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绿线.蓝线.黑线.橙线.黄线.紫线.城市规划七线

城市规划七线

概述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水系保护范围,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专供重大区域交通、供电走廊、重大变电器等)。

紫线保证城市的修养,绿线是城市的礼服,红线是城市的经脉,蓝线是血液,黄线里运转着城市的肉身。

规划红线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对“绿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

规划蓝线

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

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规划橙线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规划黄线

规划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紫线

规划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对“紫线”的管理,体现在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红线的一些规定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建筑物。

规划红线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任何

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2号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9号令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4号令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5号令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橙线”

2008年03月23日 16:00 来源: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橙线”--2007.5-6/总第28期--深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橙线”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数量不断增多,且许多危险源由于城市迅速扩张被建成区包围,引发了严重的安全问题。据统计,2001至2004年我国工矿企业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580起左右,死亡约2500人,其中50%以上是火灾、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0余起,死亡1300余人,其中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占70%。在这些重特大事故中与重大危险设施有关的事故约占四分之一。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重大危险设施自身的因素外,还在于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建设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安全的规划引导,致使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城市功能之间的安全间距不满足要求。因此,如何在城市规划阶段就考虑到安全问题,避免重大事故隐患的出现,成为城市规划行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地区建设进行开发建设控制的做法,如日本的特别防灾区域1,香港的咨询区2等。深圳在借鉴日本、香港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城市“橙线”这一保障城市安全的空间管制手段。

1 城市“橙线”的提出

1.1 橙线的实质

灾害风险又指概率风险,是灾害发生概率与灾害造成后果的乘积。因此,降低灾害风险的途径有:一是通过提高危险设施自身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为周边建筑及居民提供安全保障;二是通过控制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来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进而提高城市安全保障。 应该说,保障危险设施自身的安全是治本,控制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是治表。但科学技术和行业管理的发展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在现有的水平下,仅通过控制危险设施的自身安全来保障城市安全是不现实的,控制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橙线作为一种空间管制手段,是保障重大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重大危险设施周边用地安全规划的重要手段。它将安全风险管理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阶段,将相关法规、规范及安全评估的要求落实到了空间上。

1.2 橙线划定的目的和意义

橙线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到规划设计、项目选址的源头阶段,以确保重大危险设施与周边居民点、学校、企业及其它设施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实现危险设施安全运行和周边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具体为:

(1)控制现状重大危险设施周边的土地开发和建设,避免城市建设(尤其是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场所)进一步向重大危险设施所在区域蔓延,减轻重大危险设施对周边的危害,降低重大危险设施的潜在风险水平;

(2)限制规划的重大危险设施选址的周边开发,保障重大危险设施规划选址的顺利实施;

(3)在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区域,建立安全管理和规划管理协同管理的新模式,改变规划行业管理与安全行业管理相互脱节的现状。

1.3 橙线的定义

城市橙线是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见图1)。从降低灾害水平的两条途径出发,在空间上具体对应:

(1)从减少事故损失后果的角度:对应不可接受的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的危害程度在不同距离上是不一样的,通常距危险源越近,危害越大,但事故的影响范围都存在一个不可接受的临界点或标准。即在这个临界点(或标准)之内的危害

影响是不可接受的,需要采取特殊的限制或防护措施;超过了这个临界点,事故影响程度已经很小,不再需要进行特殊的安全防护。这个标准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或不同时期可能都有所不同。

(2)从保障危险设施自身安全的角度:对应危险设施外围一定距离内的活动可能对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区域。一般紧邻危险设施的活动或破坏力较大的活动对危险设施影响较大,距离越远就影响越小。这与危险设施的类型及所处的位置有关。

综合上述分析,安全防护范围可以分为:

(1)周边限制区:由不可接受的事故影响范围所组成。对这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进行引导和限制,达到保障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安全间距、减少事故损失的目的。在周边限制区,除了考虑事故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外,还应考虑外围活动对设施自身的安全影响。

(2)安全保护区:为加强对受场外外力影响较敏感的危险设施的保护,在周边限制区紧邻危险设施的一定范围内还要划定安全保护区,这个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要受到严格禁止或限制,防止外围活动对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3)事先协调区:对所处环境比较特殊(如山谷等)或受外力影响影响较大的危险设施,为预防周边限制区外围一定区域内如爆炸、开山采石、破坏原貌地貌等活动可能对危险设施造成威胁,还应划定事先协调区。在这一区域应尽量避免破坏力大的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应当事先采取一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 橙线划定的原则及方法

