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年限规定简表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年限规定简表

备注:

1、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表执行。

设立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办设立合作企业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外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4、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作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委派书须有委派方签字、盖章)

5、法定代表资格证明(由授权代表在有关文件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或自然人本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合作企业场所证明文件

7、合作各方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合作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应提供有权属证明,等价投入,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合作他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投入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10、经合作各方确认的物资清单(包括进口、国内购买设备清单、原辅料清单)(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说明: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有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合作经营 项目可行性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名称及主办单位:

1、项目名称:

2、主办单位: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

主要介绍本项目的产品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项目发展前途等等(要阐述清楚举办此项目的必要性)。

三、各方具备的条件:

详细介绍各方现有的条件(即各方具备的优势)

四、项目的设想:

1、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

2、合作方式及合营年限

3、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4、各方出资条件及方式、分成比例(列出各方的合作条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选用的设备(在附表中尽可能列出设备名称、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如旧设备要注明新旧程度)

6、水电(汽)耗用量如何解决

7、产品内外销比例

8、环境保护措施

9、技术情况及人员培训规划

五、物料供应计划

介绍原材料来源(介绍所需主要原材料名称,如何组织解决)

六、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董事会组成、经理(或厂长)的设臵、人员配备情况(其中外方人数)、职工来源及人数。

七、中方资金来源

八、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包括基建、水电设施、设备安装、试产、投产)

九、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1、收入(按年计算)

计算各种产品的产量、单价、年收入(外销、内销分别计算,然后统一折成人民币)

2、支出(按年全部折成人民币计算)

A、原材料、辅助材料(或零配件、原配件)(国内、国

外分列计算)

B、水、电、燃料等费用

C、工资包括福利(包括外方技术、管理人员)

D、工会经费

E、企业管理费

F、车间经费

G、折旧费

H、包装运杂费

I、销售费用

J、内销产品关税

K、内销产品工商税

L、流动资金利息

成本合计:

3、税前利润

4、提取三项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____%

储备基金____%

职工福利奖励基金____%

合计:

5、免税期可供分配利润

税前利润 - 三项基金 =

其中:甲方占___%,即_____万元

乙方占___%,即_____万元,折_____币_____万元。

6、项目投资回收期计算

十、外汇平衡计算

1、外汇收入

外销量 * 单价 =

2、外汇支出

原、辅材料

3、乙方折旧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外方的摊提固定资产折旧回收投资的计算)

4、乙方分成

5、乙方技术管理人员酬金

合计:

外汇创汇余额 = 外汇收入 - 外汇支出

十一、结论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中外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

(参考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合作各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投资在佛山市南海区 镇(街道)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双方

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电话: 职务:

国籍:

第二条 公司

2.1 本合作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

2.2 公司法定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在中国登记注册。

2.2 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地位,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2.3 公司的总投资额为 万 元,注册资本为 万 元。

第三条 合作目的和条件

3.1 公司合营的目的是引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生产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双方均获得满意的效益。

3.2 双方的合作条件是:

甲方:

乙方:

3.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及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公司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由公司负责,可纳入生产成本。

3.4 合作双方提供的条件和投资,须在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的 个月内完成(注:如属分期投入,则第一期须在三个月内投入各方出资额的15%),如逾期提供合作条件和投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

缴付欠缴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完成提供合作条件和投资。如违约方仍未履约时,视同自动放弃,守约方有权申报取消合同,而寻找其它合作者。

3.5 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和投资,须经合作他方的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和投资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条件,不得比向合作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条 经营范围、规模和产品销售

4.1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4.2 生产规模为:年产 ,其中外销占实际产量的 %,内销占 %。

4.3 产品内外销价格,原则上采取统一作价原则,以公司的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并参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由公司不定期予以调整确定。

4.4 公司的产品,使用 商标,并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注:若未定商标,则不要这条)。

第五条 合作双方的责任

5.1 合作双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积极完成各自的责任、任务和义务。

5.2 甲方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1) 办理为设立公司而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申领批准证书,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 按本合同第三条3.2款、3.4款的规定,如期提供合作条件,交付使用;

