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管理制度

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矿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在钢丝绳报废、维护、检查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水平,加强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建立相应记录认真督查落实。

第三条 使用、管辖、拥有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单位,是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使用管理职责;机动科、安全科是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生产用提升钢丝绳和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节 钢丝绳的选型

第四条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2.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3.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 不低于6.5;

4. 多绳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物料与人员兼提时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5. 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丝绳的不低5。

第五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2.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3.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4.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5. 悬挂吊盘、吊桶、管道用的绞车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第六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第七条 钢丝绳的选型除满足上述参数外,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1. 以疲劳断丝为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时,应选用线接触同向捻、钢丝数多而直径较细的圆股或异型股钢丝绳;

2. 在磨损严重的矿井中,宜选用外粗式线接触同向捻或异型股钢丝绳,也可选用面接触钢丝绳;

3. 在锈蚀严重的矿井中,应选用钢丝直径较粗的钢丝绳;

4. 平衡尾绳可用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也可用普通圆股交互捻钢丝绳,绳罐道用绳最好用密闭式钢丝绳或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

第八条 机动科负责钢丝绳的选型且提出选型依据,经分管矿长审批后,钢丝绳使用部门方可遵照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更改。

第九条 使用部门在领取钢丝绳时,必须详细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规格型号和机械性能符合设计和选型的要求。

第三节 钢丝绳的试验

第十条 钢丝绳的试验分为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一条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

第十二条 经过试验的新钢丝绳,储存期不超过半年、且保管良好者,悬挂前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试验;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除在倾斜角为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和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必须做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四条 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包括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拉断、弯曲和扭转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提升钢丝绳,5%;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包括缓冲绳),10%;罐道钢丝绳,15%;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2. 以钢丝绳标称直经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罐道钢丝绳,15%。

3.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折算后计算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4.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禁止使用。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 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 在用钢丝绳试验一般是对单丝进行的,经试验后,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丝绳全部钢丝总数的25%时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专门提人的低于7、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低于6、专提物料的低于5时,必须更换新绳。

第十七条 截取绳样时,要由连接装置上部绳卡处开始向上截取。先在绳样两端用铁丝捆好再截取,尽量不用电、气焊等方法截取。一次截取长度、只做单丝试验时不小于800mm ,做整绳拉断试验时不小于绳径的20倍、还应留出灌头尺寸200 mm 。

第十八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

程度不超过本规定14.1款、14.2款、14.5款的规定,并经设备矿长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钢丝绳的试验由机动科统一负责。各使用部门在钢丝绳接近试验时间时,按正确方法截绳并将绳样送机动科申请试验;机动科要对钢丝绳的试验做详细记录。

第四节 钢丝绳的维护

第二十条 安装钢丝绳期间,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拉,也不应缠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脏、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第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的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缠绕式提升机用钢丝绳每月至少涂油两次,宜使用涂油器定期润滑钢丝绳。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每六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摩脂),但是对不绕过摩擦轮的部分必须涂防腐油。

第二十三条 钢丝绳润滑油应满足以下要求:

1.粘稠性能好,不被钢丝绳振动摔掉或被淋水冲刷掉;

2.有较好的粘温性;

3.防锈和润滑性能要好,不含酸碱性并有一定的透明度,以便发现磨损和断丝。

第二十四条 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因其它物理条件和化学条件造成性能降低。

第二十五条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和扭曲;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钢丝绳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机动科、安全科负责监督。

第五节 钢丝绳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钢丝绳的使用安全、防止断绳事故发生,对钢丝绳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提升钢丝绳,各使用单位由操作工或设备维护工每日检查一次;每周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于竖井提升,每月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平衡钢丝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规定14.1款的规定;

3. 直径减小值超过本规定14.2款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断丝、断丝根数和部位,检查捻距变化情况;

2.钢丝绳直径变细情况和外层磨损情况;

3.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绳股外层钢丝松动情况;

4.绳头和绳卡情况,钢丝绳全长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所有检查均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六节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超过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新绳: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平衡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专提物料的钢丝绳、倾斜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3.罐道钢丝绳,15%;

第三十四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闭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4.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第三十七条 作为报废和更换的依据,检查、检验人员还应将以下项目检查判定后,报告机动科和设备副矿长;机动科和设备副矿长应在对比各自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定该钢丝绳是否需要报废。

1.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2.绳端断丝;

3.断丝的局部聚集;

4.断丝的增加率;

5.绳股断裂;

6.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

7.弹性减小

8.外部及内部磨损;

9.外部及内部腐蚀;

10.变形;

第三十八条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它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第三十九条 更换钢丝绳时,禁止使用废旧钢丝绳或长期闲置的钢丝绳。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机械动力科负责解释。

