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40.20 H4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14-2000
桥 梁 用 结 构 钢
Structural steel for bridge
2000-10-25发布 2001-09-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 714-200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对GB/T 714-1965《桥梁建筑用热轧碳素钢技术条件》、YB168-1970《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和YB (T )10-1981《桥梁用结构钢》三个标准合并修订而成。
本标准此次修订对下列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 ——钢的牌号表示方法; ——各牌号分不同质量等级;
——按不同质量等级,规定不同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增加碳当量规定和厚钢板的探伤规定,将U 型冲击试验改为V 型冲击试验; ——加严对化学成分的要求,提高力学性能指标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714-1965《桥梁建筑用热轧碳素钢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附录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冶金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徐源、唐一凡、佟长福、黄颖、孙法林。 本标准于1965年首次发布,于2000年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14-2000
桥 梁 用 结 构 钢
代替GB/T 714-1965
Structural steel for bridg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桥梁用结构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桥梁建筑用钢板及型钢。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 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4-19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萃取分离-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62-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蒸馏-次甲基蓝光度法测定硫量 GB/T 223.68-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8-1987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199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6-1988 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7-1988 热轧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1988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101-1989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0-1991 中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1984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的光电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6397-19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T 17505-1998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3 牌号表示方法
桥梁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汉语拼音字母、屈服点数值、桥梁钢的汉语拼音字母、质量等级符号4个部分组成。
例如:Q345qC
其中:Q ——桥梁钢屈服点的“屈”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345——屈服点数值,单位MPa ;
q ——桥梁钢的“桥”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C ——质量等级为C 级。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桥梁钢钢板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9的规定。 4.2 桥梁钢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 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桥梁钢。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1.1 表1中的酸溶铝(Als )可以用测定总含铝量代替,此时铝含量应不小于0.020%。
5.1.1.2 为改善钢材性能,可以加入钒、铌、钛、氮等微量元素,其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应在质
量证明书中注明。
表2 %
5.1.1.3 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 5.1.2 桥梁钢各牌号的碳当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碳当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Ceq (%)=C+
Si Mn Ni Cr Mo V + + + + +
541462440
5.1.3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1.4 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其他牌号和化学成分的桥梁钢。 5.2 冶炼方法
钢由转炉或电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轧、控轧或正火状态交货。
5.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5.4.1 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经需方同意,时效冲击可不做检验。
5.4.1.1 夏比(V 型缺口)冲击功按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有一个试样的单值低于表4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如果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而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可以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平均值应不低于规定值,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应超过2个,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应超过1个。
5.4.1.2 一组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规定最小值的要求。
5.4.1.3 当采用7.5mm ×10mm ×55mm 或5mm ×10mm ×55mm 小尺寸试样做冲击试验时,其结果应分
别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75%或50%。
表4
5.5 表面质量
钢材表面不应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杂、钢材不应有分层。
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不应大于钢材厚度公差之半,并应保证最小厚度。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
5.6 超声波探伤
根据需方要求,厚度大于20mm 的钢板,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探伤标准及级别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6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7 检验规则
7.1 钢材的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7.2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及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
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 。
7.3 冲击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按GB/T 17505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再从另外2个产品上分别取样,按
5.4.1.1规定做同样的试验,其结果应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7.4 钢材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应符合GB/T 247和GB/T 2101的规定。 8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和GB/T 2101的规定。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牌号对照参考表
ICS 77.140.20 H4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14-2000
桥 梁 用 结 构 钢
Structural steel for bridge
2000-10-25发布 2001-09-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 714-200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对GB/T 714-1965《桥梁建筑用热轧碳素钢技术条件》、YB168-1970《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和YB (T )10-1981《桥梁用结构钢》三个标准合并修订而成。
本标准此次修订对下列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 ——钢的牌号表示方法; ——各牌号分不同质量等级;
——按不同质量等级,规定不同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增加碳当量规定和厚钢板的探伤规定,将U 型冲击试验改为V 型冲击试验; ——加严对化学成分的要求,提高力学性能指标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714-1965《桥梁建筑用热轧碳素钢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附录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冶金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徐源、唐一凡、佟长福、黄颖、孙法林。 本标准于1965年首次发布,于2000年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14-2000
桥 梁 用 结 构 钢
代替GB/T 714-1965
Structural steel for bridg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桥梁用结构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桥梁建筑用钢板及型钢。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 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4-19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萃取分离-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62-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蒸馏-次甲基蓝光度法测定硫量 GB/T 223.68-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8-1987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199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6-1988 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7-1988 热轧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1988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101-1989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0-1991 中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1984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的光电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6397-19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T 17505-1998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3 牌号表示方法
桥梁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汉语拼音字母、屈服点数值、桥梁钢的汉语拼音字母、质量等级符号4个部分组成。
例如:Q345qC
其中:Q ——桥梁钢屈服点的“屈”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345——屈服点数值,单位MPa ;
q ——桥梁钢的“桥”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C ——质量等级为C 级。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桥梁钢钢板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9的规定。 4.2 桥梁钢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 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桥梁钢。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1.1 表1中的酸溶铝(Als )可以用测定总含铝量代替,此时铝含量应不小于0.020%。
5.1.1.2 为改善钢材性能,可以加入钒、铌、钛、氮等微量元素,其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应在质
量证明书中注明。
表2 %
5.1.1.3 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 5.1.2 桥梁钢各牌号的碳当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碳当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Ceq (%)=C+
Si Mn Ni Cr Mo V + + + + +
541462440
5.1.3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1.4 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其他牌号和化学成分的桥梁钢。 5.2 冶炼方法
钢由转炉或电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轧、控轧或正火状态交货。
5.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5.4.1 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经需方同意,时效冲击可不做检验。
5.4.1.1 夏比(V 型缺口)冲击功按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有一个试样的单值低于表4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如果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而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可以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平均值应不低于规定值,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应超过2个,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应超过1个。
5.4.1.2 一组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规定最小值的要求。
5.4.1.3 当采用7.5mm ×10mm ×55mm 或5mm ×10mm ×55mm 小尺寸试样做冲击试验时,其结果应分
别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75%或50%。
表4
5.5 表面质量
钢材表面不应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杂、钢材不应有分层。
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不应大于钢材厚度公差之半,并应保证最小厚度。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
5.6 超声波探伤
根据需方要求,厚度大于20mm 的钢板,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探伤标准及级别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6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7 检验规则
7.1 钢材的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7.2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及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
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 。
7.3 冲击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按GB/T 17505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再从另外2个产品上分别取样,按
5.4.1.1规定做同样的试验,其结果应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7.4 钢材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应符合GB/T 247和GB/T 2101的规定。 8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和GB/T 2101的规定。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牌号对照参考表