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
一、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沿袭《大中刑律统类》。
2、后周《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是该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是以律为主,附议相关律、令、格、式、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制内容演变及特点:
1、刑罚酷烈:(1)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2)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三、司法制度:
1、监狱管理:设立“病囚院”
宋朝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所倡导的儒学吸收了佛、老两家的精要的儒学,成为后来的理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经济立法
二、立法概况:
1、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是宋代第一部、最基本的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体例效仿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与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宋刑统》特点: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形式规范性质的敕令,每条钱加“准”字,称准条。
(2)、篇下设门,将12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共213门。 “余条准此”条共有44条,集于一门,附于《明例律》后。(判例)
(3)、立“起请”条。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字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区别:
(1)、没有篇首的沿革史;(2)、“折杖法”的规定,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体现体恤原则。
2、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又称宣敕。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出现“以敕代律”的趋势,编敕跟适合社会实际。
3、编例:
包括指挥与断例。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制约力;断例是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判的案例。
4、条法事类:
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改变了原来敕令格式中同类法规分散在不同篇章中,给司法官的实践带来不便的情况。最早是《淳熙敕令格式》后的《淳熙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
《刑统赋》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亲自作注。
2、案例研究:
《名公书判例清明集》是胡颖等人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司法实践“实判”著作。《清明集.》作为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3、法医学研究: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四、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折杖法。宋太祖时期的改革,总体趋势从轻。决杖代替笞杖徒流,“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五、定罪量刑制度:
重法地与《重法地法》,北宋仁宗对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从首都开封扩大。
六、民事法律:
1、买卖契约:典当契约成立经过“先问亲临”“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2、家庭法规:夫妇双亡后亲属制定的养子“命继子”,而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
七、行政法律:
1、中央行政机关:二府:中书门下(行政)和枢密院(军事);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八、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刑部之上的审判复核机关,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用于加强中央集权)、御史台
2、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九、诉讼审判制度:
1、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2、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3、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4、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五代十国
一、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沿袭《大中刑律统类》。
2、后周《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是该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是以律为主,附议相关律、令、格、式、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制内容演变及特点:
1、刑罚酷烈:(1)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2)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三、司法制度:
1、监狱管理:设立“病囚院”
宋朝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所倡导的儒学吸收了佛、老两家的精要的儒学,成为后来的理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经济立法
二、立法概况:
1、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是宋代第一部、最基本的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体例效仿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与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宋刑统》特点: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形式规范性质的敕令,每条钱加“准”字,称准条。
(2)、篇下设门,将12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共213门。 “余条准此”条共有44条,集于一门,附于《明例律》后。(判例)
(3)、立“起请”条。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字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区别:
(1)、没有篇首的沿革史;(2)、“折杖法”的规定,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体现体恤原则。
2、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又称宣敕。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出现“以敕代律”的趋势,编敕跟适合社会实际。
3、编例:
包括指挥与断例。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制约力;断例是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判的案例。
4、条法事类:
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改变了原来敕令格式中同类法规分散在不同篇章中,给司法官的实践带来不便的情况。最早是《淳熙敕令格式》后的《淳熙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
《刑统赋》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亲自作注。
2、案例研究:
《名公书判例清明集》是胡颖等人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司法实践“实判”著作。《清明集.》作为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3、法医学研究: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四、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折杖法。宋太祖时期的改革,总体趋势从轻。决杖代替笞杖徒流,“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五、定罪量刑制度:
重法地与《重法地法》,北宋仁宗对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从首都开封扩大。
六、民事法律:
1、买卖契约:典当契约成立经过“先问亲临”“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2、家庭法规:夫妇双亡后亲属制定的养子“命继子”,而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
七、行政法律:
1、中央行政机关:二府:中书门下(行政)和枢密院(军事);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八、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刑部之上的审判复核机关,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用于加强中央集权)、御史台
2、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九、诉讼审判制度:
1、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2、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3、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4、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