机械动力科

2015年12月30日

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矿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在钢丝绳报废、维护、检查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水平,加强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建立相应记录认真督查落实。

第三条 使用、管辖、拥有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单位,是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使用管理职责;机动科、安全科是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生产用提升钢丝绳和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节 钢丝绳的选型

第四条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2.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3.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 不低于6.5;

4. 多绳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物料与人员兼提时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5. 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丝绳的不低5。

第五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2.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3.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4.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5. 悬挂吊盘、吊桶、管道用的绞车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第六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第七条 钢丝绳的选型除满足上述参数外,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1. 以疲劳断丝为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时,应选用线接触同向捻、钢丝数多而直径较细的圆股或异型股钢丝绳;

2. 在磨损严重的矿井中,宜选用外粗式线接触同向捻或异型股钢丝绳,也可选用面接触钢丝绳;

3. 在锈蚀严重的矿井中,应选用钢丝直径较粗的钢丝绳;

4. 平衡尾绳可用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也可用普通圆股交互捻钢丝绳,绳罐道用绳最好用密闭式钢丝绳或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

第八条 机动科负责钢丝绳的选型且提出选型依据,经分管矿长审批后,钢丝绳使用部门方可遵照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更改。

第九条 使用部门在领取钢丝绳时,必须详细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规格型号和机械性能符合设计和选型的要求。

第三节 钢丝绳的试验

第十条 钢丝绳的试验分为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一条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

第十二条 经过试验的新钢丝绳,储存期不超过半年、且保管良好者,悬挂前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试验;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除在倾斜角为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和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必须做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四条 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包括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拉断、弯曲和扭转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提升钢丝绳,5%;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包括缓冲绳),10%;罐道钢丝绳,15%;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2. 以钢丝绳标称直经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罐道钢丝绳,15%。

3.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折算后计算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4.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禁止使用。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 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 在用钢丝绳试验一般是对单丝进行的,经试验后,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丝绳全部钢丝总数的25%时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专门提人的低于7、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低于6、专提物料的低于5时,必须更换新绳。

第十七条 截取绳样时,要由连接装置上部绳卡处开始向上截取。先在绳样两端用铁丝捆好再截取,尽量不用电、气焊等方法截取。一次截取长度、只做单丝试验时不小于800mm ,做整绳拉断试验时不小于绳径的20倍、还应留出灌头尺寸200 mm 。

第十八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

程度不超过本规定14.1款、14.2款、14.5款的规定,并经设备矿长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钢丝绳的试验由机动科统一负责。各使用部门在钢丝绳接近试验时间时,按正确方法截绳并将绳样送机动科申请试验;机动科要对钢丝绳的试验做详细记录。

第四节 钢丝绳的维护

第二十条 安装钢丝绳期间,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拉,也不应缠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脏、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第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的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缠绕式提升机用钢丝绳每月至少涂油两次,宜使用涂油器定期润滑钢丝绳。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每六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摩脂),但是对不绕过摩擦轮的部分必须涂防腐油。

第二十三条 钢丝绳润滑油应满足以下要求:

1.粘稠性能好,不被钢丝绳振动摔掉或被淋水冲刷掉;

2.有较好的粘温性;

3.防锈和润滑性能要好,不含酸碱性并有一定的透明度,以便发现磨损和断丝。

第二十四条 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因其它物理条件和化学条件造成性能降低。

第二十五条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和扭曲;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钢丝绳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机动科、安全科负责监督。

第五节 钢丝绳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钢丝绳的使用安全、防止断绳事故发生,对钢丝绳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提升钢丝绳,各使用单位由操作工或设备维护工每日检查一次;每周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于竖井提升,每月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平衡钢丝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规定14.1款的规定;

3. 直径减小值超过本规定14.2款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断丝、断丝根数和部位,检查捻距变化情况;

2.钢丝绳直径变细情况和外层磨损情况;

3.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绳股外层钢丝松动情况;

4.绳头和绳卡情况,钢丝绳全长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所有检查均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六节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超过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新绳: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平衡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专提物料的钢丝绳、倾斜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3.罐道钢丝绳,15%;

第三十四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闭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4.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第三十七条 作为报废和更换的依据,检查、检验人员还应将以下项目检查判定后,报告机动科和设备副矿长;机动科和设备副矿长应在对比各自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定该钢丝绳是否需要报废。

1.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2.绳端断丝;

3.断丝的局部聚集;

4.断丝的增加率;

5.绳股断裂;

6.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

7.弹性减小

8.外部及内部磨损;

9.外部及内部腐蚀;

10.变形;

第三十八条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它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第三十九条 更换钢丝绳时,禁止使用废旧钢丝绳或长期闲置的钢丝绳。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机械动力科负责解释。

机械动力科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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