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建筑卷扬机

编号:XK21-00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3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5 第五章 产品检验……………………………………………………………………………5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8 第七章 附则…………………………………………………………………………………8 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 10 附件1-1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 11 附件1-2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 12 附件1-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 13 附件1-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 14 附件1-5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 15 附件1-6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 16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 17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 18 附件2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9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 27 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28 附件5检验报告 ...................................................................................................................... 29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 3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建筑卷扬机是在建筑和安装工程中使用的由电动机通过传动装置驱动带有钢丝绳的卷筒来实现载荷移动的机械设备。主要由电机、减速机、制动器、卷筒、机架及电控箱等部件组成。

本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产品关键零部件、产品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3-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能精度要求。

表3-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度要求。

表3-4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零部件

表3-5 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第七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增加生产场所、生产地址迁移、 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企业获证后证书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二)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企业获证后增加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三)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四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通知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对已抽样产品进行现场检验。

注:1.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为现场抽样,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

3.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交由审查组织单位(两份)、受检企业、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 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在企业生产或用户现场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六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的,均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建筑卷扬机产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表6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不允许调整。

第十八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即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为不合格。

在检验过程中,如有主要零部件(电机、齿轮、主传动轴、制动器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即判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一)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建筑卷扬机(额定载荷≤××kN),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二)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代表样品检验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代表样品可覆盖或限定的范围,举例:代表产品额定载荷100kN,覆盖额定载荷≤100kN。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示例:产品名称:建筑卷扬机,产品明细:建筑卷扬机(额定载荷≤100kN)。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

发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机械产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审查组织单位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邮政编码:410013

电话:(0731)88923872 88923869

传真:(0731)8891091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王铭慧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附件1-1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1-2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1-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1-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1-5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1-6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后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加盖企业骑缝章。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注:1. 如产品单元生产工艺不同均应分别绘制;

2. 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第 页 共 页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2. 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

14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15

附件1-6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该单元中代表性的产品照片(正面一张,背景清晰彩色5吋):

关键零部件

注:

附件1-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应用说明

1. 本办法核查内容分为6大部分19条45款,应逐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程度和相关条款“备注”栏中给出的认定原则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

2. 凡涉及到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符合性问题的,均应判为不符合。

3. 凡涉及到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专门人员等缺失问题的,或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严重性问题的,均应判相关条不符合。

4. 每款核查内容逐个判断,并在对应的“是”或“否”的选项框中打“√”,凡在“否”的选项框中打“√”的,均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5.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经核查19条均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6.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改进项汇总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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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建筑卷扬机

27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28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与送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 检验类别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29

注意事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地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规定要求

许调整。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

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必备生产设施变化对比表

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

必备检测设备变化对比表

编号:XK21-00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3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5 第五章 产品检验……………………………………………………………………………5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8 第七章 附则…………………………………………………………………………………8 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 10 附件1-1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 11 附件1-2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 12 附件1-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 13 附件1-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 14 附件1-5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 15 附件1-6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 16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 17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 18 附件2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9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 27 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28 附件5检验报告 ...................................................................................................................... 29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 3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建筑卷扬机是在建筑和安装工程中使用的由电动机通过传动装置驱动带有钢丝绳的卷筒来实现载荷移动的机械设备。主要由电机、减速机、制动器、卷筒、机架及电控箱等部件组成。

本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产品关键零部件、产品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3-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能精度要求。

表3-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度要求。

表3-4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零部件

表3-5 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第七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增加生产场所、生产地址迁移、 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企业获证后证书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二)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企业获证后增加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三)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四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通知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对已抽样产品进行现场检验。

注:1.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为现场抽样,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

3.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交由审查组织单位(两份)、受检企业、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 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在企业生产或用户现场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六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的,均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建筑卷扬机产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表6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不允许调整。

第十八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即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为不合格。

在检验过程中,如有主要零部件(电机、齿轮、主传动轴、制动器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即判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一)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建筑卷扬机(额定载荷≤××kN),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二)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代表样品检验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代表样品可覆盖或限定的范围,举例:代表产品额定载荷100kN,覆盖额定载荷≤100kN。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示例:产品名称:建筑卷扬机,产品明细:建筑卷扬机(额定载荷≤100kN)。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

发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机械产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审查组织单位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邮政编码:410013

电话:(0731)88923872 88923869

传真:(0731)8891091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王铭慧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附件1-1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1-2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1-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1-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1-5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1-6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后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加盖企业骑缝章。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注:1. 如产品单元生产工艺不同均应分别绘制;

2. 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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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2. 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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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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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该单元中代表性的产品照片(正面一张,背景清晰彩色5吋):

关键零部件

注:

附件1-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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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应用说明

1. 本办法核查内容分为6大部分19条45款,应逐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程度和相关条款“备注”栏中给出的认定原则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

2. 凡涉及到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符合性问题的,均应判为不符合。

3. 凡涉及到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专门人员等缺失问题的,或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严重性问题的,均应判相关条不符合。

4. 每款核查内容逐个判断,并在对应的“是”或“否”的选项框中打“√”,凡在“否”的选项框中打“√”的,均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5.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经核查19条均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6.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改进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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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建筑卷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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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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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与送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 检验类别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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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地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规定要求

许调整。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

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必备生产设施变化对比表

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

必备检测设备变化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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