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4.05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库(库房)储存、装卸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所有部门仓库(库房)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3 职责

3.1 安保办负责公司所有仓库(库房)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2 物流部负责烟叶、辅料、成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的仓储安全管理。

3.5 仓库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按要求对所辖库区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检查,并对库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落实;负责贯彻执行安全法规、上级安全工作指示并开展安全培训。

3.6 仓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安全工作。

3.7 仓库保管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安全工作。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仓库组织管理

4.1.1 仓库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1.2 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1.3 对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4 安保法规部应严格执行库区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并建立仓库各类技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保证其正常运行。

4.1.5 物资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台帐和记录:

4.1.5.1 灭火器材管理台帐。

4.1.5.2 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4.1.5.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4.1.5.3 事故、事件、不符合管理台帐。

4.1.5.4 危险物品管理台帐。

4.1.5.5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1.5.6 仓库安全交接班记录。

4.1.5.7 安全检查记录。

1.1.5.8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记录。

4.2仓库储存管理

4.2.1 库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禁令标志,并设置火种收缴存放设施。

4.2.2 仓储物资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仓储应符合“五距”要求。具备独立防火分区功能的库房,库与库之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

注:物品的堆码要保持通常所说的货垛“五距”,即指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和垛距。规定如下:

4.2.2.1 墙距。库内货垛与隔断墙的内墙距不得小于0.3米;外墙距不得小于0.5米;

4.2.2.2 柱距。货垛或货架与库房内支撑柱子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2米至0.3米的距离;

4.2.2.3 顶距。平房仓库顶距应不小于0.3米;多层库房顶距不得小于0.5米;人字形屋架库房,以屋架下檐(横梁)为货垛的可堆高度,即垛顶不可以触梁;

4.2.2.4 灯距。货垛与照明灯之间的必要距离称为灯距。灯距必须严格规定不得小于0.5米;但对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另行规定;

4.2.2.5 垛距。它是指货垛与货垛或货架与货架之间的必要距离。库房的垛距应不小于0.5米。

4.2.3 危险化学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2.4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2.5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2.6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4.2.7 库区内应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4.2.8 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安保法规部审批同意。

4.3仓库装卸管理

4.3.1 各种机动车辆不经允许,不准进入库区、库房。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3.2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如确需搭建时,应经安保法规部批准,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3.3 库房内固定的起重设备需要维修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安保法规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3.4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4仓库电器管理

4.4.1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应报经安保法规部批准,仓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电气线路拆除。

4.4.2 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应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

4.4.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4.4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特殊情况下须使用,应到安保法规部办理相关手续。

4.4.5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4.4.6 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4.7 仓库的电器设备,应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5仓库火源管理

4.5.1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的人员,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部门和安保法规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5.3 安保法规部在审批用火的使用地点时,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

4.5.4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6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6.1 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4.6.2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6.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6.4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7 检查、评价与改进

4.7.1 安保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每周对仓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填写“库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必要时下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责任部门整改。

4.7.2 安全隐患上报不及时、未按要求配合整改的和酿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每月对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与考核;

5.2 检查与考核情况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目标分类考核标准》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库(库房)储存、装卸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所有部门仓库(库房)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3 职责

3.1 安保办负责公司所有仓库(库房)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2 物流部负责烟叶、辅料、成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的仓储安全管理。

3.5 仓库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按要求对所辖库区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检查,并对库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落实;负责贯彻执行安全法规、上级安全工作指示并开展安全培训。

3.6 仓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安全工作。

3.7 仓库保管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安全工作。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仓库组织管理

4.1.1 仓库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1.2 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1.3 对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4 安保法规部应严格执行库区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并建立仓库各类技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保证其正常运行。

4.1.5 物资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台帐和记录:

4.1.5.1 灭火器材管理台帐。

4.1.5.2 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4.1.5.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4.1.5.3 事故、事件、不符合管理台帐。

4.1.5.4 危险物品管理台帐。

4.1.5.5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1.5.6 仓库安全交接班记录。

4.1.5.7 安全检查记录。

1.1.5.8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记录。

4.2仓库储存管理

4.2.1 库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禁令标志,并设置火种收缴存放设施。

4.2.2 仓储物资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仓储应符合“五距”要求。具备独立防火分区功能的库房,库与库之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

注:物品的堆码要保持通常所说的货垛“五距”,即指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和垛距。规定如下:

4.2.2.1 墙距。库内货垛与隔断墙的内墙距不得小于0.3米;外墙距不得小于0.5米;

4.2.2.2 柱距。货垛或货架与库房内支撑柱子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2米至0.3米的距离;

4.2.2.3 顶距。平房仓库顶距应不小于0.3米;多层库房顶距不得小于0.5米;人字形屋架库房,以屋架下檐(横梁)为货垛的可堆高度,即垛顶不可以触梁;

4.2.2.4 灯距。货垛与照明灯之间的必要距离称为灯距。灯距必须严格规定不得小于0.5米;但对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另行规定;

4.2.2.5 垛距。它是指货垛与货垛或货架与货架之间的必要距离。库房的垛距应不小于0.5米。

4.2.3 危险化学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2.4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2.5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2.6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4.2.7 库区内应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4.2.8 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安保法规部审批同意。

4.3仓库装卸管理

4.3.1 各种机动车辆不经允许,不准进入库区、库房。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3.2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如确需搭建时,应经安保法规部批准,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3.3 库房内固定的起重设备需要维修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安保法规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3.4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4仓库电器管理

4.4.1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应报经安保法规部批准,仓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电气线路拆除。

4.4.2 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应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

4.4.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4.4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特殊情况下须使用,应到安保法规部办理相关手续。

4.4.5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4.4.6 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4.7 仓库的电器设备,应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5仓库火源管理

4.5.1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的人员,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部门和安保法规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5.3 安保法规部在审批用火的使用地点时,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

4.5.4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6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6.1 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4.6.2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6.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6.4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7 检查、评价与改进

4.7.1 安保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每周对仓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填写“库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必要时下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责任部门整改。

4.7.2 安全隐患上报不及时、未按要求配合整改的和酿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每月对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与考核;

5.2 检查与考核情况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目标分类考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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