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暂行)》及市、区有关采购工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区民政局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务实、规范运行的招投标工作机制,消除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规避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效地使用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使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达到公开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备采购招投标条件的工程、服务、物资等均按本办法实行采购招标。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要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应当做到程序公开、机会平等、正当竞争。
第四条 采购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避免重复采购或不能满足需要而造成浪费。
第五条 一切采购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禁肢解同一采购项目进行分项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成立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全局招投标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发文)。主要职责是:
(一)遵循国家、省、市、区有关采购及招投标的
法律、法规,贯彻物资采购有关招投标规定,制定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办法;
(二)确定物资采购招投标实施范围,审批重大的物资项目采购招标方案;
(三)领导和监督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查处违反物资采购招标规定的行为;
(四)审批投标单位资格;
(五)审批招标具体方案、评标、定标办法;
(六)其它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局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物资采购有关招投标规定,协助局领导小组制定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对全局各项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三)配合由采购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申请采购项目部门对五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应急物资进行招标、评标及选标;
(四)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汇报采购工作情况;
(五)局领导小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应从本部门实际工作需求出发,依据需求计划申请。申请部门要详细填写需购物资、服务或招标工程的品名,规格及型号、功能、数量,需用日期及注
意事项等,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通过后(原则上单笔采购在一万元以上的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局采购办按采购办法相关规定采取网上询价、网上协议、公开招标或自行进行组织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标原则为合理低价。五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局采购办按选标原则进行选标;超过五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需由局领导小组根据选标原则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必须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对采购计划规定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而采购总价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需局采购办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3家);采购一万元以下的物资也要进行市场调查,货比多家,择优选购,采购时需两名以上采购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一条 在完成采购任务后,要将局采购计划申请书、珠海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交财务报帐,并由局办公室保留一份用于存档。财务经核对齐全、无误后方可按合同付款。
第四章 验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由申请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局采购办及申请采购部门所购物资、项目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除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用品等全局性使用的物资由局办公室保管外,其它物资由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验收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配备标准、价格、数量、安装调试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对货物、项目
的合格证、保修卡和授权书等一并收取。
第十四条 一百元以上的物资出库时必需办理签领手续。
第五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大额合同,要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参与整个招标过程,确保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七条 采购人员严禁收取回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馈赠、宴请。采购人员故意避开监督和检查,擅自进行采购的,局领导小组有权及时停止该项采购业务,对采购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对有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报区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 要加强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廉政建设,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正和民主集中的原则。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物资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强化处罚力度,严肃对责任人的追究。对泄漏招投标工作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一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等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要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
律处分直至司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暂行)》及市、区有关采购工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区民政局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务实、规范运行的招投标工作机制,消除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规避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效地使用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使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达到公开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备采购招投标条件的工程、服务、物资等均按本办法实行采购招标。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要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应当做到程序公开、机会平等、正当竞争。
第四条 采购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避免重复采购或不能满足需要而造成浪费。
第五条 一切采购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禁肢解同一采购项目进行分项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成立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全局招投标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发文)。主要职责是:
(一)遵循国家、省、市、区有关采购及招投标的
法律、法规,贯彻物资采购有关招投标规定,制定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办法;
(二)确定物资采购招投标实施范围,审批重大的物资项目采购招标方案;
(三)领导和监督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查处违反物资采购招标规定的行为;
(四)审批投标单位资格;
(五)审批招标具体方案、评标、定标办法;
(六)其它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局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物资采购有关招投标规定,协助局领导小组制定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对全局各项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三)配合由采购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申请采购项目部门对五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应急物资进行招标、评标及选标;
(四)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汇报采购工作情况;
(五)局领导小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应从本部门实际工作需求出发,依据需求计划申请。申请部门要详细填写需购物资、服务或招标工程的品名,规格及型号、功能、数量,需用日期及注
意事项等,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通过后(原则上单笔采购在一万元以上的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局采购办按采购办法相关规定采取网上询价、网上协议、公开招标或自行进行组织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标原则为合理低价。五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局采购办按选标原则进行选标;超过五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需由局领导小组根据选标原则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必须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对采购计划规定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而采购总价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需局采购办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3家);采购一万元以下的物资也要进行市场调查,货比多家,择优选购,采购时需两名以上采购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一条 在完成采购任务后,要将局采购计划申请书、珠海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交财务报帐,并由局办公室保留一份用于存档。财务经核对齐全、无误后方可按合同付款。
第四章 验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由申请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局采购办及申请采购部门所购物资、项目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除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用品等全局性使用的物资由局办公室保管外,其它物资由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验收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配备标准、价格、数量、安装调试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对货物、项目
的合格证、保修卡和授权书等一并收取。
第十四条 一百元以上的物资出库时必需办理签领手续。
第五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大额合同,要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参与整个招标过程,确保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七条 采购人员严禁收取回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馈赠、宴请。采购人员故意避开监督和检查,擅自进行采购的,局领导小组有权及时停止该项采购业务,对采购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对有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报区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 要加强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廉政建设,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正和民主集中的原则。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物资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强化处罚力度,严肃对责任人的追究。对泄漏招投标工作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一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等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要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
律处分直至司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