》规定,不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也不在非宗教场所宣传宗教。 本标准所指的宗教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一、在商标审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佛公

达摩禅

观音

阿拉(伊斯兰教称真主,也作安拉)

摩西(基督教先知)

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

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亲)

圣子(天主教指基督)

CHRIST(意译:基督)

默娘MONIANG(妈祖本名)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金山寺(佛教寺庙)

重阳宫(道观,供奉全真派祖师王重阳)

碧霞祠(道观,供奉碧霞元君)

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

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或兴办自养企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例:少林寺(注册人: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雍和宫(注册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

塔尔寺(注册人:青海省湟中县塔尔寺藏医院)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禅花CHANHUA

佛灯

真武ZHENWU

梵(其意与佛教有关)

正一(道教教派之一)

金真(道教教派之一)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二、与宗教有关系,但联系不紧密,或有其它含义的商标可以注册。

例:佛顶山(确有此山)

般若花(般若为佛教用语)

佛手(具有其它含义)

NIRVANA(意译:涅磐)(佛教用语,意为重生。已泛化)

太极(道教主要标志,但是已经泛化)

三清山(道教最高神的合称,但是有其它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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