2.1 橙线划定的原则

(1)安全性:橙线划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使危险设施对周边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最低;

(2)严肃性:橙线划定要以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价及安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从严划定安全防护范围;

(3)差异性:根据重大危险设施对象的类型、特性及所处环境的差异,要根据相关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橙线划定方法;

(4)前瞻性:橙线划定不仅要着眼于现状危险品的类别及规模,还要考虑危险设施扩容的可能性,在控制范围划定时,宜大不宜小,为未来设施的扩容留有一定余地;

(5)可操作性:橙线划定的深度应做到“定量、定位”。

2.2 橙线划定的思路和方法

橙线的划定要以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控制范围的大小及控制要求。目前安全风险评价的方法共有三种:

(1)安全距离法

根据历史的经验(如事故案例和长期工业实践活动等)和专家判断,对事故后果影响做出初步估计,列出不同工业活动或设施、场所与居民住宅、公共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工业活动类型或危险物质的性质与数量。该方法通常以表格方式表达工业活动的类别以及相应的安全距离(见表1)。安全距离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方便应用,其不足之处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没有考虑设施的硬件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同时不能反映个案的特殊情况。另外,目前相关的安全距离的确定主要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对冲击波、毒害等因素的考虑不足。

(2)事故后果评价方法

主要依据事故伤害能量大小和伤害准则确定伤害范围,通常按事故对人或环境的影响程度定量给出影响距离,例如对爆炸事故,根据可能致伤或造成严重伤害的超压和冲击波,确定距离和范围;对火灾引起的热效应,按一定暴露时间内,可能烧死或烧伤的热辐射量来确定距离和范围(见图3)。事故后果评价方法的优点是可定量给出不同条件下最严重事故伤害的半径,缺点是只基于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评价,而对事故发生的概率不作分析。

(3)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既定量分析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也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通常要计算两类风险值:个人风险值3和社会风险值4,社会风险值通常用作个人风险值的增补标准(见图4、5)。与前两种方法比较,由于综合评估事故后果的严重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定量风险评估方法更完善,分析更全面,是目前国际上较先进的安全评估方法,在指导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土地安全使用规划中更具有实用价值。 综上所述,橙线划定基于后果评价和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是比较科学的,尤其是基于定量风险评估的方法更具实用价值。目前,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主要采用“基于后果”和“基于风险”的两种评价方法来支持土地使用规划的决策。我国还没有权威部门制定的个人风险标准,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深圳市橙线划定及管理规定》采取安全评估行业在目前开展的风险评价中推荐的个人死亡风险LSIR标准(见表2)。根据此标

准,事故影响可以接受的标准值为1×10-6等值线。因此,橙线中的周边限制区范围即在社会风险值容许前提下的1×10-6个人风险等值线的范围。安全保护区和事先协调区,结合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 深圳市的实际应用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提出实施“五线”管理,正式将“橙线”和其他城市“四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一起作为加强城市空间管制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目前正在编制《深圳市橙线划定及管理规定》项目,对全市的重大危险设施划定橙线,并出台管理规定为橙线的划定及管理提供依据和法律保障。下面以深圳市某民爆器材仓储区为例进行具体阐述。

3.1 橙线的划定

该民爆器材仓储区共有企业两家,都设置在山谷内,之间有山体相隔。甲企业库区的库房共有七个,主要储存黑火药、雷管等;乙企业库区也有七个库房,主要储存乳化炸药和弹药等。目前,该库区周边工厂较多,还有一个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该仓储区的橙线划定主要依据基于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

图6是经计算得到的该仓储区的个人风险等值线,图7是社会风险曲线。从图6可以看出,仓储区外围不存在1×10-4个人风险等值线,1×10-5的个人风险等值线覆盖了除2个民爆器材仓储区以外的其他工业厂房和液化石油气储备站,1×10-6的个人风险等值线向北覆盖部分工业宿舍区。由图7可见,由于民爆器材事故后果严重,且库区周边工厂较多,使得社会风险部分处于不可容许区域,超出了社会风险容许标准,应降低周边地区的人口密度。

因此,周边限制区的范围为仓储区围墙到1×10-6等值线的范围;考虑到本仓储区位于山谷中,开山采石、水土流失等活动可能威胁仓储区的安全,还应将所在水系上游方向距库区1000米范围划为事先协调区(见图8)。

