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0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责任)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备案与审核)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使用规定)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维护单位)

市政消火栓由水务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维护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审核、备案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十九条(不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处罚)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责任)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备案与审核)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使用规定)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维护单位)

市政消火栓由水务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维护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审核、备案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十九条(不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处罚)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g ...查看


  • 上海"11.15"胶州路高层公寓大楼火灾案例
  • 上海"11.15" 胶州路高层公寓大楼火灾案例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于1997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上28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85m,总 ...查看


  •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
  •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 来源: 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 2010-06-18 10:08 阅读次数: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 ...查看


  • 最新最全消防规范
  •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 公安部主编 序号 现行国标代码及版本号 GB51080-2015 规范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查看


  • 体育馆造价指标分析 - 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 - 首页
  • COST ENGINEERING造价招标 体育馆造价指标分析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作部 一.工程概况 ×××中学体育综合馆 育馆. 二.工程特征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体育建筑-体中环内-徐汇区 会议室,二层为手球馆. 机械 ...查看


  • 浅议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 浅议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摘要:根据工程实践和国内外参考资料针,对当前消火栓给水系统中设计中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两股水柱.防火分区的消火栓是否可以互用等问题进行浅议. 关键词: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设置 2010年8月28 ...查看


  • 初步设计总说明
  • 湖南永通上海通用别克店 初步设计总说明 第一章 概况 1.项目概况 湖南永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别克4s店位于望城县金星大道以南.麻山路以北,回龙路以西的"大河西精品汽车城"地块内.此地段交通发达,地理位置优越, ...查看


  •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指标参数研究
  • 摘 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相关工作经验,从民用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消防车道及其与建筑距离.彩色镀锌钢板聚苯板夹芯板的使用等方面,探讨了设计中选取的主要指标参数,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 ...查看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是普及教育.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确保消防安全,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同样的道理,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