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复议”修改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摘要】 税收行政复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税务纠纷,维持征纳双方势力均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加人性化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税务纠纷,创造和谐税收环境,《税收行政复议法》在2010年3月进行了修订。“税收行政复议”的修改会对纳税人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值得税务研究者思考。文章在明晰《税收行政复议法》修改后新变化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说明“税收行政复议”修改给纳税人带来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 税收行政复议; 修改; 纳税人; 影响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着公共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从每个公民手中强制、无偿取得的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征纳过程可以看作是税收征纳双方的一场博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税收博弈战场上,征税机关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如果在法律上不对其权利进行制衡,容易导致税务纠纷的产生。税收行政复议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纳税方对征税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产生的税务纠纷。税收行政复议法的诞生维系着征纳双方势力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务纠纷。为了更加人性化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税务纠纷,创造和谐税收环境,2010年4月1日新的《税收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税收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会对纳税人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值得税务研究者进行深入探讨。
一、修改后“税收行政复议法”的新变化
1.新法中明确提出纳税人不会因为提出税收行政复议而受到加重法律责任的处罚。在新法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纳税方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新法拓宽了税收行政复议范围。新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纳税方可就以下十二种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议,具体包括有:征税行为、行政许可以及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以及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定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以及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
3.新法新增有关罚款加罚的全新规定。在新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明确提出纳税方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新法中明确了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部分举证的义务。新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在税收行政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要求以及其他等情况,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税收行政复议”修改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摘要】 税收行政复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税务纠纷,维持征纳双方势力均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加人性化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税务纠纷,创造和谐税收环境,《税收行政复议法》在2010年3月进行了修订。“税收行政复议”的修改会对纳税人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值得税务研究者思考。文章在明晰《税收行政复议法》修改后新变化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说明“税收行政复议”修改给纳税人带来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 税收行政复议; 修改; 纳税人; 影响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着公共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从每个公民手中强制、无偿取得的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征纳过程可以看作是税收征纳双方的一场博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税收博弈战场上,征税机关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如果在法律上不对其权利进行制衡,容易导致税务纠纷的产生。税收行政复议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纳税方对征税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产生的税务纠纷。税收行政复议法的诞生维系着征纳双方势力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务纠纷。为了更加人性化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税务纠纷,创造和谐税收环境,2010年4月1日新的《税收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税收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会对纳税人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值得税务研究者进行深入探讨。
一、修改后“税收行政复议法”的新变化
1.新法中明确提出纳税人不会因为提出税收行政复议而受到加重法律责任的处罚。在新法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纳税方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新法拓宽了税收行政复议范围。新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纳税方可就以下十二种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议,具体包括有:征税行为、行政许可以及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以及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定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以及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
3.新法新增有关罚款加罚的全新规定。在新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明确提出纳税方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新法中明确了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部分举证的义务。新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在税收行政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要求以及其他等情况,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