3.2 规划指引

要依据安全风险指引指导橙线范围(主要是周边限制区)的规划建设,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将定量风险评价计算所得的安全风险等值线与城市功能之间建立起联系,即要确定各类城市功能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标准,进而指导规划建设。

与风险水平最密切相关的因素是人,具体有:人口密度、人口结构(如成年人、孩子老年人、病人以及残疾人等的差异)、人员暴露在室外的可能性等。根据人的特征,可以将城市中的场所分为三大类:

(1)高密度或高敏感人口场所:包括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2)中密度人口场所:包括广场、工业区、仓储区等;

(3)低密度人口场所:包括公园、堆场等。

在此基础上将三类不同密度的场所与城市功能相对应,确定不同类别城市功能的最大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为用地布局提供规划指引(见表3,当然表3中所列的城市功能是普遍意义上的,在具体项目选址时还要有开展具体的安全评估。) 根据本民爆器材仓储区的定量风险指引,民爆器材仓储区周边限制区的规划指引为:

(1)低密度场所引导区:围墙~10-5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在本区域只适宜规划和建设堆场、公园、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等功能。现状该范围内的工厂和煤气站要组织搬迁,降低社会风险值。

(2)中密度场所引导区:10-5~10-6个人风险等值线之间的范围,在该区域只适宜规划和建设工业、仓储等功能。现状该范围内的工业宿舍区要组织搬迁。

(3)大于10-6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已经超出了周边限制区的范围,规划和建设基本不再受到危险设施的影响。(见图9)

4 橙线的管理

在城市橙线范围内应禁止:①进行建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②设立化工厂、易燃易爆品仓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等对重大危险设施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具体到三个区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分别是:

(1)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除了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外的其他建设活动,在进行道路及市政设施作业时,应制定重大危险设施保护方案,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作业方应按照该保护方案要求实施作业,设施权属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2)周边限制区

周边限制区范围内一般不批准商业、居住、大型公共建筑等与安全要求不相符的建设项目。任何拟在周边限制区进行建设的项目,若可能导致居民人数或工作人口增加,应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估,依据安评结论来确定是否可行。

(3)事先协调区

任何单位或个人拟在事先协调区内进行爆破、开山采石等可能危及重大危险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事先制定安全作业防护方案,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作业方应按照该防护方案要求实施作业,设施权属企业也应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5 结语

本文就橙线的实质和定义,划定和管理进行了探讨,并在《深圳市橙线划定及管理规定》中对这种思想和方法进行了实际应用。

橙线划定涉及到规划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的协调。由于部门利益的原因,导致目前橙线划定过程中存在一些摩擦。此外,还存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橙线划定的技术支撑不足;基于定量风险评估等新技术目前行业管理部门还缺少相应的标准等问题。

总之,橙线作为一种新的空间管制类型,其研究和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在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还存在许多要完善的方面,需要规划行业和危险品相关行业的同仁进行更多探索,促进橙线划定和管理走向成熟。

注释

1.日本的特别防灾区域:石油的储藏、处理量超过10万吨或者燃气的处理量超过2000万立方米的区域,当发生灾害时,会对周边的企业、居民以及社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有必要将该区域的所有的油气经营企业及周边区域作为整体来考虑确立防灾机制,这个区域即为“特别防灾区域”。设立特别防灾区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综合对策,防止灾害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国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

2.香港的咨询区:香港在每个潜在危险装置附近都有划定一个“咨询区”,以限制这些土地日后的发展。咨询区的范围和面积主要是视乎当地的地形变化、周边建设情况、人口密度和潜在危险装置的种类及储存量而定。

3.个人风险值:指工作在接收站的作业人员或居住在其附近的居民,在特定地点,每年因接收站内各类事故而受伤害致死的可能性大小,通常用年死亡频率来表示。个人风险常用风险等值线图表示。

4.社会风险值:既要考虑设施附近的人口密度,还要考虑不同时间的人员变动以及应急措施等因素。社会风险标准常用作个人风险标准的增补标准。社会风险常用FN图表示。

参考文献

1.魏利军,多英全,吴宗之.城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方法及程序研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1):15-20.

2.吴宗之,高进东,魏利军.危险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

3.吴宗之: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4.深圳市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规划选址安全评价报告.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07.

