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施工项目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公司各层次和人员的相关工作关系;考核项目负责人,予获得满意的管理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所承接的施工项目,施工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方可开工。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施工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负责人,并按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对项目成果向发包方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质量、安全、效益向公司负责,是项目管理目标的承担者和实现者。
三、项目负责人的素质要求:
具有符合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具有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项目负责人产生、撤换、解职:
1、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及管理目标,公司采取直接委托、竟聘选派、优先选择项目联系人等方式产生项目负责人;
2、对施工项目施工期间,不能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拒绝或不配合公司管理层的指导、监督、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
予撤换;
3、对已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1)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定额上交者;
(3)措施不得力致使单位,经济蒙受损失者。
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结算,考核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自行解职。
五、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代表公司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施工方案。
4、对进入现场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健全、完好。
5、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承担费用。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公司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7、按“项目目标责任书”处理项目部与公司、分包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9、参与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完成结算,处理项目部
的善后工作,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10、项目负责人自行解职追收工程尾款责任不予免除。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下列权限:
1、参与公司进行的施工项目投(议)标和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
2、经授权组建项目部,在公司内聘用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遵守财经、税务制度规定,收集合法有效票据,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内结手续。占用公司资金交纳占用费。
4、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采购权。
5、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按照公司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
6、主持项目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7、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七、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利益:
1、按公司规定获得效益工资。
2、除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可获得物资奖励外,还可获得表彰、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
3、经考核,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或造成亏损的,应按其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并接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施工项目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公司各层次和人员的相关工作关系;考核项目负责人,予获得满意的管理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所承接的施工项目,施工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方可开工。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施工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负责人,并按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对项目成果向发包方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质量、安全、效益向公司负责,是项目管理目标的承担者和实现者。
三、项目负责人的素质要求:
具有符合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具有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项目负责人产生、撤换、解职:
1、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及管理目标,公司采取直接委托、竟聘选派、优先选择项目联系人等方式产生项目负责人;
2、对施工项目施工期间,不能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拒绝或不配合公司管理层的指导、监督、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
予撤换;
3、对已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1)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定额上交者;
(3)措施不得力致使单位,经济蒙受损失者。
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结算,考核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自行解职。
五、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代表公司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施工方案。
4、对进入现场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健全、完好。
5、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承担费用。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公司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7、按“项目目标责任书”处理项目部与公司、分包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9、参与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完成结算,处理项目部
的善后工作,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10、项目负责人自行解职追收工程尾款责任不予免除。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下列权限:
1、参与公司进行的施工项目投(议)标和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
2、经授权组建项目部,在公司内聘用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遵守财经、税务制度规定,收集合法有效票据,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内结手续。占用公司资金交纳占用费。
4、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采购权。
5、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按照公司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
6、主持项目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7、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七、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利益:
1、按公司规定获得效益工资。
2、除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可获得物资奖励外,还可获得表彰、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
3、经考核,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或造成亏损的,应按其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并接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