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浅析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浅析

摘要

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其中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力量的私募基金更是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虽然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相对于外国来说比较晚,但发展飞速,目前已经具有相当的资本规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成为了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角色。而私募基金发展前途,公开化和合法化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及相关配套体系的不够完善,加之私募基金本省的高风险性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够成熟,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这很不利于其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经历,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展望其发展前景。

关键字: 私募基金; 发展现状; 资本市场; 风险; 前景分析

(一) 引言

(二) 私募基金相关概述

(三) 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四)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五)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六)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分析

(一)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末,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等的介绍和安排,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由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我国的私募基金始于1993年,发展到现在总规模已经超过一万多亿元,其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公墓,已经成为国内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了。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由于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到现在绝大多数都以地下和半地下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国防科技领域。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分析其发展前景。

(二)私募基金相关概述

2.1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墓基金而言的,指面向部分投资投,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结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法律规定了其最高认购人数,超过了就认定为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具有一定的准入条件:一是规定了投资的最低限额,二是规定了投资者的收入情况;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00万元,出资额应不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应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出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

2.2 私募基金的特点

(1)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2)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3)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4)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5)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6)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7)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因为私募基金具有相对的隐秘性;

(8)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2.3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2.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巴菲特的哈撒韦")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

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首先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

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2.5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随着09年创业板的上市,由于高额的回报我国私募更是迎来了一个高潮。

(三)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源于最早的私人银行业务。随后其服务对象日益扩大、功能日益完善。目前全球的私募基金总量超过了10万亿美元,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内容之一。如国际上著名的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设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索罗斯管理的 量子基金等等,都属于私募基金。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私募基金的开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多是通过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来开展这一业务。如美林(证券业)、信安(保险业)、汇丰(银行业)、瑞士信贷(金融控股)都 是通过新设或是并购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和扩大其资产管理业务的。

二是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并重。早期的私募基金大多针对个人客户,但近些年来机构客户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三是投资对象日益基金化。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虽然与基金不同,但它的投资 对象可以是公募基金,因而资产管理机构往往针对托管资金的特性(如抗风险能力、 托管期限、收益水平和流动性要求)设计一些新的基金,这样可以更为主动地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要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冲基金是最主要的私募基金形式,属于投资风险最大、法律监管最松的一种基金,但美国证券法对参与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 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有人说,对冲基金是美国大富翁们的俱乐部。在1996年之前,有关法规还对对冲基金 参与者的总人数实行严格限制,规定总数不得超过100人。1996年,根据美国通过的一项新的金融管理规定,对冲基金的一些严格限制被取消了,参与者由100 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近年来,全球私募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是缺少高质量交易,另一方面,LP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苛刻和公开,而且行业还受到来自公众和监管机构更为广泛和详细的审查。近年全球经济宏观经济一直处在低谷,加上私募基金自身的一些问题,使得整个私募交易模式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许多投资组合基金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以应对这种经济逆境。

在西方,更具挑战的交易环境迫使私募基金更加密切参与到所投

资公司的业务管理中——杠杆水平和多重套利可能在经济增长时期有效果,但当低迷期来临时,改善业绩就成了救命稻草。所以国外的私募基金除了提供资金,财务规划方面的专业意见外,还要增加营运资源。

虽然如此,全球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还是以20%的速度在增长,目前总量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国外的私募证券基金规模要远低于私募股权基金规模,而国内这点恰好相反。英国的私募占整个欧洲市场的40%,规模仅次于美国。而日本明确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对于非主要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则比较提倡。虽然整体经济不太乐观,但国外私募依然偏爱消费行业;

(四)国内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国内私募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

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2011中国私募投资研究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环境不断改善,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1、中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迅速增长;

2、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

3、中小企业板突破高新技术产业瓶颈;

4、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问题是瓶颈;

5、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需要拓宽 ;

6、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仍不能满足发展要求。

4.1.创投风险基金发展现状

2011年前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323支基金,同比增长1118.2%,数量冲破了历史高位;共完成募集资金高达264.6亿美元,同比增长162.0%。其中由于政府对于资本项目的逐渐开放,并支持人民币的国际化,人民币基金的募集迎来了历史的最高峰,共募集完成295支人民币基金,募集金额高达198.0亿元人民币,数量同比增长1115.3%,金额同比增长219.6%。随着本土LP群体快速成长,以及各地为外资人民币基金落户提供的优惠政策,外资机构已经不满足于利用美元基金在中国投资市场获利,同时也纷纷设立人民币基 金。