5.深圳市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布局规划研究报告.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

【作者简介】

许亚萍,硕士,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

施源,注册规划师,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骆伟明,硕士,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

2007.5-6/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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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规划七线

概述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水系保护范围,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专供重大区域交通、供电走廊、重大变电器等)。

紫线保证城市的修养,绿线是城市的礼服,红线是城市的经脉,蓝线是血液,黄线里运转着城市的肉身。

规划红线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对“绿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

规划蓝线

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

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规划橙线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规划黄线

规划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紫线

规划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对“紫线”的管理,体现在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红线的一些规定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建筑物。

规划红线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任何

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2号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9号令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4号令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5号令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橙线”

2008年03月23日 16:00 来源: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橙线”--2007.5-6/总第28期--深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橙线”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数量不断增多,且许多危险源由于城市迅速扩张被建成区包围,引发了严重的安全问题。据统计,2001至2004年我国工矿企业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580起左右,死亡约2500人,其中50%以上是火灾、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0余起,死亡1300余人,其中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占70%。在这些重特大事故中与重大危险设施有关的事故约占四分之一。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重大危险设施自身的因素外,还在于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建设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安全的规划引导,致使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城市功能之间的安全间距不满足要求。因此,如何在城市规划阶段就考虑到安全问题,避免重大事故隐患的出现,成为城市规划行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地区建设进行开发建设控制的做法,如日本的特别防灾区域1,香港的咨询区2等。深圳在借鉴日本、香港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城市“橙线”这一保障城市安全的空间管制手段。

1 城市“橙线”的提出

1.1 橙线的实质

灾害风险又指概率风险,是灾害发生概率与灾害造成后果的乘积。因此,降低灾害风险的途径有:一是通过提高危险设施自身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为周边建筑及居民提供安全保障;二是通过控制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来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进而提高城市安全保障。 应该说,保障危险设施自身的安全是治本,控制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是治表。但科学技术和行业管理的发展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在现有的水平下,仅通过控制危险设施的自身安全来保障城市安全是不现实的,控制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橙线作为一种空间管制手段,是保障重大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重大危险设施周边用地安全规划的重要手段。它将安全风险管理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阶段,将相关法规、规范及安全评估的要求落实到了空间上。

1.2 橙线划定的目的和意义

橙线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到规划设计、项目选址的源头阶段,以确保重大危险设施与周边居民点、学校、企业及其它设施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实现危险设施安全运行和周边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具体为:

(1)控制现状重大危险设施周边的土地开发和建设,避免城市建设(尤其是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场所)进一步向重大危险设施所在区域蔓延,减轻重大危险设施对周边的危害,降低重大危险设施的潜在风险水平;

(2)限制规划的重大危险设施选址的周边开发,保障重大危险设施规划选址的顺利实施;

(3)在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区域,建立安全管理和规划管理协同管理的新模式,改变规划行业管理与安全行业管理相互脱节的现状。

1.3 橙线的定义

城市橙线是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见图1)。从降低灾害水平的两条途径出发,在空间上具体对应:

(1)从减少事故损失后果的角度:对应不可接受的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的危害程度在不同距离上是不一样的,通常距危险源越近,危害越大,但事故的影响范围都存在一个不可接受的临界点或标准。即在这个临界点(或标准)之内的危害

影响是不可接受的,需要采取特殊的限制或防护措施;超过了这个临界点,事故影响程度已经很小,不再需要进行特殊的安全防护。这个标准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或不同时期可能都有所不同。

(2)从保障危险设施自身安全的角度:对应危险设施外围一定距离内的活动可能对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区域。一般紧邻危险设施的活动或破坏力较大的活动对危险设施影响较大,距离越远就影响越小。这与危险设施的类型及所处的位置有关。

综合上述分析,安全防护范围可以分为:

(1)周边限制区:由不可接受的事故影响范围所组成。对这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进行引导和限制,达到保障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安全间距、减少事故损失的目的。在周边限制区,除了考虑事故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外,还应考虑外围活动对设施自身的安全影响。

(2)安全保护区:为加强对受场外外力影响较敏感的危险设施的保护,在周边限制区紧邻危险设施的一定范围内还要划定安全保护区,这个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要受到严格禁止或限制,防止外围活动对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3)事先协调区:对所处环境比较特殊(如山谷等)或受外力影响影响较大的危险设施,为预防周边限制区外围一定区域内如爆炸、开山采石、破坏原貌地貌等活动可能对危险设施造成威胁,还应划定事先协调区。在这一区域应尽量避免破坏力大的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应当事先采取一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 橙线划定的原则及方法

