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都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都包括哪些?

1、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都包括哪些?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3日内,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依法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再者也可以上访。

3、出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程序怎么走?

答:首先,要报保险公司,事故损失大的需要报交警部门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单方事故,事故真实,3000以下的,可以免交警证明)保险公司要对现场进行查勘取证,对车辆定损,最后当事人可持发票及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

4、 为躲避逆行机动车,结果与对方相撞,造成软组织挫伤,尚未出院,事后怎么要求赔偿?

答:首先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由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5、交通事故,机动车撞行人,我去签事故认定书的时候 发现肇事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我该怎么办?

6、今年出了交通事故,明年保险公司给上吗,还是拒保?

7、母亲当时站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有乘客让她位子,于是她向座位走去。恰好此时,公交车急刹车(否则闯红灯),母亲摔倒在车内。问:事故责任鉴定是什么?以及赔偿方面的情况?

8、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都涉及哪些时限?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

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9、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0、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1、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3、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这里所说的交通违章作用,是指违章行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言,据此来认定事故责任,才能区别对待,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杜绝违章行为,特别是杜绝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根据这一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7))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这里所说的交通违章作用,是指违章行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言,据此来认定事故责任,才能区别对待,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杜绝违章行为,特别是杜绝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根据这一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

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14、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责任。属于行政管理法规中的责任。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果不服,惟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不能也无权做出更正。

其基本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民法中的侵权民事责任。民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

15、如何办理赔偿的手续?

行为人所驾车辆属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行为人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行为人承担。

行为人所驾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受害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6、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有关内容后,行为人所驾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双方共同持《协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驾驶员自行撤出交通事故现场后,驾车逃离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公安机关对其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此外,驾驶员应记清对方的车号、车型,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或到事故发生地的交通支队报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车辆不能行驶的;

(四)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车辆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二)肇事人所驾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

对于“私了”的车主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管部门还特别提醒,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定要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并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在留存证据后,再将车辆移开事故现场,这样既可防止对方在现场不复存在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18、三十六种可以快速处理的情形: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二)倒车的;

(二十三)溜车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 (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四)无驾驶资格驾车的; (三十五)酒后驾车的;

(三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19、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单方事故的处理及索赔:

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由于单方事故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事故发生后,车主应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查勘定损,如果损失较大(一万元以上)应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损失较小(一万元以下),查勘员会出具《查勘报告》。在车主得到定损价格之后,可以根据此价格去4S店或者修理厂修理车辆。待车辆修理完毕,车主要向4S店或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以备向保险公司索赔。

车主在办理单方事故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分别为:行驶证(副本上要盖有有效年度年检章);驾驶证,B本驾驶证以上(包括B本驾驶证)需要提供涵盖案件发生时间的体检回执;身份证;被保险人的转账信息(即银行卡或存折);索赔申请书;公安部门事故证明;修车发票;维修残值(即修车时更换的破损部件)。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都包括哪些?

1、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都包括哪些?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3日内,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依法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再者也可以上访。

3、出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程序怎么走?

答:首先,要报保险公司,事故损失大的需要报交警部门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单方事故,事故真实,3000以下的,可以免交警证明)保险公司要对现场进行查勘取证,对车辆定损,最后当事人可持发票及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

4、 为躲避逆行机动车,结果与对方相撞,造成软组织挫伤,尚未出院,事后怎么要求赔偿?

答:首先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由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5、交通事故,机动车撞行人,我去签事故认定书的时候 发现肇事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我该怎么办?

6、今年出了交通事故,明年保险公司给上吗,还是拒保?

7、母亲当时站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有乘客让她位子,于是她向座位走去。恰好此时,公交车急刹车(否则闯红灯),母亲摔倒在车内。问:事故责任鉴定是什么?以及赔偿方面的情况?

8、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都涉及哪些时限?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

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9、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0、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1、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3、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这里所说的交通违章作用,是指违章行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言,据此来认定事故责任,才能区别对待,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杜绝违章行为,特别是杜绝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根据这一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7))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这里所说的交通违章作用,是指违章行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言,据此来认定事故责任,才能区别对待,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杜绝违章行为,特别是杜绝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根据这一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

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14、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责任。属于行政管理法规中的责任。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果不服,惟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不能也无权做出更正。

其基本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民法中的侵权民事责任。民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

15、如何办理赔偿的手续?

行为人所驾车辆属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行为人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行为人承担。

行为人所驾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受害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6、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有关内容后,行为人所驾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双方共同持《协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驾驶员自行撤出交通事故现场后,驾车逃离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公安机关对其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此外,驾驶员应记清对方的车号、车型,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或到事故发生地的交通支队报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车辆不能行驶的;

(四)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车辆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二)肇事人所驾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

对于“私了”的车主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管部门还特别提醒,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定要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并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在留存证据后,再将车辆移开事故现场,这样既可防止对方在现场不复存在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18、三十六种可以快速处理的情形: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二)倒车的;

(二十三)溜车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 (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四)无驾驶资格驾车的; (三十五)酒后驾车的;

(三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19、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单方事故的处理及索赔:

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由于单方事故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事故发生后,车主应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查勘定损,如果损失较大(一万元以上)应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损失较小(一万元以下),查勘员会出具《查勘报告》。在车主得到定损价格之后,可以根据此价格去4S店或者修理厂修理车辆。待车辆修理完毕,车主要向4S店或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以备向保险公司索赔。

车主在办理单方事故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分别为:行驶证(副本上要盖有有效年度年检章);驾驶证,B本驾驶证以上(包括B本驾驶证)需要提供涵盖案件发生时间的体检回执;身份证;被保险人的转账信息(即银行卡或存折);索赔申请书;公安部门事故证明;修车发票;维修残值(即修车时更换的破损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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