2011年前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1401起,同比增长9802%,实现了爆炸性的增长,披露的投资金额则达到117.3亿美元,同比增长163.8%: 。 在投资规模上,人民币不管是从个数还是从金额都占有绝对优势。在

地域分布上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依然有明显的优势,西部地区明显落后,这主要是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所导致。 而在投资行业中,互联网领域依然占据了绝大多数:

4.2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2011年前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204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比增长了175.07%,打破了之前的最高纪录。共募集资金335.8亿美元,同比增长27.2%。由于新兴机构募集基金数量较多,此类机构由于缺乏历史,所以导致了整体上募资规模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证券市场持续走低,加之一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投资成本攀高,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开始在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中寻找投资机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表现积极,对于PIPE类投资配比加大,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的提升和二级市场的成熟。

目前国内的PE投资行业从案例数来看,机械制造仍然排在第一位,但是从金额来看,生物技术与医疗健康则排到了第一位,从中可以反映出国人的健康意识越来越普及;而对于文化产业和一些消费类产业来说,仍然占比较小,这主要是由于行业特点以及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不过中央近期不断出台文件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有更多的资金和人才进入到这个产业淘金。

目前PE的退出方式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式:并购(约占5%左右);股权转让(2%左右);管理层收购(1%左右);IPO(约占九成)。 这种结构在国内依旧是可行的,但是国外的IPO退出却不太容易了,战略买家的回归可能加剧了买房的竞争压力。这悄悄显示了一个发达资本市场的标志性特征:从业者需要为交易提供明确且合理的解释,

使投资者了解他们并不是仅仅为内部市场添砖加瓦。

(五)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5.1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主体不合格。

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依我国现有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基金,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以确保广大受益人财产的安全。由于目前银行实际利率为负,进行存款或国债投资已远不能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因此不少基金管理单位纷纷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不少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存在一部分闲置资金,但其总公司没有授权其将资产委托他人管理,为追求高收益,它们纷纷将闲置资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下私募基金”投资。在受托人方面,基本都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而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名,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在托管人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被授予监管资格。这样在私募基金三方面主体都不具有相应资格时,不发生纠纷也罢,一旦发生争议,该私募基金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 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

私募基金由于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只能在地下开展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务管理混乱,而且许多不规范行为(如操纵市场、做庄式经营、在B字头(法人)帐户下设置数十个A字头(自然人)帐号申购新股,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正常社会秩序。

3、 私募基金托管方监管不力。

在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后,一般都要求第三方证券公司担任监管方,并要求证券公司签订承诺书:负责对被监管帐户的股票实时监控,保证证券帐户市值与资金帐户市值之和不低于一定金额,当低于这一警戒线时负有平仓义务。显然,将有关平仓权利交由托管人的做法与投资基金法理中的托管方监督权有着本质差别。在投资基金中,是否平仓、何时平仓、如何平仓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决定,除非基金管理人违法,托管人无权干预。同时,一旦证券公司监管不力,将给基金造成巨大损失,并酿造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由于托管方证券公司操作人员知悉基金帐号与密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如证券公司操作人员伪造有关证件,办理借计卡,利用银证转帐或银证通提取基金帐户资金,携款潜逃,将导致基金损失,也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风险。

4、“地下私募基金”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

由于私募基金并非按照信托原理(契约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构建,所以没有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基金有名无实,是属于一种松散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人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不少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责任

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多以保底收益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因这种承诺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得不到保证,投资者投资风险大。因此我国实际中以私募基金命名的非常少。

5.2 相关建议

“地下私募基金”在我国产生是市场需求的结果,一味地堵是不可取的,唯一的办法是疏导,为此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地下私募基金”浮出水面,进行阳光下的竞争。

“地下私募基金”隐居地下在一定程度上乃不得已,因为我国的信托法刚刚出台还没有实施,无法按照信托原理界定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能借助于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委托代理原则构建当事人关系,必然难以产生私募基金的合理内核。由于收益保底有变相揽存之嫌、操作手法上偏好坐庄、利用证券质押向银行融资导致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等经营管理行为违规而只能长期蛰伏在阴暗的角落生存。因此,在国外是光明正大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却成了遮遮掩掩甚至政府打击的对象。解决的办法是规范,让其合法化,从地下转到地上。

首先,要承认、接纳私募基金,在投资基金法中对私募基金必须加以规定,以确定其合法地位。

其次,鉴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不妨借鉴日本、韩国信托法经验,允许不特定金钱信托私募基金对收益保底。日本《信托业法》