(3) 负责公司有关场地使用、厂房建设、辅助设施、水电交通等各项筹建工作;

(4)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而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工作;

(5) 协助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6)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事宜;

(7) 协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产品商标注册等事宜;

(8)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5.3 乙方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1) 按本合同第三条3.2款、3.4款的规定,如期提供合作条件;

(2)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内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 负责联系并落实有关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生产的各项工作;

(4) 负责安排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在中国境外有关公司的考察和培训工作;

(5) 负责提供国际市场的产品信息;

(6)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设备及原材料

6.1 公司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须由合作双方共同选择确定,并由公司直接对设备制造商另行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必要时,公司也可委托乙方选购。但设备价格须经甲方认可,乙方对设备商签订的合同亦需经甲方同意。

6.2 公司使用的设备、原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中国购买(附设备、材料清单)。

第七条 董事会及管理机构

7.1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7.2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指定,副董事长 名,由 方指定。

7.3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期内如需更换者,应在事前 个月内书面通知合作他方,但更换权在委派方。

7.4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修改公司合同、章程;

(二)解散公司;

(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抵押公司资产;

……

其他事宜,采取 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注: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7.5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7.6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7.7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7.8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7.9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7.10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7.11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7.1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任期 年,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税务、财务及利润分配

8.1 公司在登记注册后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关税收的各项优惠待遇。

8.2 公司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情况建立会计制度,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帐薄,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需用中文书写。

8.3 公司的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8.4 公司按所获得的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并在税后提取“三项基金”后,按甲方占 %,乙方占 %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双方亦按上述比例承担。乙方所得的合法利润,可按中国规定汇往国外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8.5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或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外汇管理

9.1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9.2 公司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公司的一切外汇收支均需通过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条 劳动管理和工会

10.1 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10.2 公司招聘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工人。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同工同酬。在国内招聘的普通工人的工资按工种确定,以后每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调增工资。 10.3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公司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交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保险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保险公司的条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合作期限

12.1 合作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起算。

12.2 合作合同期满,如需延长,须经合作双方同意,

并于合作期满前半年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2.3 公司提出延期申请时,应提交公司的经营情况总结,签订延期补充合同。(注:如经财政部门批准乙方以摊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先行回收投资的,延期时,乙方须重新投资)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13.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作各方签署补充合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13.2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

件。如需修改或解除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申请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13.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首先须赔偿公司因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3.4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

(1) 合作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作一方违约,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3.5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按本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注:如乙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公司合作期满,一切固定资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公司中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公司清算后,已回收的企业资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尚未回收的资产净额原属甲方提供的归甲方;原属乙方提供的归乙方,属于乙方部分的,甲方有优先购买权,其余固定资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须对公司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从其应分配的资金额中扣除。

13.6 公司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的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2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作各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及其附件)须报中国政府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自领取批准证书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正本一式 份。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二OO 年 月 日签于佛山市南海区

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二OO 年 月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的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使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加工和销售产品达到出口水平,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外销占实际产量的 %,内销占 %。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 元,注册资本为 万 元。

第十一条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缴清各自的出资额,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日期等。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转让,须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责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5、补充、修改公司合同、章程;

6、讨论决定公司的停业或终止;

7、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按合同规定执行。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缺席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室下设生产、技术、财务、行政、供销等部门(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设臵),各部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上述人员如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会计、税收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

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折算,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调整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帐薄,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同时按中国有关规定享受税务上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

险公司投保。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各方合同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年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第八章 职工及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需的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开招收,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

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公司发展规则,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发生合同条款中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之一而需要终止合同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散后,其各种账册、文件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有: 1、经营管理制度;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制度;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二OO 年 月 日签于广东佛山南海

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供参考)

签 名 代表方

董事长: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副董事长: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董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董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今后本公司董事会纪要以此董事会成员名单上董事签名为准。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证明

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此材料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境内企业免提交。

董事会委派书

(仅供参考)

兹委派 出任 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出任 有限公司的副董副长, 出任 有限公司的董事。