2.1 橙线划定的原则

(1)安全性:橙线划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使危险设施对周边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最低;

(2)严肃性:橙线划定要以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价及安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从严划定安全防护范围;

(3)差异性:根据重大危险设施对象的类型、特性及所处环境的差异,要根据相关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橙线划定方法;

(4)前瞻性:橙线划定不仅要着眼于现状危险品的类别及规模,还要考虑危险设施扩容的可能性,在控制范围划定时,宜大不宜小,为未来设施的扩容留有一定余地;

(5)可操作性:橙线划定的深度应做到“定量、定位”。

2.2 橙线划定的思路和方法

橙线的划定要以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控制范围的大小及控制要求。目前安全风险评价的方法共有三种:

(1)安全距离法

根据历史的经验(如事故案例和长期工业实践活动等)和专家判断,对事故后果影响做出初步估计,列出不同工业活动或设施、场所与居民住宅、公共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工业活动类型或危险物质的性质与数量。该方法通常以表格方式表达工业活动的类别以及相应的安全距离(见表1)。安全距离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方便应用,其不足之处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没有考虑设施的硬件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同时不能反映个案的特殊情况。另外,目前相关的安全距离的确定主要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对冲击波、毒害等因素的考虑不足。

(2)事故后果评价方法

主要依据事故伤害能量大小和伤害准则确定伤害范围,通常按事故对人或环境的影响程度定量给出影响距离,例如对爆炸事故,根据可能致伤或造成严重伤害的超压和冲击波,确定距离和范围;对火灾引起的热效应,按一定暴露时间内,可能烧死或烧伤的热辐射量来确定距离和范围(见图3)。事故后果评价方法的优点是可定量给出不同条件下最严重事故伤害的半径,缺点是只基于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评价,而对事故发生的概率不作分析。

(3)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既定量分析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也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通常要计算两类风险值:个人风险值3和社会风险值4,社会风险值通常用作个人风险值的增补标准(见图4、5)。与前两种方法比较,由于综合评估事故后果的严重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定量风险评估方法更完善,分析更全面,是目前国际上较先进的安全评估方法,在指导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土地安全使用规划中更具有实用价值。 综上所述,橙线划定基于后果评价和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是比较科学的,尤其是基于定量风险评估的方法更具实用价值。目前,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主要采用“基于后果”和“基于风险”的两种评价方法来支持土地使用规划的决策。我国还没有权威部门制定的个人风险标准,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深圳市橙线划定及管理规定》采取安全评估行业在目前开展的风险评价中推荐的个人死亡风险LSIR标准(见表2)。根据此标

准,事故影响可以接受的标准值为1×10-6等值线。因此,橙线中的周边限制区范围即在社会风险值容许前提下的1×10-6个人风险等值线的范围。安全保护区和事先协调区,结合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 深圳市的实际应用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提出实施“五线”管理,正式将“橙线”和其他城市“四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一起作为加强城市空间管制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目前正在编制《深圳市橙线划定及管理规定》项目,对全市的重大危险设施划定橙线,并出台管理规定为橙线的划定及管理提供依据和法律保障。下面以深圳市某民爆器材仓储区为例进行具体阐述。

3.1 橙线的划定

该民爆器材仓储区共有企业两家,都设置在山谷内,之间有山体相隔。甲企业库区的库房共有七个,主要储存黑火药、雷管等;乙企业库区也有七个库房,主要储存乳化炸药和弹药等。目前,该库区周边工厂较多,还有一个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该仓储区的橙线划定主要依据基于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

图6是经计算得到的该仓储区的个人风险等值线,图7是社会风险曲线。从图6可以看出,仓储区外围不存在1×10-4个人风险等值线,1×10-5的个人风险等值线覆盖了除2个民爆器材仓储区以外的其他工业厂房和液化石油气储备站,1×10-6的个人风险等值线向北覆盖部分工业宿舍区。由图7可见,由于民爆器材事故后果严重,且库区周边工厂较多,使得社会风险部分处于不可容许区域,超出了社会风险容许标准,应降低周边地区的人口密度。

因此,周边限制区的范围为仓储区围墙到1×10-6等值线的范围;考虑到本仓储区位于山谷中,开山采石、水土流失等活动可能威胁仓储区的安全,还应将所在水系上游方向距库区1000米范围划为事先协调区(见图8)。