第9条、韩国《信托业法》第11条规定了“弥补损失及补足利益”

的条款:信托公司对无特别运用方法的金钱信托发生资本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的利益时,可以订立弥补或补足的合同。这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与委托人约定:由信托公司(受托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并保证最低收益率,如果该保证落空,即使受托管理人已善尽职守,也要负责补偿本金或补足最低收益。允许本金或收益保底,类似银行存款,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信托、基金法理,但日本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1922年信托法出台之时,当时信托观念尚未确立,信托公司也有名无实,难以取得社会的信任,为增进信托交易的信用,促进信托业的发展,特做保底规定。同时因受托人作为一营利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报酬,而且在资金运用方法不特定的金钱信托中,信托受托人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予以保底比较公平合理。

日韩当初面临的困境在我国目前同样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显示,地下私募基金保底分红、采取固定比例分配方式占绝大部分,说明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对保底分红有强烈的需求。长期以来,信托理论与观念在我国十分淡薄,投资者对信托理解不深,而私募基金深层次法理就是信托,在如此情形下借鉴日韩立法经验并非无益。当然,日韩的保底条款并非适用所有信托、基金,主要是适用于信托资金使用方向事先不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只是一个大概的方向(如投资上市证券)的信托或基金。

我国现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不

得以经营资金信托名义吸收存款,否定了信托保底承诺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私募基金中加以引进,一是该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法律地位比较低;二是该办法仅针对信托公司行为,而不涉及其他基金受托人行为。因此,如果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对不特定私募基金保底承诺加以合法化,应无法律障碍。

第三,在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其投资者资金实力不少于一定数额(自然人与法人应有所差别),基金招募文件不得向社会传播及公开募集,对基金运作结果以及基金资产结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从《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可以发现,被调查公司仍有35%的基金管理人公司不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但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是定期披露信息,14.3%的公司在运作一定时间后披露。可见,受托公司越大、资金实力越雄厚,就越有信用,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我国在私募基金发展初始阶段,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信额度作出规定,而不能仅适用公司法投资咨询类公司注册资本仅需10万元的规定,应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比如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以将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操盘手、工作室以及资信不高的基金管理人挡在门外,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

第四,对“地下私募基金”进行信托化改造。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都是封闭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公司型基金在我国仍处于理

论探讨阶段,缺乏试点经验。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除在审批、信息披露、出资额、不公开上市等方面有所差别外,其他各方面基本是一致的,1998年以来三年多公募基金试点积累的经验无疑成为私募基金正式推出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国私募基金应重点定位于封闭式契约型。与我国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同样面临信托化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投资者受益的人地位。在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这是第一层次的信托关系。同时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信托基金又转移给托管人进行托管,形成第二层次的信托关系,在该层次中,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投资者本身又是作为受益人,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自益信托。

二是“三权分立”原则。投资者出资后,不再对基金的管理运作指手画脚,只能通过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就落到了基金管理人肩上,同时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合法性、合约性的监督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应确立私募基金托管人资格与责任。目前许多地下私募基金没有设置专门的托管人,而是由管理人兼任托管人,这与基金分权制衡理念是相冲突的。设立托管人将成为地下私募基金规范化面临的一大任务。即使少数私募基金设置了托管人,也多由证券公司来担任。

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担任监管人有其独特的优势,便于对基金运作进行一线监管,但目前让券商担任平仓任务的做法混淆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界限,因而是不妥当的。应将券商担任托管人的职责限制在监督范围内,可以赋予其在基金资产达到警戒线时具有通知管理人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不及时采取平仓造成损失,则对基金资产负有赔偿责任。不过,也可以让商业银行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因该类基金有一定地域性,投资者人数非常有限,可以适度降低银行标准,如一般小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胜任。这些有必要在投资基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

提倡封闭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否认开放式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存在。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司型、开放式私募基金的试点,丰富基金品种,与国际接轨。

第五,建立完善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修改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发展从一开始就应纳入规范化之路,注重从基金治理结构方面对各项制度加以安排,提供完善的制度供给。证券投资基金按资产净值的1.5%提取报酬的分配机制,难以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荣俱荣的“利益共同体”,相反基金管理人在平时抬高基金资产净值,而在年终分红时压低收益水平,多留资产少分配,以为自己将来多拿报酬服务。显然,从治理结构安排上看,这种分配机制的激励性是失效的。因此,如何构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共同体,就成为私募基金发展必须探讨的问题。

