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

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

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

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

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第一、随意

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

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

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第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

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

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

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

关的信息获取难。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

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

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

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

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第三、

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领导干部看来就是信息的

简单发布,没有强调公民的参与和配合,考虑群众的信息需要。

3、在公开信息内容上存在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经正式出台和实施,但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有一些“盲

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

稳定问题等信息,普遍没有得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特别

是“危及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

最大保护伞。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其第八条又同时规

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所有

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所以,此类

信息仍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盲区。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

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

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

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

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

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本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

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哪些信息应该如何公开、信息公开到怎

样的程度,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加以明确操作的。

二、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领导干部“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

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

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阳

光意识”。要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就要转变他们思想

观念,要让他们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保密工作一

样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

的关键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

其的执政理念。

2、推动促进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

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

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

和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

政府信息申请、咨询等提供便利、及时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

公民、法人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予以监督和追

究途径。

3、加强配套法制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

法》、《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与《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的要求存在一定冲突的条文。同时,积极积累信息公开的

各种经验,渐进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尽快“升

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

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4、完善工作实施细则。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的具体实

施办法仍未出台。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的《意见》的要

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

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

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

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进一

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工作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

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分类把握“公密”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

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

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

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

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

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

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

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

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

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

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

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 的能力。

6、扩大行政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

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

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

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

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要利用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完善政府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

7、夯实工作机制基础。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第二、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我们需要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

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

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

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

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第一、随意

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

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

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第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

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

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

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

关的信息获取难。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

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

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

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

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第三、

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领导干部看来就是信息的

简单发布,没有强调公民的参与和配合,考虑群众的信息需要。

3、在公开信息内容上存在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经正式出台和实施,但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有一些“盲

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

稳定问题等信息,普遍没有得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特别

是“危及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

最大保护伞。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其第八条又同时规

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所有

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所以,此类

信息仍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盲区。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

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

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

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

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

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本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

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哪些信息应该如何公开、信息公开到怎

样的程度,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加以明确操作的。

二、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领导干部“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

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

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阳

光意识”。要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就要转变他们思想

观念,要让他们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保密工作一

样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

的关键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

其的执政理念。

2、推动促进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

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

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

和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

政府信息申请、咨询等提供便利、及时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

公民、法人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予以监督和追

究途径。

3、加强配套法制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

法》、《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与《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的要求存在一定冲突的条文。同时,积极积累信息公开的

各种经验,渐进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尽快“升

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

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4、完善工作实施细则。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的具体实

施办法仍未出台。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的《意见》的要

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

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

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

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进一

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工作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

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分类把握“公密”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

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

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

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

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

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

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

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

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

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

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

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 的能力。

6、扩大行政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

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

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

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

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要利用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完善政府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

7、夯实工作机制基础。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第二、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我们需要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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