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问题研究

学习18大精神 领会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是人类的梦想。为了法治,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纵观党的18大报告,不难看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凸显了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国新阶段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之

一。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人治思想和习惯影响很深,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将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不能畏难而退。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为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意味着短短三十年中国就走过了许多西方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过程——法治建设的重点也从“无法可依”转向如何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大后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方向,将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形成“法治体系”转变。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法治体系”应包含多方面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党的依法执政,然后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从法律体系

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法治通常被理解为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所作出的科学定位。十八大从治国理政方式的角度对法治给出了新的定位,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新定位显示了中国法治与各国法治的共通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普遍方式。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顺应了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世界政治文明的走势。

从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定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是一脉相承和相互呼应的。不过,前一种定位是对党如何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宏观定位,而后一种定位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的具体要求,法治从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化为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

无论是何种法治,都不可能对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治百病。现实中,少数人在面对中国转型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盘根错节的问题时,一味地强调了法治的作用,而较少强调或忽视其他准则或规范的作用。而这些准则或规范,其实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对法治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法治作用不是全能的。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提醒我们,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何谓“良”?这个问题本身超越了法律层面,是一种道德层面。所以,法治并不是全能的,而是具有限定性。治理社会除了法治,还有道德等其他上层建筑。

其次,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法治作用的发挥,归根结底离不开人的内在驱动力。而人除了要构建起对于宪法法律的信仰之外,还要培育起内心的崇高道德信念与核心价值观念。这种道德信念与价值观念,是与中华传统美德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那些曾经在中国历史上熠熠生辉的中华文明,应该在当下构建

法治国家的征程上,与法律一起发挥着彼此相互协和与促进作用。这才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思维。

当前影响和阻碍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因素有有以下方面:一是公权力不受规范,一把手滥权、法外用权,以言代法压法废法。特别是地方党政负责人超越宪法法律行使公权力而不受监督制约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二是权力行使不透明,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特权腐败。三是权力行使的方式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靠人治建立起来的权力运行体系十分牢固,难以突破。领导的批示、指示、会议纪要仍然发挥着比法律还要重要的作用,办公会、协调会等依然是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四是许多法律法规仍然得不到有效实施,在具体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说到底,从现实看,我们还远远没有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要害之所在。

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又如何规范约束公权力?十八大报告给出了路线图。比如提出三个更加,即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提出了把制度建设摆在更突出位置,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出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等。应该说,这些思路和制度设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的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点有三个。

一是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任何权力规范和约束都应该也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政治家要有倡导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运用足够的政治智慧,能够厉行法治、自我限权、带头守法,那么,法治中国建设就有希望。

二是重点规范约束公权力,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由于决策权是权力的最重要形式,理应受到最严格的制约,因此应当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细化已有的程序规范使之更加严密,保证行政程序规则的普遍约束力,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将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缩限为最小。同时,应当进一步

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要面对公民社会逐渐成长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的客观事实,充分利用公众的监督热情和现代新兴媒体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三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针对我国法律实施效果不良的现状,建议确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体系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即“法治GDP”,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关键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的实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更加顺畅。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

“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来自哪里?有人说靠监督,有人说靠激励,也有人寄希望于惩戒。这些都不无道理,但还有一点往往被人忽视,那就是有赖法治精神。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法治建设又何尝不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活跃在决策听证会上的市民、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查看政府“账单”的网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等,正凝聚着法治社会的精神与力量。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背

后,则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仅体现在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这样的判断,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新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已经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标准,推动法治进程的新动力。

学习18大精神 领会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是人类的梦想。为了法治,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纵观党的18大报告,不难看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凸显了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国新阶段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之

一。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人治思想和习惯影响很深,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将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不能畏难而退。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为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意味着短短三十年中国就走过了许多西方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过程——法治建设的重点也从“无法可依”转向如何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大后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方向,将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形成“法治体系”转变。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法治体系”应包含多方面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党的依法执政,然后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从法律体系

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法治通常被理解为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所作出的科学定位。十八大从治国理政方式的角度对法治给出了新的定位,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新定位显示了中国法治与各国法治的共通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普遍方式。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顺应了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世界政治文明的走势。

从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定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是一脉相承和相互呼应的。不过,前一种定位是对党如何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宏观定位,而后一种定位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的具体要求,法治从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化为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

无论是何种法治,都不可能对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治百病。现实中,少数人在面对中国转型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盘根错节的问题时,一味地强调了法治的作用,而较少强调或忽视其他准则或规范的作用。而这些准则或规范,其实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对法治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法治作用不是全能的。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提醒我们,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何谓“良”?这个问题本身超越了法律层面,是一种道德层面。所以,法治并不是全能的,而是具有限定性。治理社会除了法治,还有道德等其他上层建筑。

其次,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法治作用的发挥,归根结底离不开人的内在驱动力。而人除了要构建起对于宪法法律的信仰之外,还要培育起内心的崇高道德信念与核心价值观念。这种道德信念与价值观念,是与中华传统美德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那些曾经在中国历史上熠熠生辉的中华文明,应该在当下构建

法治国家的征程上,与法律一起发挥着彼此相互协和与促进作用。这才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思维。

当前影响和阻碍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因素有有以下方面:一是公权力不受规范,一把手滥权、法外用权,以言代法压法废法。特别是地方党政负责人超越宪法法律行使公权力而不受监督制约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二是权力行使不透明,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特权腐败。三是权力行使的方式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靠人治建立起来的权力运行体系十分牢固,难以突破。领导的批示、指示、会议纪要仍然发挥着比法律还要重要的作用,办公会、协调会等依然是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四是许多法律法规仍然得不到有效实施,在具体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说到底,从现实看,我们还远远没有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要害之所在。

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又如何规范约束公权力?十八大报告给出了路线图。比如提出三个更加,即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提出了把制度建设摆在更突出位置,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出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等。应该说,这些思路和制度设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的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点有三个。

一是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任何权力规范和约束都应该也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政治家要有倡导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运用足够的政治智慧,能够厉行法治、自我限权、带头守法,那么,法治中国建设就有希望。

二是重点规范约束公权力,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由于决策权是权力的最重要形式,理应受到最严格的制约,因此应当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细化已有的程序规范使之更加严密,保证行政程序规则的普遍约束力,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将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缩限为最小。同时,应当进一步

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要面对公民社会逐渐成长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的客观事实,充分利用公众的监督热情和现代新兴媒体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三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针对我国法律实施效果不良的现状,建议确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体系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即“法治GDP”,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关键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的实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更加顺畅。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

“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来自哪里?有人说靠监督,有人说靠激励,也有人寄希望于惩戒。这些都不无道理,但还有一点往往被人忽视,那就是有赖法治精神。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法治建设又何尝不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活跃在决策听证会上的市民、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查看政府“账单”的网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等,正凝聚着法治社会的精神与力量。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背

后,则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仅体现在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这样的判断,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新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已经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标准,推动法治进程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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