市场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市场产物却极具有合理性。根据《中

国私募基金报告》统计,对委托方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采纳保证金制度的占30.8%,采取其他方式的占69.2%。换言之,地下私募基金已建立了一套捆绑机制,或以保证金或以持有基金份额等方式,缔结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风险共担体制。在美国,管理人(投资顾问)一般持有共同基金股份的3—5%,一旦发生亏损,该部分股份被首先用来弥补基金损失。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该种损益共担机制应予以坚持。

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美国有限合伙型基金十分必要。在该类基金中,因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无限合伙人)出资少或不出资,但对基金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强大约束,能够有效地保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谨慎勤勉地工作,实现自身与投资者的双赢结局。目前我国进行有限合伙基金试点仍存在许多法律障碍,主要是《合伙企业法》没有为有限合伙的存在、发展留下空间,为此修改合伙企业法迫在眉睫。

(六)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分析

1、持续发展的中国证券市场,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一些领域,中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非常迅速,例如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中,中资和外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平分秋色。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打通了非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渠道,禁售期结束后非流通股的可流通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了退出

的通道,消除了制度障碍的资本市场飞速发展,屡创新高,也使得投资者的信心得以恢复。出于对未来市场的良好预期,我国A股市场股权转让活动明显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深度的参与了股权分置改革和各种并购重组。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交易,他们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取非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在全流通后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或者再次转让的方式了结获利。

股权分置改革后IPO的重新开闸,尤其是中小板上市标准的下降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便利不少。随着海外大盘蓝筹的回归,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也在加强,这将会改变以前中国企业力图通过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到海外上市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在完善二级市场的同时也将极大程度的促进一级市场的发展壮大,在扩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的同时也扩大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渠道。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深圳创业板和天津柜台交易将很快推出,这也将大幅改善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与通过在一板市场IPO进行退出的方式相比,这两种退出的方式将更为容易和便捷。

2、我国私募基金投资人队伍不断壮大,私募基金需求旺盛。海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个人投资者、捐赠基金(endowments)、基金会(foundations)、养老基金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群体,私募基金超过80%的资产来自个人投资者。据自由人公司估计,2000年美国个人投资者拥有的可投资资产大约有12.5 万亿美元,是其他类型投资者可投资资产总和的

4倍多。个人投资者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比例不高,大约占他们拥有的可投资资产的2.5%。捐赠基金和基金会可投资资产数量较小,大约分别为2670亿和2590亿美元。目前,大约60%的捐赠基金和基金会和20%的养老基金将资产投资于私募基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资产大约占捐赠基金和基金会资产的5%,养老基金只将其5万亿美元资产中大约1%投资于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潜在投资人群体在迅速成长,其资产规模也在迅速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5.5万亿元。其中大约80%的资产掌握在20%的人手中。根据我国某经济发达地区某国有银行的调查,在该行存款超过5万元的居民,其存款占该行所有居民存款的80%,存款超过100万元的居民,其存款占该行所有居民存款的11%。如果按照这一比例,考虑到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素,以及我国家庭通常以不同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帐户等因素,全国存款规模超过100 万元的家庭,其储蓄存款总额将超过1万亿元。富有个人占有规模如此庞大的现金类资产,其投资需求将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富有个人资产规模将进一步迅速扩大,私募基金的发展潜力巨大。另外,我国企业经营中的闲置资金数量庞大,也是私募基金的有效资金供给源。

3、我国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经理人才储备。美国私募基金经理主要出自华尔街出色的交易员和基金经理。为了给有潜力的年轻人创造机会,一些非常成功的基金经理很年轻就退休。那些经验丰富并且有

较好历史表现的基金经理发现,利用私募基金可以增加他们的个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类似于薪酬的管理费,以此来代替薪酬。同时,私募基金收取激励费用,以此取代奖金。私募基金经理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回报,同时获得与基金经理一样多,甚至更多的报酬。私募基金为基金经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使他们可以利用一种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来施展才华。例如,曾经在共同基金中创造了无数奇迹,全球最大共同基金——麦哲伦基金的基金经理彼得林奇,在退休后也从事了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不鼓励经理人提早退休,基金经理的投资经验会增加基金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中国股市发展至今已走过20个年头,长期以来股市起起落落。股市中的投资者除最初的个人投资者外,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共同基金的发展已培养出一大批投资人才,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做好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储备。

参考文献:

清科研究中心:2011全球私募投资报告

清科研究中心:2011中国私募投资报告

黄礼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分析{j}.华北金融,2010(2)

吴晓灵:发展私募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 黎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j}.河南科技,2008(5)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浅析