3.2 规划指引

要依据安全风险指引指导橙线范围(主要是周边限制区)的规划建设,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将定量风险评价计算所得的安全风险等值线与城市功能之间建立起联系,即要确定各类城市功能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标准,进而指导规划建设。

与风险水平最密切相关的因素是人,具体有:人口密度、人口结构(如成年人、孩子老年人、病人以及残疾人等的差异)、人员暴露在室外的可能性等。根据人的特征,可以将城市中的场所分为三大类:

(1)高密度或高敏感人口场所:包括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2)中密度人口场所:包括广场、工业区、仓储区等;

(3)低密度人口场所:包括公园、堆场等。

在此基础上将三类不同密度的场所与城市功能相对应,确定不同类别城市功能的最大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为用地布局提供规划指引(见表3,当然表3中所列的城市功能是普遍意义上的,在具体项目选址时还要有开展具体的安全评估。) 根据本民爆器材仓储区的定量风险指引,民爆器材仓储区周边限制区的规划指引为:

(1)低密度场所引导区:围墙~10-5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在本区域只适宜规划和建设堆场、公园、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等功能。现状该范围内的工厂和煤气站要组织搬迁,降低社会风险值。

(2)中密度场所引导区:10-5~10-6个人风险等值线之间的范围,在该区域只适宜规划和建设工业、仓储等功能。现状该范围内的工业宿舍区要组织搬迁。

(3)大于10-6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已经超出了周边限制区的范围,规划和建设基本不再受到危险设施的影响。(见图9)

4 橙线的管理

在城市橙线范围内应禁止:①进行建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②设立化工厂、易燃易爆品仓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等对重大危险设施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具体到三个区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分别是:

(1)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除了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外的其他建设活动,在进行道路及市政设施作业时,应制定重大危险设施保护方案,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作业方应按照该保护方案要求实施作业,设施权属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2)周边限制区

周边限制区范围内一般不批准商业、居住、大型公共建筑等与安全要求不相符的建设项目。任何拟在周边限制区进行建设的项目,若可能导致居民人数或工作人口增加,应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估,依据安评结论来确定是否可行。

(3)事先协调区

任何单位或个人拟在事先协调区内进行爆破、开山采石等可能危及重大危险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事先制定安全作业防护方案,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作业方应按照该防护方案要求实施作业,设施权属企业也应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5 结语

本文就橙线的实质和定义,划定和管理进行了探讨,并在《深圳市橙线划定及管理规定》中对这种思想和方法进行了实际应用。

橙线划定涉及到规划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的协调。由于部门利益的原因,导致目前橙线划定过程中存在一些摩擦。此外,还存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橙线划定的技术支撑不足;基于定量风险评估等新技术目前行业管理部门还缺少相应的标准等问题。

总之,橙线作为一种新的空间管制类型,其研究和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在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还存在许多要完善的方面,需要规划行业和危险品相关行业的同仁进行更多探索,促进橙线划定和管理走向成熟。

注释

1.日本的特别防灾区域:石油的储藏、处理量超过10万吨或者燃气的处理量超过2000万立方米的区域,当发生灾害时,会对周边的企业、居民以及社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有必要将该区域的所有的油气经营企业及周边区域作为整体来考虑确立防灾机制,这个区域即为“特别防灾区域”。设立特别防灾区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综合对策,防止灾害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国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

2.香港的咨询区:香港在每个潜在危险装置附近都有划定一个“咨询区”,以限制这些土地日后的发展。咨询区的范围和面积主要是视乎当地的地形变化、周边建设情况、人口密度和潜在危险装置的种类及储存量而定。

3.个人风险值:指工作在接收站的作业人员或居住在其附近的居民,在特定地点,每年因接收站内各类事故而受伤害致死的可能性大小,通常用年死亡频率来表示。个人风险常用风险等值线图表示。

4.社会风险值:既要考虑设施附近的人口密度,还要考虑不同时间的人员变动以及应急措施等因素。社会风险标准常用作个人风险标准的增补标准。社会风险常用FN图表示。

参考文献

1.魏利军,多英全,吴宗之.城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方法及程序研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1):15-20.

2.吴宗之,高进东,魏利军.危险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

3.吴宗之: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4.深圳市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规划选址安全评价报告.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07.

5.深圳市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布局规划研究报告.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

【作者简介】

许亚萍,硕士,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

施源,注册规划师,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骆伟明,硕士,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

2007.5-6/总第28期

2007第5-6期简介

[2008-02-22]

刊首语

[2008-02-22]

规划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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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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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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