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办法
执法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与上级商务执法部门的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和与本县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机构的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具体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办法如下:
一、联动执法主要部门
**市商务局相关执法科室(商务执法支队电话:7990135)为本大队实施联动执法的上级部门。 本县联动执法的主要部门包括:**县公安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药监局、畜牧局等。
二、联动执法的主要目标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互联互动、高效行政的原则,通过改进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整合执法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联动执法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联动执法范围领域
(一)联动
。
将执法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送牵头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完成执法任务的,及时向牵头行政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三)协助联动执法部门职责。按照牵头联动执法部门提出的协助执法事项实施协助执法;指派专人协助案件调查;及时提供所需的执法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协助执法;因法定事由不能协助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牵头行政机关。
五、联动执法实施步骤
(一)执法启动。符合下列情形的,由牵头部门直接决定启动联动执法;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联动执法的事项;市商务局决定开展联动执法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多个行政机关联动执法的事项;试点领域联动执法工作方案确定的联动执法启动事项。 除上述启动情形外,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是否启动联动执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方式。联动执法主要由牵头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配合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的方式进行。但对于情况清楚、影响不大的联动执法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各配合执法部门独立完成;配合执法部门完成执法任务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牵头行政机关。
(三)调查取证。牵头执法部门和配合执法部门参加联动执法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车辆由牵头联动执法部门统一调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协助执法部门派员参与的,协助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可以共用或相互供用视频影像、检验检测、无线通讯等执法设备,获取的相关资料各应当共享。
(四)案件会商。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案件内容复杂的,由联动执法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案件会商。在会商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综合考虑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情况下,对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认真讨论,并研究形成合法、适当的处理、处罚意见。案件会商应当制作会商记录,并随卷归档。
(五)作出决定。相关行政机关按照会商形成的意见,分别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相对人。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原件由各执法部门自行归档保存,但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以复印件形式报联动执法牵头部门备案,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由相关执法部门自行负责。
六、联动执法配套制度
(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1、执法档案信息共享。执法档案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档案信息以及执法动态、执法监控、执法统计、执法预警信息等执法档案资料。除法定事由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守秘密为由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查询所需的执法档案资料,并不提收取费用。各行政机关有义务保守执法档案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的执法档案信息。
2、执法案源信息共享。执法案源信息主要指投诉、举报信息以及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涉及的案件和线索。建立以“12312”举报投诉热线为中心,各行政机关执法公开投诉电话为基础的投诉信息联动机制,实行投诉信息互通联动。
3、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管理相对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库,方便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查询;应当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作出评价考核或等级管理,其结果可以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参考。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办法
执法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与上级商务执法部门的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和与本县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机构的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具体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办法如下:
一、联动执法主要部门
**市商务局相关执法科室(商务执法支队电话:7990135)为本大队实施联动执法的上级部门。 本县联动执法的主要部门包括:**县公安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药监局、畜牧局等。
二、联动执法的主要目标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互联互动、高效行政的原则,通过改进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整合执法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联动执法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联动执法范围领域
(一)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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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法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送牵头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完成执法任务的,及时向牵头行政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三)协助联动执法部门职责。按照牵头联动执法部门提出的协助执法事项实施协助执法;指派专人协助案件调查;及时提供所需的执法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协助执法;因法定事由不能协助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牵头行政机关。
五、联动执法实施步骤
(一)执法启动。符合下列情形的,由牵头部门直接决定启动联动执法;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联动执法的事项;市商务局决定开展联动执法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多个行政机关联动执法的事项;试点领域联动执法工作方案确定的联动执法启动事项。 除上述启动情形外,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是否启动联动执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方式。联动执法主要由牵头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配合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的方式进行。但对于情况清楚、影响不大的联动执法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各配合执法部门独立完成;配合执法部门完成执法任务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牵头行政机关。
(三)调查取证。牵头执法部门和配合执法部门参加联动执法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车辆由牵头联动执法部门统一调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协助执法部门派员参与的,协助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可以共用或相互供用视频影像、检验检测、无线通讯等执法设备,获取的相关资料各应当共享。
(四)案件会商。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案件内容复杂的,由联动执法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案件会商。在会商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综合考虑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情况下,对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认真讨论,并研究形成合法、适当的处理、处罚意见。案件会商应当制作会商记录,并随卷归档。
(五)作出决定。相关行政机关按照会商形成的意见,分别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相对人。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原件由各执法部门自行归档保存,但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以复印件形式报联动执法牵头部门备案,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由相关执法部门自行负责。
六、联动执法配套制度
(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1、执法档案信息共享。执法档案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档案信息以及执法动态、执法监控、执法统计、执法预警信息等执法档案资料。除法定事由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守秘密为由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查询所需的执法档案资料,并不提收取费用。各行政机关有义务保守执法档案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的执法档案信息。
2、执法案源信息共享。执法案源信息主要指投诉、举报信息以及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涉及的案件和线索。建立以“12312”举报投诉热线为中心,各行政机关执法公开投诉电话为基础的投诉信息联动机制,实行投诉信息互通联动。
3、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管理相对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库,方便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查询;应当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作出评价考核或等级管理,其结果可以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