摘要

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其中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力量的私募基金更是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虽然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相对于外国来说比较晚,但发展飞速,目前已经具有相当的资本规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成为了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角色。而私募基金发展前途,公开化和合法化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及相关配套体系的不够完善,加之私募基金本省的高风险性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够成熟,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这很不利于其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经历,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展望其发展前景。

关键字: 私募基金; 发展现状; 资本市场; 风险; 前景分析

(一) 引言

(二) 私募基金相关概述

(三) 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四)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五)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六)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分析

(一)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末,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等的介绍和安排,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由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我国的私募基金始于1993年,发展到现在总规模已经超过一万多亿元,其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公墓,已经成为国内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了。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由于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到现在绝大多数都以地下和半地下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国防科技领域。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分析其发展前景。

(二)私募基金相关概述

2.1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墓基金而言的,指面向部分投资投,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结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法律规定了其最高认购人数,超过了就认定为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具有一定的准入条件:一是规定了投资的最低限额,二是规定了投资者的收入情况;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00万元,出资额应不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应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出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

2.2 私募基金的特点

(1)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2)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3)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4)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5)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6)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7)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因为私募基金具有相对的隐秘性;

(8)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2.3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2.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巴菲特的哈撒韦")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

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首先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

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2.5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随着09年创业板的上市,由于高额的回报我国私募更是迎来了一个高潮。

(三)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源于最早的私人银行业务。随后其服务对象日益扩大、功能日益完善。目前全球的私募基金总量超过了10万亿美元,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内容之一。如国际上著名的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设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索罗斯管理的 量子基金等等,都属于私募基金。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私募基金的开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多是通过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来开展这一业务。如美林(证券业)、信安(保险业)、汇丰(银行业)、瑞士信贷(金融控股)都 是通过新设或是并购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和扩大其资产管理业务的。

二是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并重。早期的私募基金大多针对个人客户,但近些年来机构客户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三是投资对象日益基金化。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虽然与基金不同,但它的投资 对象可以是公募基金,因而资产管理机构往往针对托管资金的特性(如抗风险能力、 托管期限、收益水平和流动性要求)设计一些新的基金,这样可以更为主动地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要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冲基金是最主要的私募基金形式,属于投资风险最大、法律监管最松的一种基金,但美国证券法对参与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 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有人说,对冲基金是美国大富翁们的俱乐部。在1996年之前,有关法规还对对冲基金 参与者的总人数实行严格限制,规定总数不得超过100人。1996年,根据美国通过的一项新的金融管理规定,对冲基金的一些严格限制被取消了,参与者由100 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近年来,全球私募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是缺少高质量交易,另一方面,LP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苛刻和公开,而且行业还受到来自公众和监管机构更为广泛和详细的审查。近年全球经济宏观经济一直处在低谷,加上私募基金自身的一些问题,使得整个私募交易模式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许多投资组合基金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以应对这种经济逆境。

在西方,更具挑战的交易环境迫使私募基金更加密切参与到所投

资公司的业务管理中——杠杆水平和多重套利可能在经济增长时期有效果,但当低迷期来临时,改善业绩就成了救命稻草。所以国外的私募基金除了提供资金,财务规划方面的专业意见外,还要增加营运资源。

虽然如此,全球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还是以20%的速度在增长,目前总量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国外的私募证券基金规模要远低于私募股权基金规模,而国内这点恰好相反。英国的私募占整个欧洲市场的40%,规模仅次于美国。而日本明确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对于非主要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则比较提倡。虽然整体经济不太乐观,但国外私募依然偏爱消费行业;

(四)国内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国内私募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

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2011中国私募投资研究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环境不断改善,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1、中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迅速增长;

2、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

3、中小企业板突破高新技术产业瓶颈;

4、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问题是瓶颈;

5、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需要拓宽 ;

6、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仍不能满足发展要求。

4.1.创投风险基金发展现状

2011年前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323支基金,同比增长1118.2%,数量冲破了历史高位;共完成募集资金高达264.6亿美元,同比增长162.0%。其中由于政府对于资本项目的逐渐开放,并支持人民币的国际化,人民币基金的募集迎来了历史的最高峰,共募集完成295支人民币基金,募集金额高达198.0亿元人民币,数量同比增长1115.3%,金额同比增长219.6%。随着本土LP群体快速成长,以及各地为外资人民币基金落户提供的优惠政策,外资机构已经不满足于利用美元基金在中国投资市场获利,同时也纷纷设立人民币基 金。

