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竞合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怎处理?
案情:马华自2012年2月起进入华美公司工作。华美公司未为马华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5日上午7时30分马华上完夜班回家,7点34分马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外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东路10号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同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赵军驾驶的苏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造成马华受伤,送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7月5日,经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马华的家属浩然、管行、一诺与顾军、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三人获赔418000元,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46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40%赔偿责任计16000元优先受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94166.60元。
2016年7月22日,浩然、管行、一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华美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2.华美公司支付其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的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3800元。因超过五日的立案期限,申请人不同意由仲裁委受理,故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浩然系马华的丈夫,管行系浩然与马华的独生儿子,一诺系马华的父亲。马华的母亲于1986年死亡。
判决:华美公司未为马华缴纳工伤保险,但浩然、管行、一诺并未提供人社局对马华2016年6月5日受到的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故三人要求华美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华美公司未依法为马华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5日马华非因工死亡,浩然、管行、一诺无法享受从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死亡待遇即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3800元(2300元×6)应由华美公司赔偿。同时按照上述死亡待遇与民事赔偿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华美公司应在未足额得到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浩然、管
非因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竞合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怎处理?
案情:马华自2012年2月起进入华美公司工作。华美公司未为马华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5日上午7时30分马华上完夜班回家,7点34分马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外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东路10号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同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赵军驾驶的苏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造成马华受伤,送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7月5日,经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马华的家属浩然、管行、一诺与顾军、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三人获赔418000元,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46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40%赔偿责任计16000元优先受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94166.60元。
2016年7月22日,浩然、管行、一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华美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2.华美公司支付其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的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3800元。因超过五日的立案期限,申请人不同意由仲裁委受理,故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浩然系马华的丈夫,管行系浩然与马华的独生儿子,一诺系马华的父亲。马华的母亲于1986年死亡。
判决:华美公司未为马华缴纳工伤保险,但浩然、管行、一诺并未提供人社局对马华2016年6月5日受到的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故三人要求华美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华美公司未依法为马华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5日马华非因工死亡,浩然、管行、一诺无法享受从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死亡待遇即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3800元(2300元×6)应由华美公司赔偿。同时按照上述死亡待遇与民事赔偿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华美公司应在未足额得到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浩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