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涂庆荣,男,生于1965年8月18日,住三台县上新乡仁和寨村三组
答辩人因曾尤高与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曾尤高在2009年12月8号至12月17号,共同受雇为被告刘长江修建房屋(工作主要内容:支模),原告曾尤高在支模过程中,不小心摔伤等情况属实,该情况原被告双方均未否认。
二、答辩人与原告曾尤高不存在雇用关系,答辩人仅仅是为雇主刘长江修房子召集了劳务人员,代为安排工作,原告所述受雇于答辩人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实质是答辩人与原告共同受雇于刘长江。
三、原告曾尤高是一个身心健康、有着多年木工经验的人,在劳动中,应有基本安全常识, 应做好安全自我保护,但其本人却在工作中忽视安全,不小心摔伤自己,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情况当时在场的所有人员都可证实。
四、答辩人为雇主刘长江召集劳务人员,购买建筑周转材料(架杆、模板),一共从刘长江处领取了人民币九千元,该费用已完全用于发放工资、购买材料等,雇主刘长江并未提供安全所需管理及设备费用。作为一个劳务人员召集人,没有法定义务承担其他劳务人员的损害赔偿义务。
五、作为劳务召集人,又是原告的亲戚朋友,在原告受伤后,答辩人主动支付了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了最大的人道义务,没有义务再赔偿原告任何费用。
六、原告在受伤过程中所做工作并不是答辩人所安排的,而是在为受雇于刘长江的混泥土班主张宗本,纠正张宗本在施工过程中将已经支好的模摔伤的。 因此,张宗本应负相应责任。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涂庆荣
2010年5月24日
附:答辩状副本一份,证据一套
答 辩 状
答辩人:涂庆荣,男,生于1965年8月18日,住三台县上新乡仁和寨村三组
答辩人因曾尤高与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曾尤高在2009年12月8号至12月17号,共同受雇为被告刘长江修建房屋(工作主要内容:支模),原告曾尤高在支模过程中,不小心摔伤等情况属实,该情况原被告双方均未否认。
二、答辩人与原告曾尤高不存在雇用关系,答辩人仅仅是为雇主刘长江修房子召集了劳务人员,代为安排工作,原告所述受雇于答辩人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实质是答辩人与原告共同受雇于刘长江。
三、原告曾尤高是一个身心健康、有着多年木工经验的人,在劳动中,应有基本安全常识, 应做好安全自我保护,但其本人却在工作中忽视安全,不小心摔伤自己,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情况当时在场的所有人员都可证实。
四、答辩人为雇主刘长江召集劳务人员,购买建筑周转材料(架杆、模板),一共从刘长江处领取了人民币九千元,该费用已完全用于发放工资、购买材料等,雇主刘长江并未提供安全所需管理及设备费用。作为一个劳务人员召集人,没有法定义务承担其他劳务人员的损害赔偿义务。
五、作为劳务召集人,又是原告的亲戚朋友,在原告受伤后,答辩人主动支付了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了最大的人道义务,没有义务再赔偿原告任何费用。
六、原告在受伤过程中所做工作并不是答辩人所安排的,而是在为受雇于刘长江的混泥土班主张宗本,纠正张宗本在施工过程中将已经支好的模摔伤的。 因此,张宗本应负相应责任。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涂庆荣
2010年5月24日
附:答辩状副本一份,证据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