2011年前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1401起,同比增长9802%,实现了爆炸性的增长,披露的投资金额则达到117.3亿美元,同比增长163.8%: 。 在投资规模上,人民币不管是从个数还是从金额都占有绝对优势。在

地域分布上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依然有明显的优势,西部地区明显落后,这主要是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所导致。 而在投资行业中,互联网领域依然占据了绝大多数:

4.2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2011年前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204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比增长了175.07%,打破了之前的最高纪录。共募集资金335.8亿美元,同比增长27.2%。由于新兴机构募集基金数量较多,此类机构由于缺乏历史,所以导致了整体上募资规模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证券市场持续走低,加之一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投资成本攀高,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开始在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中寻找投资机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表现积极,对于PIPE类投资配比加大,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的提升和二级市场的成熟。

目前国内的PE投资行业从案例数来看,机械制造仍然排在第一位,但是从金额来看,生物技术与医疗健康则排到了第一位,从中可以反映出国人的健康意识越来越普及;而对于文化产业和一些消费类产业来说,仍然占比较小,这主要是由于行业特点以及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不过中央近期不断出台文件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有更多的资金和人才进入到这个产业淘金。

目前PE的退出方式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式:并购(约占5%左右);股权转让(2%左右);管理层收购(1%左右);IPO(约占九成)。 这种结构在国内依旧是可行的,但是国外的IPO退出却不太容易了,战略买家的回归可能加剧了买房的竞争压力。这悄悄显示了一个发达资本市场的标志性特征:从业者需要为交易提供明确且合理的解释,

使投资者了解他们并不是仅仅为内部市场添砖加瓦。

(五)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5.1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主体不合格。

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依我国现有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基金,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以确保广大受益人财产的安全。由于目前银行实际利率为负,进行存款或国债投资已远不能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因此不少基金管理单位纷纷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不少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存在一部分闲置资金,但其总公司没有授权其将资产委托他人管理,为追求高收益,它们纷纷将闲置资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下私募基金”投资。在受托人方面,基本都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而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名,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在托管人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被授予监管资格。这样在私募基金三方面主体都不具有相应资格时,不发生纠纷也罢,一旦发生争议,该私募基金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 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

私募基金由于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只能在地下开展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务管理混乱,而且许多不规范行为(如操纵市场、做庄式经营、在B字头(法人)帐户下设置数十个A字头(自然人)帐号申购新股,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正常社会秩序。

3、 私募基金托管方监管不力。

在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后,一般都要求第三方证券公司担任监管方,并要求证券公司签订承诺书:负责对被监管帐户的股票实时监控,保证证券帐户市值与资金帐户市值之和不低于一定金额,当低于这一警戒线时负有平仓义务。显然,将有关平仓权利交由托管人的做法与投资基金法理中的托管方监督权有着本质差别。在投资基金中,是否平仓、何时平仓、如何平仓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决定,除非基金管理人违法,托管人无权干预。同时,一旦证券公司监管不力,将给基金造成巨大损失,并酿造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由于托管方证券公司操作人员知悉基金帐号与密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如证券公司操作人员伪造有关证件,办理借计卡,利用银证转帐或银证通提取基金帐户资金,携款潜逃,将导致基金损失,也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风险。

4、“地下私募基金”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

由于私募基金并非按照信托原理(契约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构建,所以没有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基金有名无实,是属于一种松散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人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不少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责任

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多以保底收益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因这种承诺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得不到保证,投资者投资风险大。因此我国实际中以私募基金命名的非常少。

5.2 相关建议

“地下私募基金”在我国产生是市场需求的结果,一味地堵是不可取的,唯一的办法是疏导,为此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地下私募基金”浮出水面,进行阳光下的竞争。

“地下私募基金”隐居地下在一定程度上乃不得已,因为我国的信托法刚刚出台还没有实施,无法按照信托原理界定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能借助于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委托代理原则构建当事人关系,必然难以产生私募基金的合理内核。由于收益保底有变相揽存之嫌、操作手法上偏好坐庄、利用证券质押向银行融资导致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等经营管理行为违规而只能长期蛰伏在阴暗的角落生存。因此,在国外是光明正大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却成了遮遮掩掩甚至政府打击的对象。解决的办法是规范,让其合法化,从地下转到地上。

首先,要承认、接纳私募基金,在投资基金法中对私募基金必须加以规定,以确定其合法地位。

其次,鉴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不妨借鉴日本、韩国信托法经验,允许不特定金钱信托私募基金对收益保底。日本《信托业法》