投资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年限规定简表

备注:

1、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表执行。

设立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办设立合作企业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外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4、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作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委派书须有委派方签字、盖章)

5、法定代表资格证明(由授权代表在有关文件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或自然人本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合作企业场所证明文件

7、合作各方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合作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应提供有权属证明,等价投入,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合作他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投入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10、经合作各方确认的物资清单(包括进口、国内购买设备清单、原辅料清单)(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说明: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有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合作经营 项目可行性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名称及主办单位:

1、项目名称:

2、主办单位: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

主要介绍本项目的产品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项目发展前途等等(要阐述清楚举办此项目的必要性)。

三、各方具备的条件:

详细介绍各方现有的条件(即各方具备的优势)

四、项目的设想:

1、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

2、合作方式及合营年限

3、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4、各方出资条件及方式、分成比例(列出各方的合作条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选用的设备(在附表中尽可能列出设备名称、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如旧设备要注明新旧程度)

6、水电(汽)耗用量如何解决

7、产品内外销比例

8、环境保护措施

9、技术情况及人员培训规划

五、物料供应计划

介绍原材料来源(介绍所需主要原材料名称,如何组织解决)

六、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董事会组成、经理(或厂长)的设臵、人员配备情况(其中外方人数)、职工来源及人数。

七、中方资金来源

八、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包括基建、水电设施、设备安装、试产、投产)

九、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1、收入(按年计算)

计算各种产品的产量、单价、年收入(外销、内销分别计算,然后统一折成人民币)

2、支出(按年全部折成人民币计算)

A、原材料、辅助材料(或零配件、原配件)(国内、国

外分列计算)

B、水、电、燃料等费用

C、工资包括福利(包括外方技术、管理人员)

D、工会经费

E、企业管理费

F、车间经费

G、折旧费

H、包装运杂费

I、销售费用

J、内销产品关税

K、内销产品工商税

L、流动资金利息

成本合计:

3、税前利润

4、提取三项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____%

储备基金____%

职工福利奖励基金____%

合计:

5、免税期可供分配利润

税前利润 - 三项基金 =

其中:甲方占___%,即_____万元

乙方占___%,即_____万元,折_____币_____万元。

6、项目投资回收期计算

十、外汇平衡计算

1、外汇收入

外销量 * 单价 =

2、外汇支出

原、辅材料

3、乙方折旧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外方的摊提固定资产折旧回收投资的计算)

4、乙方分成

5、乙方技术管理人员酬金

合计:

外汇创汇余额 = 外汇收入 - 外汇支出

十一、结论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中外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

(参考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合作各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投资在佛山市南海区 镇(街道)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双方

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电话: 职务:

国籍:

第二条 公司

2.1 本合作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

2.2 公司法定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在中国登记注册。

2.2 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地位,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2.3 公司的总投资额为 万 元,注册资本为 万 元。

第三条 合作目的和条件

3.1 公司合营的目的是引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生产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双方均获得满意的效益。

3.2 双方的合作条件是:

甲方:

乙方:

3.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及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公司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由公司负责,可纳入生产成本。

3.4 合作双方提供的条件和投资,须在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的 个月内完成(注:如属分期投入,则第一期须在三个月内投入各方出资额的15%),如逾期提供合作条件和投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

缴付欠缴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完成提供合作条件和投资。如违约方仍未履约时,视同自动放弃,守约方有权申报取消合同,而寻找其它合作者。

3.5 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和投资,须经合作他方的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和投资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条件,不得比向合作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条 经营范围、规模和产品销售

4.1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4.2 生产规模为:年产 ,其中外销占实际产量的 %,内销占 %。

4.3 产品内外销价格,原则上采取统一作价原则,以公司的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并参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由公司不定期予以调整确定。

4.4 公司的产品,使用 商标,并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注:若未定商标,则不要这条)。

第五条 合作双方的责任

5.1 合作双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积极完成各自的责任、任务和义务。

5.2 甲方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1) 办理为设立公司而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申领批准证书,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 按本合同第三条3.2款、3.4款的规定,如期提供合作条件,交付使用;

