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负荷等级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 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建筑电气负荷等级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 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