第9条、韩国《信托业法》第11条规定了“弥补损失及补足利益”

的条款:信托公司对无特别运用方法的金钱信托发生资本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的利益时,可以订立弥补或补足的合同。这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与委托人约定:由信托公司(受托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并保证最低收益率,如果该保证落空,即使受托管理人已善尽职守,也要负责补偿本金或补足最低收益。允许本金或收益保底,类似银行存款,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信托、基金法理,但日本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1922年信托法出台之时,当时信托观念尚未确立,信托公司也有名无实,难以取得社会的信任,为增进信托交易的信用,促进信托业的发展,特做保底规定。同时因受托人作为一营利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报酬,而且在资金运用方法不特定的金钱信托中,信托受托人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予以保底比较公平合理。

日韩当初面临的困境在我国目前同样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显示,地下私募基金保底分红、采取固定比例分配方式占绝大部分,说明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对保底分红有强烈的需求。长期以来,信托理论与观念在我国十分淡薄,投资者对信托理解不深,而私募基金深层次法理就是信托,在如此情形下借鉴日韩立法经验并非无益。当然,日韩的保底条款并非适用所有信托、基金,主要是适用于信托资金使用方向事先不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只是一个大概的方向(如投资上市证券)的信托或基金。

我国现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不

得以经营资金信托名义吸收存款,否定了信托保底承诺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私募基金中加以引进,一是该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法律地位比较低;二是该办法仅针对信托公司行为,而不涉及其他基金受托人行为。因此,如果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对不特定私募基金保底承诺加以合法化,应无法律障碍。

第三,在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其投资者资金实力不少于一定数额(自然人与法人应有所差别),基金招募文件不得向社会传播及公开募集,对基金运作结果以及基金资产结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从《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可以发现,被调查公司仍有35%的基金管理人公司不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但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是定期披露信息,14.3%的公司在运作一定时间后披露。可见,受托公司越大、资金实力越雄厚,就越有信用,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我国在私募基金发展初始阶段,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信额度作出规定,而不能仅适用公司法投资咨询类公司注册资本仅需10万元的规定,应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比如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以将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操盘手、工作室以及资信不高的基金管理人挡在门外,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

第四,对“地下私募基金”进行信托化改造。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都是封闭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公司型基金在我国仍处于理

论探讨阶段,缺乏试点经验。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除在审批、信息披露、出资额、不公开上市等方面有所差别外,其他各方面基本是一致的,1998年以来三年多公募基金试点积累的经验无疑成为私募基金正式推出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国私募基金应重点定位于封闭式契约型。与我国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同样面临信托化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投资者受益的人地位。在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这是第一层次的信托关系。同时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信托基金又转移给托管人进行托管,形成第二层次的信托关系,在该层次中,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投资者本身又是作为受益人,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自益信托。

二是“三权分立”原则。投资者出资后,不再对基金的管理运作指手画脚,只能通过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就落到了基金管理人肩上,同时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合法性、合约性的监督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应确立私募基金托管人资格与责任。目前许多地下私募基金没有设置专门的托管人,而是由管理人兼任托管人,这与基金分权制衡理念是相冲突的。设立托管人将成为地下私募基金规范化面临的一大任务。即使少数私募基金设置了托管人,也多由证券公司来担任。

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担任监管人有其独特的优势,便于对基金运作进行一线监管,但目前让券商担任平仓任务的做法混淆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界限,因而是不妥当的。应将券商担任托管人的职责限制在监督范围内,可以赋予其在基金资产达到警戒线时具有通知管理人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不及时采取平仓造成损失,则对基金资产负有赔偿责任。不过,也可以让商业银行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因该类基金有一定地域性,投资者人数非常有限,可以适度降低银行标准,如一般小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胜任。这些有必要在投资基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

提倡封闭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否认开放式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存在。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司型、开放式私募基金的试点,丰富基金品种,与国际接轨。

第五,建立完善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修改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发展从一开始就应纳入规范化之路,注重从基金治理结构方面对各项制度加以安排,提供完善的制度供给。证券投资基金按资产净值的1.5%提取报酬的分配机制,难以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荣俱荣的“利益共同体”,相反基金管理人在平时抬高基金资产净值,而在年终分红时压低收益水平,多留资产少分配,以为自己将来多拿报酬服务。显然,从治理结构安排上看,这种分配机制的激励性是失效的。因此,如何构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共同体,就成为私募基金发展必须探讨的问题。