(3) 负责公司有关场地使用、厂房建设、辅助设施、水电交通等各项筹建工作;

(4)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而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工作;

(5) 协助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6)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事宜;

(7) 协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产品商标注册等事宜;

(8)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5.3 乙方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1) 按本合同第三条3.2款、3.4款的规定,如期提供合作条件;

(2)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内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 负责联系并落实有关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生产的各项工作;

(4) 负责安排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在中国境外有关公司的考察和培训工作;

(5) 负责提供国际市场的产品信息;

(6)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设备及原材料

6.1 公司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须由合作双方共同选择确定,并由公司直接对设备制造商另行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必要时,公司也可委托乙方选购。但设备价格须经甲方认可,乙方对设备商签订的合同亦需经甲方同意。

6.2 公司使用的设备、原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中国购买(附设备、材料清单)。

第七条 董事会及管理机构

7.1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7.2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指定,副董事长 名,由 方指定。

7.3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期内如需更换者,应在事前 个月内书面通知合作他方,但更换权在委派方。

7.4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修改公司合同、章程;

(二)解散公司;

(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抵押公司资产;

……

其他事宜,采取 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注: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7.5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7.6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7.7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7.8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7.9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7.10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7.11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7.1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任期 年,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税务、财务及利润分配

8.1 公司在登记注册后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关税收的各项优惠待遇。

8.2 公司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情况建立会计制度,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帐薄,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需用中文书写。

8.3 公司的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8.4 公司按所获得的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并在税后提取“三项基金”后,按甲方占 %,乙方占 %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双方亦按上述比例承担。乙方所得的合法利润,可按中国规定汇往国外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8.5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或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外汇管理

9.1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9.2 公司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公司的一切外汇收支均需通过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条 劳动管理和工会

10.1 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10.2 公司招聘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工人。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同工同酬。在国内招聘的普通工人的工资按工种确定,以后每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调增工资。 10.3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公司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交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保险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保险公司的条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合作期限

12.1 合作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起算。

12.2 合作合同期满,如需延长,须经合作双方同意,

并于合作期满前半年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2.3 公司提出延期申请时,应提交公司的经营情况总结,签订延期补充合同。(注:如经财政部门批准乙方以摊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先行回收投资的,延期时,乙方须重新投资)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13.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作各方签署补充合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13.2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

件。如需修改或解除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申请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13.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首先须赔偿公司因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3.4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

(1) 合作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作一方违约,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3.5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按本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注:如乙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公司合作期满,一切固定资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公司中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公司清算后,已回收的企业资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尚未回收的资产净额原属甲方提供的归甲方;原属乙方提供的归乙方,属于乙方部分的,甲方有优先购买权,其余固定资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须对公司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从其应分配的资金额中扣除。

13.6 公司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的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2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作各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及其附件)须报中国政府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自领取批准证书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正本一式 份。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二OO 年 月 日签于佛山市南海区

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二OO 年 月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的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使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加工和销售产品达到出口水平,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外销占实际产量的 %,内销占 %。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 元,注册资本为 万 元。

第十一条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缴清各自的出资额,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日期等。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转让,须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责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5、补充、修改公司合同、章程;

6、讨论决定公司的停业或终止;

7、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按合同规定执行。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缺席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室下设生产、技术、财务、行政、供销等部门(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设臵),各部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上述人员如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会计、税收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

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折算,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调整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帐薄,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同时按中国有关规定享受税务上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

险公司投保。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各方合同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年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第八章 职工及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需的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开招收,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

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公司发展规则,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发生合同条款中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之一而需要终止合同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散后,其各种账册、文件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有: 1、经营管理制度;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制度;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二OO 年 月 日签于广东佛山南海

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供参考)

签 名 代表方

董事长: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副董事长: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董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董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今后本公司董事会纪要以此董事会成员名单上董事签名为准。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证明

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此材料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境内企业免提交。

董事会委派书

(仅供参考)

兹委派 出任 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出任 有限公司的副董副长, 出任 有限公司的董事。

投资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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