市场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市场产物却极具有合理性。根据《中

国私募基金报告》统计,对委托方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采纳保证金制度的占30.8%,采取其他方式的占69.2%。换言之,地下私募基金已建立了一套捆绑机制,或以保证金或以持有基金份额等方式,缔结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风险共担体制。在美国,管理人(投资顾问)一般持有共同基金股份的3—5%,一旦发生亏损,该部分股份被首先用来弥补基金损失。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该种损益共担机制应予以坚持。

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美国有限合伙型基金十分必要。在该类基金中,因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无限合伙人)出资少或不出资,但对基金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强大约束,能够有效地保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谨慎勤勉地工作,实现自身与投资者的双赢结局。目前我国进行有限合伙基金试点仍存在许多法律障碍,主要是《合伙企业法》没有为有限合伙的存在、发展留下空间,为此修改合伙企业法迫在眉睫。

(六)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分析

1、持续发展的中国证券市场,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一些领域,中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非常迅速,例如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中,中资和外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平分秋色。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打通了非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渠道,禁售期结束后非流通股的可流通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了退出

的通道,消除了制度障碍的资本市场飞速发展,屡创新高,也使得投资者的信心得以恢复。出于对未来市场的良好预期,我国A股市场股权转让活动明显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深度的参与了股权分置改革和各种并购重组。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交易,他们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取非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在全流通后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或者再次转让的方式了结获利。

股权分置改革后IPO的重新开闸,尤其是中小板上市标准的下降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便利不少。随着海外大盘蓝筹的回归,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也在加强,这将会改变以前中国企业力图通过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到海外上市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在完善二级市场的同时也将极大程度的促进一级市场的发展壮大,在扩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的同时也扩大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渠道。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深圳创业板和天津柜台交易将很快推出,这也将大幅改善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与通过在一板市场IPO进行退出的方式相比,这两种退出的方式将更为容易和便捷。

2、我国私募基金投资人队伍不断壮大,私募基金需求旺盛。海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个人投资者、捐赠基金(endowments)、基金会(foundations)、养老基金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群体,私募基金超过80%的资产来自个人投资者。据自由人公司估计,2000年美国个人投资者拥有的可投资资产大约有12.5 万亿美元,是其他类型投资者可投资资产总和的

4倍多。个人投资者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比例不高,大约占他们拥有的可投资资产的2.5%。捐赠基金和基金会可投资资产数量较小,大约分别为2670亿和2590亿美元。目前,大约60%的捐赠基金和基金会和20%的养老基金将资产投资于私募基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资产大约占捐赠基金和基金会资产的5%,养老基金只将其5万亿美元资产中大约1%投资于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潜在投资人群体在迅速成长,其资产规模也在迅速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5.5万亿元。其中大约80%的资产掌握在20%的人手中。根据我国某经济发达地区某国有银行的调查,在该行存款超过5万元的居民,其存款占该行所有居民存款的80%,存款超过100万元的居民,其存款占该行所有居民存款的11%。如果按照这一比例,考虑到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素,以及我国家庭通常以不同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帐户等因素,全国存款规模超过100 万元的家庭,其储蓄存款总额将超过1万亿元。富有个人占有规模如此庞大的现金类资产,其投资需求将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富有个人资产规模将进一步迅速扩大,私募基金的发展潜力巨大。另外,我国企业经营中的闲置资金数量庞大,也是私募基金的有效资金供给源。

3、我国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经理人才储备。美国私募基金经理主要出自华尔街出色的交易员和基金经理。为了给有潜力的年轻人创造机会,一些非常成功的基金经理很年轻就退休。那些经验丰富并且有

较好历史表现的基金经理发现,利用私募基金可以增加他们的个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类似于薪酬的管理费,以此来代替薪酬。同时,私募基金收取激励费用,以此取代奖金。私募基金经理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回报,同时获得与基金经理一样多,甚至更多的报酬。私募基金为基金经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使他们可以利用一种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来施展才华。例如,曾经在共同基金中创造了无数奇迹,全球最大共同基金——麦哲伦基金的基金经理彼得林奇,在退休后也从事了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不鼓励经理人提早退休,基金经理的投资经验会增加基金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中国股市发展至今已走过20个年头,长期以来股市起起落落。股市中的投资者除最初的个人投资者外,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共同基金的发展已培养出一大批投资人才,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做好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储备。

参考文献:

清科研究中心:2011全球私募投资报告

清科研究中心:2011中国私募投资报告

黄礼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分析{j}.华北金融,2010(2)

吴晓灵:发展私募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 黎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j}.河南科技,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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